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529953 上传时间:2022-10-3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作业.doc

1、简述合同分类?

什么是要约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

A合同分类:

①、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③、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

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④、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⑥、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⑦、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B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C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

①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②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③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

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效力停止的表现,即合同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合同管理者或者合同当事人需要掌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条件和程序。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答: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①.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②.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二)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

A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

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

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B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

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

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

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

⑴.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答:

A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