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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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0〕320号附件1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内涵

(一)本规范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区(县级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根据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针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整体营办或特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以合同管理的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依约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二)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具体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代表政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指的是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指导思想

(一)以民为本,以需求为导向。

在规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领域、内容、对象等方面应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在开展需求评估基础上立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从需求出发,以方便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根本;开展广泛的调研,了解服务需求、测算服务成本、规划服务总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社区居民享受到最好的社会服务。

(二)明晰权责,提高效率。

明晰相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服务实际需求方等各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与此同时,各方相互配合,提高行政协调、购买洽谈、招投标等方面工作效率,共同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公开透明,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向社会各方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范围、执行标准、购买双方的相关资料、项目评估办法、服务效果跟踪等资料,制定社会组织资质标准和社会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招投标工作的评价准则,综合评估购买价格和服务质量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注重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坚持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四)强化预算和评估,务求服务管理的科学与规范。

承接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做好资金的预算、使用和效率评估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政府机构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保证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促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操作规程

(一)服务内容的提出

各区(县级市)财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开展调研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需求评估,根据所掌握的社会实际需求情况、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进展情况,整合各项服务,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的基础上,提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的公布与招投标

1.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服务及其具体要求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根据社会工作的专业准则制定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应标指引。

2.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自发标之日起至少提前15天召开招投标信息发布及沟通会,向有意愿应标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发布招标信息,提供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与项目有关的服务需求信息、背景资料信息、资源配置信息等,接受并回答应标方的有关询问。

3.拟应标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社会信誉良好。

应根据项目购买方所提供的项目申请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细则应标,并按应标要求提供机构的基本概况、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招标方的审核与评估。

(社会组织资质评价表见附件一)

(三)服务供应方的确定和项目的执行与管理

1.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招投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资助期限、服务要求和质量标准、资助金额和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需经区(县级市)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3.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支付资金,分期支付的款项要确保如期支付,如因资金拨付方未按时拨付项目款项而影响到服务供应方服务质量的,应追究拨付方的责任;如服务供应方不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供应方违约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

4.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与承接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及时解决专业领域外的行政协调问题。

同时,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修订项目实施方案以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5.承接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向服务购买方及社会公众公开本机构的基本资料、以往社会服务项目执行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以及正在执行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预期结果等有助于社会各方了解和评定其专业资质与管理能力的信息,定期提交所承办项目的服务进程简报给政府相关部门。

(四)项目成效评估

1.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相关的“服务质量参照标准”,作为项目成效评估的基本参照。

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应的专家组根据“服务质量参照标准”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理论与方法进一步制定项目评估体系,按照项目合同的周期,对购买服务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年终评估;同时,政府购买方也应不定期进行抽查。

3.承接社区综合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应定期自我检查项目进展、服务成效、服务使用者的满意度、服务需求变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增进沟通,减少误解与磨擦。

四、各方职责与工作保障

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开展需求评估、设置服务项目、制定工作规范、组织评估考核。

区、县级市民政局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做好区、县级市层面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要求做好预算、安排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

市、区审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市、区法制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在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内服务的需求评估、测算服务成本、规划服务总量、设置服务项目;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提供方要如实提供机构的基本资料、以往社会服务项目执行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接受服务购买方的审核与评估,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以专业的素质和态度开展相关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服务项目。

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研、密切合作,切实支持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开展。

五、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规范适用于按照《关于印发〈推进我市社会管理服务改革开展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民〔2010〕213号)采用模式一的9个街道,以及采用模式二的11个街道中的部分购买服务项目。

区级试点街道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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