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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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总则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乙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相关节能项目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以实现甲方节能减排目的。
双方订立本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1.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1项目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节能项目)。
1.2项目内容:
乙方提供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和设计方案,并提供相关产品,数量包括路灯、高秆灯、隧道灯等总数约盏(以实际改造数量为准)。
1.3项目目的
1.3.1乙方投资实施节能项目,达到甲方节能减排的目的;
1.3.2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3.3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收益,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2.投资与收益
2.1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项目融资过程中,甲方应协助乙方出具与该项目相关必要的书面确认文件协助乙方顺利融资。
2.2甲乙双方通过节能项目实施,所获取的节能收益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收益分享期为10年,第1年至第5年甲方分享%的节能收益,乙方分享%的节能收益以摊抵投资成本;第6年至第10年甲方分享%的节能收益,乙方分享%的节能收益。
收益分享期满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2.3节能收益包括:
项目实施直接降低的能耗费用、节能效益收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A。
2.4节能项目的预期年节能收益为万元。
节能量和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A。
3.项目实施
3.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节能项目设计方案,甲方收悉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于个工作日内分批分次将相关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由甲方验收。
3.2甲方负责办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图纸等。
3.3在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方案,由乙方协助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指导,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4.项目验收
4.1本项目采用分路段分批次验收的方式,甲方根据项目设备的运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4.2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验收或出具验收报告,则节能项目试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4.3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划归乙方所有。
第二部分节能收益确定、回收及项目融资担保
5.节能收益的确定
5.1节能率的确定
依据甲方现有道路照明状况,乙方提供节能照明设计方案,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双方认定为%,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能源结构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以验收合格双方确定的固定节能率或节能量作为节能收益额的计算依据。
5.2能耗量的检测
甲方保证项目无其他外接用电设备的前提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各期能耗量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确认或以节能项目实施地的省级节能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能源结构等确需调整的,甲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调整相关的节能数据。
5.3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新增照明设备的,新增部分能耗不计入本合同项下的能耗统计当中。
若甲方新增由乙方提供的照明设备之情形,则由甲乙双方重新调整相关的基准线数据。
6.节能收益的回收
6.1节能收益的支付
节能收益每个月结算一次。
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次月起,于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直至分享收益期限届满。
6.2节能收益的逾期支付责任
甲方无故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同时甲方按9.1条承担违约责任。
6.3节能收益付款担保
为保障乙方节能项目投资收益顺利回收,甲方需在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提供支付保证担保,用于担保乙方在收益分享期间的节能收益能按时回收,担保额以乙方在节能收益期内可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为限。
甲乙双方就项目担保选择如下第1项约定:
1)甲方提供支付信用担保;
2)甲方提供无设置他项权利资产质押的还款保证;
3)甲方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
6.4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节能收益款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5甲方以票据结算或乙方认可的其它结算方式支付节能收益款。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融资及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1节能项目的回购
甲方愿回购乙方未来节能收益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回购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7.2节能项目的买断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买断节能项目乙方未来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
7.3节能项目的融资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项目财产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融资期限一般为五年,融资租赁期限内,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财产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在保证甲方节能项目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同意给予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
8.节能项目执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接洽。
2)为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实施,需甲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方案文件、技术文件、施工文件等,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
3)甲方对方案、设计等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通知乙方。
4)节能项目实施前,原系统的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实施过程中,若原系统设备出现问题且非乙方原因所致,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5)施工期间,甲方提供场地便于乙方存放相关设备、材料、配件等,并派员看管;如有遗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按第4款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安装完成的确认文件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7)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按6.3条款提供乙方节能收益的支付担保。
8)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规程对照明节能系统进行操作。
9)发现与本项目相关的系统、设备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并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
10)如乙方相关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11)允许乙方以本项目的节能设备及乙方的预期节能收益对外担保、融资及实施金融租赁业务,但不得影响甲方对节能设备的使用,否则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甲方应对本项目全部设计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3)对于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资产抵押、融资及金融租赁等,应给予配合并签订相关文件等。
8.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指导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接洽。
2)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备进行采购、指导安装调试及服务。
3)负责项目设计、项目融资、项目投资、项目采购、项目指导、项目监测、项目培训等服务。
4)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协商确认后的项目设计方案提交给甲方。
5)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等,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
6)确保节能项目正常运行,达到预期节能目标。
7)根据国家有关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交付和调试服务。
8)按第4款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完整的验收文件。
9)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服务,确保甲方操作人员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10)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设备移交甲方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11)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12)定期派人检查、监管和记录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汇总给甲方。
13)乙方承诺对节能设备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
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9.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1提前解除合同
9.1.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及赔偿乙方其他损失,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10%
其它损失=剩余分享收益期内乙方所应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总额
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乙方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2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书面要求和期限进行节能项目的设计和设备供应。
甲方在书面确认期限开始后的二个月内,无故不能进行节能项目施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9.2合同的变更、终止、转让
9.2.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9.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终止合同,但因此造成乙方投入的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9.2.3本合同签字之后满六个月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4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结清全部应付款后,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9.2.5甲方因合并、重组、升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所有设备与系统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范围。
第四部分节能系统的改进及停止运行
10.节能项目的改进及相关设备的拆除、损坏
10.1系统及设备的改进
乙方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就项目设备进行技术改进。
10.2系统及设备的拆除
除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技术改进、升级所需,否则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项目的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按本合同第9.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10.3系统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且乙方节能收益甲方还没支付完前,如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如果非乙方原因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可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0.4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则由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10.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致使节能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维修期超过十天以上的,则将因维修而停止使用的时限,作为乙方收益分享期的相应顺延。
11.节能设备的改造和新增
11.1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如移除、更换和增加等)。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乙方为提高节能效率而对设备进行改造,甲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1.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新增其它照明节能项目的,应优先交给乙方完成,以利于节能设备充分发挥整体节能优势。
新增加项目的节能收益原则上按本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更新
12.1如照明设备运行时发生影响安全情形的,可以临时决定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节能系统及节能设备,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除非紧急情况,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停止运行的时限相应顺延为乙方的分享收益期。
12.2在分享收益期满前,甲方停止经营的,节能设备不能作为甲方的清算财产。
12.3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可停止关闭或拆除设备。
第五部分乙方的服务保障
13.乙方的服务标准
13.1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交付设备和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收益。
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应给予考虑;保持与甲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节能项目的指导安装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3.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服务期为与效益分享期相同,且免费维修,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工程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晚于48小时内到场维修。
13.3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13.4乙方为甲方提供终身免费的照明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
13.5产品性能标准:
节能改造验收合格起,相应改造路段的照度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XX)的规定要求。
。
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1.1在本合同生效后至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40%的违约金。
14.1.2甲方逾期付款时需支付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
14.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延长分享节能收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收益和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4.2乙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2.1在本合同生效后、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甲方原因,如果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节能收益总额40%的违约金。
14.2.2在保修期内,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节能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则乙方构成违约。
14.2.3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2)减少分享节能收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节能收益总额、设备系统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相应状况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
乙方的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得以纠正,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5.其它违约责任
15.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无法履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就本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部分其它条款
16.保密
16.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6.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6.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6.4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图纸等关键性技术信息,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其它关联企业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中。
17.保险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已含税费用。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免除履行或解除合同
1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1.施工约定
甲乙双方就项目施工选择如下第1项约定:
1)、项目由甲方自行施工,乙方提供技术指导;
2)、项目交由具施工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施工,乙方提供技术指导;
3)、项目由乙方自行施工或转包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
施工安全由施工方负责。
22.其它约定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附件A:
《项目方案书》
2)附件B:
《收益分享表》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附件规定为准。
21.3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发出,一方通讯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传真自发出时视为收到,电子邮件自到达对方指定邮箱时即视为收到,邮件自特快专递寄出五日后即视为收到,一方未在函件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函件内容。
21.4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21.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合同文本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
21.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补充事项:
(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ial:
Emial: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
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
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
(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
如果没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