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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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
26000元/人。
第七条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执行。
地上零星附着物及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3、4执行;地上成片果园以及其它经济林木采取综合定额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5执行。
成片果园是指每亩土地上果树在45—60株之间,且树干中部周长在15cm以上的果园地,大于60株的视为成片果园按附表5规定的标准执行;小于45株的按零星附着物,对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执行。
按成片果园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的不另补青羁费,成片果园已按零星果树(附表3)标准丈量并补偿到位的按原办法不变。
第八条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河滩及其他国有土地已被占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附着物补偿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房屋拆迁未转非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同时新建房或购房时,按农村建房可享受的面积一次性免收相关规费。
第十条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并正在建设的房屋,按已完成实际工程确定,补偿按同类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拆除的外墙砖及室内地砖,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4)。
第十三条 因项目建设造成道路、桥梁、水堰、河堤等设施丧失功能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功能、原规模予以恢复,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不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㈠不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㈡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取得合法手续的);
㈢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㈤天然野生杂丛。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已由国土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交国土部门重新计算其土地补偿费,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也不按本办法调整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个人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已随土地补偿由国土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组织负责收回交国土部门重新计算其安置补助费,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也不按本办法调整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原已被征地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户籍人口数。
第十九条 耕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菜地、粮良制种地、多种经营地、果园地、养殖水面等;退耕还林补偿未全部到位的土地按耕地确定。
第二十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各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有户口的农业人口属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以及无固定职业且有承包地的非农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劳改劳教释放等人员)。
户口一律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以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以及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拆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城镇房屋、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城镇居民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拆迁动产设备不予补偿,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补偿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
企业部分国有土地被占用的,在不影响总体规划,同时邻近又有条件置换土地的,实行“占一还一”;对不符合总体规划,不具备土地置换条件的企业,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前,持有合法房屋手续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每人30m2的标准按等量交换,结构补差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人数以公安户口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m2以内的,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5m2以上10m2以内的按综合价购买;超过10m2的部分按市场商品房指导价购买;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不足部分按每平方建安造价与安置对象相应类别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补偿给被安置人(原房屋达不到砖混结构标准的,应先补足至砖混结构标准)。
统建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商品房指导价分年度由县物价局会同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共同核定。
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子女的和已婚夫妇办有独生子女证的,在住房安置时可以多享受一个名额的安置标准。
统建安置房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不需统建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可以采取货币安置。
即住房安置对象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房屋及货币安置款。
房屋补偿按附表一执行,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每人按建安造价与相应类别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人平30m2进行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款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直接支付给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既不需要统建安置也不面要货币安置的可以视为非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被拆迁人不得在规划区内自行建房。
第二十八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建房手续但至土地征收时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审查确属符合建房条件的视为住房安置对象,由被安置人按照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建安造价购买统建房。
第三十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一住房安置对象,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1个或1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多处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三十一条 统建安置对象的过渡房由拆迁户自行租用。
时间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至统建房抽签定位到户时止,租金以户为单位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60m2以下的,120元/月;60—80m2的,140元/月;80m2以上的,160元/月。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头计发,其标准为200元/人,租有过渡房的享有两次搬家补助费。
货币安置对象没有过渡房租,只有200元/人的一次性搬家补助。
过渡房租和搬家补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已补偿到位的由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经书面通知或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认实物的,其实物由土地主管部门在公证机关的监督和乡(镇)村干部配合下依法丈量登记。
对于已进行实物登记,但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拒不领取补偿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决,但争议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占用175米水位线以下属移民安置补偿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按移民政策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六条 征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地中的未尽事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3号、55号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2008年1月1日后批准征地的按本办法执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期间已按原规定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附表1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钢砼结构
35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300
砖墙(条石)瓦盖
270
砖木结构
砖混(木板)穿逗瓦盖
240
砖墙(片石)瓦盖
21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95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80
石棉瓦、土墙瓦盖
165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20
简易棚房
75
附表2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蔬菜、甘蔗等经济作物类
1500
粮食类(含蓖麻)
1000
说明:
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附表3
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品名
补偿
办法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品名
补偿办法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主干中部量周长
5cm以上(亩均45株以下)
cm
4.00
花类
按株
补偿
木本花
株
1.50
5cm以下
株
4.00
草本花
株
0.10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
主干中部量周长
5cm以上(亩均45株以下)
cm
3.00
竹子
按笼
补偿
小笼(20根以下)
笼
33.00
5cm以下
株
2.00
(21—40根)
笼
44.00
桃、李、杏、石榴等其它果树
主干中部量周长
5cm以上
cm
2.00
万年青
按窝
计算
窝
0.40
5cm以下
株
1.00
桑树、漆树、杜仲、油桐、棕树等经济林木
主干中部量周长
15cm以上
cm
1.00
用材林
树高1.3m处量周长,15cm以下及灌木丛不予补偿
50cm以上(大)
株
10.00
15cm以下
cm
1.00
30—50cm(中)
株
15.00
香蕉、
葡萄
成片园
亩
5000.00
15—35cm(小)
株
6.00
大株(周长5cm以上,亩均160株以下)
笼
30.00
楠竹
离地面1.2米处的直径为准
5cm以下
根
7.00
小株(周长5cm以下)
株
3.00
5—10cm
根
10.00
10cm以上
根
20.00
附表4
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堡坎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立方米
50.00
40.00
45.00
6.0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洗衣台
水 缸
灶 台
地 窖
个
100.00
100.00
120.00
120.00
鸡 圈
个
30.00
砖 瓦
石灰窑
座
4500.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水池、
粪池)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
方
米
个
50.00
28.00
10.00
280.00
坟墓
土坟
单人
60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墓处理。
双人
800.00
碑坟
单人
800.00
双人
1200.00
道路
水泥路面
碎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
(机耕道)
平方米
60.00
40.00
20.0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地坝
水泥
石板
三合土
土
平方米
38.00
28.00
28.00
5.00
地坝:
指正规成行的晒坝或院坝。
非正规不成行零星小块弃土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外墙砖
瓷砖
平方米
20.00
室内地板
瓷地砖
水磨石
平方米
20.00
50.00
电话
移机
户
83.00
闭路电视
迁移
户
180.00
水电管线
户
500.00
鱼(池)
塘、堰
土
立方米
10.00
片石
立方米
15.00
条石(水泥片石)
立方米
20.00
附表5
征收土地成片果树林木补偿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
元、亩
类 别
补偿标准
脐橙园
(亩均45株以上)
9000
其它果园
(亩均45株以上的红桔、桃、李、杏等)
5000
其它经济林木
(含苗圃场)
3000
说明:
各类果园或其它经济林木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后均不另计补青苗费。
说明:
以上是按照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二00八年十一月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汇编》打印下来的。
奉节县移民生态产业园区实际补偿标准
脐橙4元/cm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3元/cm
桃李、杏、枣、石榴等2元/cm
桑树、油桐、棕树等1元/cm
香蕉、甘蔗、葡萄30元/笼
蓖麻10cm以上8元苗0.5元
竹子44元/笼
用材林大100中15元小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