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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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

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息,由医务科审核后,上报辖区的区级妇幼保健院。

  (六)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登记表:

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七)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

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定期上报筛查和确诊的相关资料。

  (八)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

各级婚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报表(季报表)及确诊HIV阳性病例个案卡。

  具体操作可根据《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实施工作指南》,各种信息上报时间见其附件《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一览表》。

  三、信息报告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认真核实后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填报资料的保存、管理,接受上级检查。

  篇二:

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XX年修

  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XX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年版)》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

  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附件1)

  

(一)孕早期(孕12+6周前)

  服务重点:

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孕12+6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即外卡,以下简称“孕管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即内卡)。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

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7+6周)

  服务重点:

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

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

  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

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

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

  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产时保健

  服务重点:

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产褥期保健

  服务重点:

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

  篇三: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妇幼管理工作

  制

  度

  汇

  编

  (XX年修订)

  目录

  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1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3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3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4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5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6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6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7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7

  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1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1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2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13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14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15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17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17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20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2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

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度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

  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

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七、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补漏,11月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11月15日前将质控小结、质控表上德州市妇幼保健所。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

  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版面清洁,信息资料专人管理。

  二、对原始资料不可随意修改、弄虚作假,统计资料不可虚报、瞒报、迟报、拒保。

  三、定期分类、整理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应按年份建立的目录本,避免资料零散、丢失。

  四、各种妇女儿童保健、医疗信息资料,应按年度建立的目录首页,并立卷成册归档。

  五、数据库程序等计算机信息资料,应至少拷贝两份,并注明标签分类存档。

  六、上报或反馈统计数据,应由科主任初审,再交所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七、定期对基层上报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错误、遗漏,应及时纠正,并注明原因。

  八、查阅信息资料必须严格登记。

对于机密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处泄。

  九、定期分析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并撰写有关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资料要定期收集全市妇幼卫生信息,及时整理,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书写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上报市妇幼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反馈。

  三、有关科室在按时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时,经过检查审核后上报信息资料科,不得延误上报时间,以免影响全县信息的及时反馈。

  四、信息资料科要接受各科室的资料查询。

  五、在收集、整理资料过程中要力求资料真实、可靠和科学。

六、严格遵守机房工作制度,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掌握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增强信息意识,充分发挥信息功能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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