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2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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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国家标准解析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2016年2月)第一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概况食品标签的作用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范围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规范性引用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12493S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2.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周期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n3.8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3.9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标示内容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食品名称5.1.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5.1.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食品名称例:

背面标签标注品名白胡椒粉与正面标注胡椒粉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n举例:

产品名称:

“哈密瓜夹心”、“奶油夹心”等等,其实包装内容是饼干“生鲜乳”饮料,饮料两字小到看不清楚4.1.2.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4.1.2.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4.1.2.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4.1.3配料表食品的配料表是用来标注生产此种食品所使用到的主、辅料及各种添加剂成分的n“苦丁茶”、“人参粉”不可做为普通食品原料。

已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人参、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qian)草、荜茇(biba)、韭菜子、首乌藤等。

既然放到保健食品可用原料名单里,就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了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照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n酸奶配料表:

鲜牛奶、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果胶、酸处理淀粉、食用香精)n酸酸乳配料表:

水、鲜牛奶、白砂糖、全脂奶粉、低聚异麦芽糖、乳酸、安赛蜜、食用香精(橙味香精、酸奶香精)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n配料、执行标准等多项强制标示内容均在罐低,消费者难找到。

n1、配料表引导词用“原料”标示,应用“配料”或“配料表”(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1条);只有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醋等)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2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添加剂),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肥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按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4.1.3.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的除外。

4.1.3.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注表1配料标示方式配料类别标示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4.1.4配料的定量标示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的含量或成分较低时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n例如:

在食品标签上声称“高钙”、“低盐”、“特添多种维生素”等宣传文字,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所声称的这些物质的含量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净含量规格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千克(k);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千克(k);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用质量克()、千克(k)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4.1.5.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计量方式净含量Q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1000mLQ1000mL毫升(mL)(ml)升(L)(l)质量Q1000gQ1000g克()千克(K)表2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净含量Q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50mL;Q50g250mLQ200mL50gQ200g3200mLQ1L200g1KgQ1L6表3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4.1.5.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n名称和净含量不在同一展示版面(不符合GB7718-2011中4.1.5.5条);n这类产品包装袋的正面往往只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等,而将净含量与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在包装的另一面消费者找半天也找不到。

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4.1.5.7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n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标识净含量的同时,未标示规格(不符合GB7718-2011中4.1.5.7条)举例:

饼干200g(50g4包)4.1.5.8过个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6.1应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种),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4.1.6.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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