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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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
XXXX年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
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最新修订版)
总则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含90分);
2、良好(蓝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90分之间(不含70分);
3、一般(黄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70分之间(含70分、60分);
4、较差(红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不含60分);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3、对年度内没有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检测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评价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做评价。
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
1、记录程序:
(1)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优良行为记录:
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职能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记录内容:
(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
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
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3、适用范围: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综合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
住建部、江苏省政府或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市政府或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业类综合表彰事项;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事项均不在优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内。
(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项目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
扬州市范围内承建项目获得的各类表彰事项,市外项目获得的表彰均不在优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内。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
在扬州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行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能机构下发不良行为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4、记录规则:
(1)企业或个人因优良信用行为执行加分标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各种表彰或奖励,可重复累加,以相关部门的发文为准。
(2)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优工程(不含专业国优工程)表彰的,受表彰项目经理可连续在两个年度内申报该表彰事项。
(3)企业或个人在各类检查中因不良信用行为执行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
(4)企业或个人因不良信用行为被各级城建监察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监察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扣分。
(5)企业或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组织开展的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中被通报事项,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为准。
5、申报时间:
(1)各类优良及不良信用行为内容的申报时间均以发文时间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良行为通知单下发的时间为准,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职能单位应在文件(或不良行为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20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内容及时上报,同时应将书面材料抄送该不良行为审核部门。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在优良行为相关文件下发后,对照评价标准,及时将本企业及人员优良行为录入信息系统,本年度信用信息申报工作截止后,系统会自动关闭申报功能,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系统或漏报优良行为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6、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信用行为的申报、审核、回退及超时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2)市外企业进入扬州地区承接项目时,必须到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领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密码锁,并及时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相关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企业及人员的基础信息及时进行审核。
市城乡建设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办理单个项目核验登记、人员备案、信用手册、投标报名等相关手续时,应对其入库信息进行核查确认。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色通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
(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扬建工[2007]34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2)“黄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相应资质类别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外市进扬企业则取消半年内在扬州承接相应资质类别工程业务的资格。
进入“黄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黄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半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黄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半年内取消其签字权,不得参加勘察设计合同人员备案。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相应资质类别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相应资质类别工程业务的资格。
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
进入“红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红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红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一年内取消其签字权,不得参加勘察设计合同人员备案。
(4)全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且根据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房建总承包项目和装饰装修专业项目),应当依据《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扬建工[2014]28号文)有关规定,实行“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将企业及个人的年度信用评价成果全面应用于招投标工作中。
2、评优创先:
“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各类评优中应享有优先权;“黄牌、红牌企业”不得参加综合性评优表彰;“黄牌、红牌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表彰。
3、资质晋升:
“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黄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红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一年进行申报。
4、日常监督检查:
(1)对“绿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优秀)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查。
(2)对“蓝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良好)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一般)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红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较差),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信用评价成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其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其进入红牌之日算起。
五、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分为企业和个人,优良及不良,并按照各方主体进行分类编号,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1)
行为类别
评价标准代码
不良行为内容
不良行为
性质
扣分
标准
A1-1
建设程序
A1-1-01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2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5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招标发包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1
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招标发包
A1-2-32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3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4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5
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6
发包人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7
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质量安全
A1-3-01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责任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2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责任的
严重不良行为
-15分
A1-3-03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4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5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7
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8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9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0
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1
违反规定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在禁粘范围内使用粘土制品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2
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质量安全
A1-3-13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4
建设单位未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5
住户质量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应承担责任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6
对质量投诉问题采取推诿、不理睬的态度,不积极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使矛盾激化,未履行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17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特别是因工程款未到位造成工资拖欠,引发社会矛盾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4-02
未按规定缴纳工程款履约保障金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5造价监管
A1-5-01
签订阴阳合同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5-02
逃避规费和税金,将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5-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未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4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5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包人未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6
未履行《扬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合同》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7
拒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费,或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费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造价监管
A1-5-08
国有投资项目未按“三直接”计量环节要求开展计量工作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9
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未及时进行一、二级监管备案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0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1
不按照规定支付各项不可竞争费用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2
未执行建设部门现行规范定额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3
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未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4
工程完工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其他行为
A1-6-01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6-02
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3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造成后果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4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5
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6
未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7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8
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9
违反规定从事渣土外运,被管理部门查处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10
未办理施工现场数字化管理系统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6-11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土方直接发包,未与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渣土运输扬尘防治责任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6-12
工地四周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墙进行施工围挡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6其他行为
A1-6-13
工程开工前,未砌筑洗轮槽,配置车辆冲洗设备,现场出入口及主干道未进行硬化处理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6-14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6-15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一般不良行为
-2分
A1-6-16
受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一般不良行为
-1分
A1-6-17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备注: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93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63条,一般不良行为30条。
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2)
行为类别
评价标准
代码
优良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A2-1
企业
表彰
A2-1-01
获得住建部表彰的
+10分
A2-1-02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6分
A2-1-03
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