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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前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安全责任为中心,落实层级的责任制。

除了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对突发事故的发生,要果断及时处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职责。

也关乎着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及千家万户幸福快乐;关乎着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及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关乎着社会的安定繁荣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所以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

根据建设部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按照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所有企业及施工现场都要组建突发事故的急救队伍,培训急救人员,制定健全的急救措施(以下称应急预案)。

公司拥有的特种设备数量多,设备价值高。

所以必须落实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现将我公司在使用特种设备中多发性事故(触电、火灾、特种设备、和爆炸)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供从事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作指导,也可作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要认真付诸实践,指导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充实完善,提高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目录

1、定义…………………………………………………………3

2、编制目的………………………………………………………6

3、危险性分析……………………………………………………7

4、基本要求………………………………………………………8

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安全规定…………………………………10

6、急救技术及常备药品…………………………………………11

7、应急组织机构…………………………………………………13

8、发生触电事故应急预案………………………………………14

9、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预案……………………………………18

1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

11、应急物资及装备……………………………………………21

12、预案管理……………………………………………………22

13、预案修订与完善……………………………………………23

1、定义

本事故预防及其应急预案采用下列定义。

1.1安全生产。

指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1.2施工安全

指建筑施工图中线条在特定的空间变为实物的动态过程中,各种潜在的危险,或对人体的有害物质通过及时发现和消除,使操作人员仍然能够自由操作,没有人身伤亡,没有财产损失。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特种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4安全生产责任制。

指规定各级政府和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职工个人在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的制度。

1.5三级安全教育及持证上岗

指企业对新工人(包括到工地实习人员)进行的公司、项目部(含部)、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1.6事故隐患。

指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1.7触电事故。

指电流流过人体时对人体产生的生理和病理伤害的事故。

1.8急性中暑事故。

指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的事故。

1.9急性中毒事故。

指职工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有毒物质,发病急,病情变化快,致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故件。

1.10现场急救。

指应用急救知识和最简单的急救技术进行现场初级救生,最大程度上稳定伤病员的伤、病情、减少并发症,维持伤病员的最基本的生命特征。

1.11轻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1.12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13重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1.14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1.15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1.16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1.17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1.18建设部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18.1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1.18.2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1.18.3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1.18.4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1.19责任事故。

指由于设计、施工、操作或管理的过失所导致的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受到刑事处分。

1.20四不放过。

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2、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根据粤建集工管[2005]13号文件,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工程的顺利完成,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针对本工程施工和材料的特点及现场布置。

特制定本项目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危险性分析

3.1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建筑面积约11447.14平方米,为十六层的科研业务楼的装修改造项目。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由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并施工,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180个日历天。

3.2危险源情况

根据从事工程的项目特点,所承接的项目主要有机械设备、电气焊、高空作业等工程施工。

可发生和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安全事故有高空坠落事故、触电事故、电焊伤害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

4、基本要求

项目部组建培训急救队伍,日常应配备急救药箱,药箱内配足急救药品。

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更换灭火药物。

2.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受伤害者或拨打120急救电话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根据伤情需要,协助医务人员送伤者到医院。

2.1.1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持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

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2.1.2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

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及扩大。

2.1.3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闲人进入。

2.1.4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2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2.2.1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烧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2.2.2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

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2.2.3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迎接消防队。

2.2.4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

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用具。

2.2.5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2.3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层级上报。

2.4发生事故层级上报时限。

2.4.1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2.4.2重伤事故,一般情况下,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报市有关部门。

对涉外有影响的,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

2.4.3重伤3人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报市有关部门。

2.4.4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

2.4.5发生急性中毒、中暑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位(工程部、党群部、办公室)外,应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2.4.6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位(工程部、党群部)外,应同时报告市公安部门。

2.4.7发生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应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

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安全规定

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3.2.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3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3.3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3.4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3.5不得攀登脚手架。

3.6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厂3.7手架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3.8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检定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9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3.10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3.11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12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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