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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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试行).doc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试行)

DBJ3702-001-2005(SX)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文件的要求编制。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全面总结和推广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统一和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促进青岛市建筑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水平。

  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就青岛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既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又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安全生产;4文明施工;5工程质量;6建筑队伍管理;7工程监理;8合同履行。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地址:

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

266061;联系电话:

5068035;电子邮箱:

zac@;网址:

www.e-),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傅明先、王元斌、孙维珉、朱堂、于周军、钟美昌、刘昕光、黄旭东、孙宪阁、荆兆晖、贾强、崔浩、孙贵柱、余大伟、王振工、王贡顺、陈涛、石百军、王者永、王进文、王德福、李荆、张伟。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安全生产--(5)

   3.1一般规定--(5)

   3.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9)

   3.3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0)

   3.4基坑支护--(10)

   3.5模板工程--(11)

   3.6"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12)

   3.7施工用电--(12)

   3.8起重机械设备--(13)

   3.9起重吊装--(14)

   3.10施工机具--(14)

  4文明施工--(16)

   4.1方案编制--(16)

   4.2现场围挡--(16)

   4.3建筑物围挡--(16)

   4.4信息管理--(17)

   4.5安全警示--(17)

   4.6临建设施--(17)

   4.7场容场貌--(19)

   4.8现场防火--(21)

   4.9综合治理--(21)

  5工程质量--(23)

   5.1一般规定--(23)

   5.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24)

   5.3建筑结构工程--(26)

   5.4装饰装修工程--(28)

   5.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28)

   5.6施工技术资料--(29)

   5.7质量验收--(29)

   5.8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30)

  6建筑队伍管理--(31)

   6.1承发包管理--(31)

   6.2从业人员管理--(32)

   6.3工人权益保护--(33)

   6.4现场资料--(33)

  7工程监理--(35)

   7.1一般规定--(35)

   7.2项目监理机构--(35)

   7.3进度控制--(37)

   7.4造价控制--(37)

   7.5合同管理--(38)

   7.6安全控制--(38)

   7.7质量控制--(38)

   7.8沟通协调--(38)

  8合同履行--(40)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42)

  附录B(资料性附录)--(43)

1 总 则

  1.01为提高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1.0.4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1.0.6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术语

  2.0.1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2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3“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4“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5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6建材抽检

  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7设备安装抽检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8结构抽检

  主体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及圄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9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醒、氨、苯、氨、TVOC的含量。

  2.0.10标准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11同条件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12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3建材产品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4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0.15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O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0.16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17本单位人员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18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

3 安全生产

  

3.1 一般规定

  3.1.1安全报监

  3.1.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3.1.1.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3.1.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2目标责任

  3.1.2.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B-1、B-2、B-3。

  3.1.2.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1.2.3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3.1.2.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3.1.2.5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3专项施工方案

  3.1.3.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1.3.3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3.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4.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1.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5安全检查

  3.1.5.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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