鄂州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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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鄂州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的,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的,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规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违规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规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规占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
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预计改正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障碍物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5%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障碍物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的,或者在防汛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种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汛期种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轻微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一般影响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一般影响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产生轻微影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产生一般影响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洪产生严重影响的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逾期30日以内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对防洪造成一般影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轻微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首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200吨以下且对堤防、航道安全没有明显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两次以上三次以下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2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五次以上的,或者以威胁、恐吓、滋事、殴打、扣押执法人员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14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轻微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属首次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1000吨以下且对堤防、航道安全没有明显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般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两次以上三次以下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较重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严重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五次以上的,或者以威胁、恐吓、滋事、殴打、扣押执法人员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5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轻微
违规采砂量1万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般
违规采砂量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较重
违规采砂量5万吨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严重
违规采砂量10万吨以上的,或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对行洪、河势和堤防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6
长江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采砂船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指定地点停放的,或者首次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采砂船舶在1年内2次以上发生轻微情形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采砂船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拖至指定地点停放的,或者经制止仍强行离开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采砂船舶在1年内2次以上发生较重情形的
处三万元罚款
17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轻微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8
拒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轻微
拒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数额占应缴纳数额30%以内的
处应缴纳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般
拒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数额占应缴纳数额30%以上至70%以下的
处应缴纳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严重
拒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数额占应缴纳数额70%以上的
处应缴纳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9
在设置了限定航速标志的河段未按限定航速航行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限定航速20%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限定航速20%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0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个人行为的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或者阻水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或者阻水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活动的,属个人行为的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影响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2
擅自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属于个人行为的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轻微影响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3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属个人行为的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4
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的,属个人行为的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分割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分割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5
擅自在城市区域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属个人行为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6
擅自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基本建设项目的,属个人行为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7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及水工程运行安全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五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在分洪区挖塘、取土、烧砖或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侵占分洪预留地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恢复、退还,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分洪区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五日内恢复、退还的
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分洪区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内恢复、退还的
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分洪区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十日以上恢复、退还的
对单位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9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属首次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500吨以下且对堤防、航道安全没有明显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有两次以上三次以下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500吨以上150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有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或者违规采砂量在1500吨以上250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五次以上的,或者以威胁、恐吓、滋事、殴打、扣押执法人员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30
不按要求暂停采砂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