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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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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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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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预案目的和编写依据]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子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下列类型并已达到或超过Ⅲ级(较大)以上标准(详见本预案第三十二条)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

(一)深基坑支护结构坍塌;

(二)高架路、桥梁、地下隧道坍塌;

(三)塔吊、钢井架等大型高耸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倒塌;

(四)大型棚架、外脚手架和高支撑模板等大面积倒塌;

(五)工地的火灾及人员中毒事故;

(六)围墙、挡土墙坍塌或者因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

(七)超出施工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其他生产事故;

(八)因施工引发重大安全隐患,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危及多人生命安全或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需要紧急撤离人群并进行工程应急处理的情况。

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原则]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来源]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建委先行垫付。

第五条[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单位的指定和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为防止事故单位无救援能力而影响抢险救援的情况发生,根据《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为本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及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

第六条[需有关部门配合的其他应急救援事项说明]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道路、水、电、气、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修复,医疗急救,水上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物料供应和运输等,已在《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本预案不再重复规定。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救援组织体系的构成]本市设立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市建委主任担任总指挥(主任不在本市时,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和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担任第一、第二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建委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事故单位等领导同志组成。

第八条[指挥部职责]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指令;

(三)组织对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第九条[总指挥职责]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批准启动及结束本应急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成立工作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副总指挥职责]副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各指挥人员到位后,第一、第二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分工负责落实具体应急救援措施。

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未到现场时,由第二副总指挥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指挥部下设的工作小组]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一)事故抢险专家组:

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由事故抢险专家库选取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的制定及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状态结束的建议;

(二)工程抢险救援小组:

工程质量安全处副处长担任组长,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事故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具体负责抢险救援方案的落实;

(三)遇险人员救援小组: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担任组长,事故单位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配合120急救人员对现场遇险人员施救;

(四)通讯联络小组:

工程质量安全处分管人员担任组长,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编制指挥部通讯联络表,确保抢险工作指令传达的顺畅,收集应急工作的信息提供给总指挥;

(五)新闻报导小组:

宣传教育处分管人员担任组长,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应急抢险新闻报道工作的统一协调,事故调查小组应与配合;

(六)场内交通疏导小组: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分管副站长担任组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或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交通疏导,以及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的现场签证,物资保障小组应与配合;

(七)现场警戒小组: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分管人员担任组长,建设单位、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出入口的封闭,发放抢险救援人员标志,配合公安及有关部门疏散受事故影响的人员;

(八)物资保障小组:

工程质量安全处分管人员担任组长,物资供应保障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提供抢险救援物资;

(九)事故调查小组:

工程质量安全处分管副处长担任组长,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对事故原因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同步调查取证和损失评估,与新闻报道小组、事故抢险专家组配合工作;

(十)维稳及善后小组:

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建设单位、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具体负责配合公安及有关部门疏散受事故影响的人员,负责妥善安置、补偿受影响人员工作。

第十二条[日常工作机构的设定]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城市建设信息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预案的发布、宣传、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对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检查;

(二)事故发生时,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会议;

(三)负责协调计划资金处设置每年500万元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并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负责落实指挥部分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指定抢险专家组的管理部门]由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建事故抢险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

重大事故发生时,接受指挥部命令,从专家库中抽出专家组成事故抢险专家组。

第十五条[指定应急救援单位]指定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为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类型,建立应急救援劳务队伍及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与调用。

第十六条[指定救援物资供应单位]指定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物资公司、广州市粤秀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东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按照本预案所适用的事故类型,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明确有关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与调用。

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和事故现场保护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发生人员伤亡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市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线;

(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最高管理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抢险和救护措施。

(三)保护事故现场,疏散转移受危及的人员。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进行书面记录,拍摄照片,妥善保存重要物证、痕迹作为事故调查使用。

(四)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建委总值班室、市安监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

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

3.事故报告的单位及报告时间等;

(五)根据事态进展还应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市建委对重大事故报告的响应]市建委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处理。

(一)立即通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事故发生地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及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二)立即通知市建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

事故报告已明确或工程质量安全处现场查明的事故损失达到本预案第二条标准的,市建委主任(即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第十九条[应急指挥机构运行]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办公室随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及工作小组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会议,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市建委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使用的批准及结算]应急救援结束后,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和物资供应保障单位汇总签证单据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批准使用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经总指挥批准并经有关城建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支付给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和物资供应保障单位。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认定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市建委有关支付凭证,向市建委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一条[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提出和批准]事故抢险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进展及有效控制险情的结果,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由总指挥批准结束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善后工作的协调管理]相应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事故后复工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在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牵头组织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重新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援行为的奖励和违规行为的惩处]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认真吸引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根据应急救援中行为表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在事故的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市建委、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故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或临时脱逃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的说明]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应急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子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施工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部应急预案,并经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及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易引发重大事故的施工环节、事故征兆、应急措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队伍;

(三)应急救援所需要设备、材料种类及数量等。

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救援设备物资的维护保养]专业应急救援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培训;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设备、材料进行保养。

第二十九条[应急救援演习要求]定期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救援演习。

(一)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每年负责组织开展一次演习;

(二)施工单位及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质供应保障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习;

(三)工程项目按照项目部应急预案每季度开展一次演习。

第三十条[实施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形势预警信息制度,由广州城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案公布、修改和宣传部门]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随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改,并负责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第三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分级的依据和定义]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结合本市实际,建设工程事故灾难等级划分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

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Ⅱ级(重大):

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Ⅲ级(较大):

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30—49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Ⅳ级(一般):

即没有达到Ⅲ级(较大)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的解释权]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的生效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预警信息发布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预警信息发布办法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预警级别确定标准

(一)每年暴雨台风季节、高温季节来临前发布一般(四级)预警信息;

(二)当气象台天气预报发出暴雨、台风警报信息或气温达35摄氏度或我市建设工程短期内接连发生两次同性质的事故时,发布较重(三级)预警信息;

(三)当发生本预案第二条所列一至八类事故时,发布严重(二级)预警信息;

(四)当发生本预案第二条所列一至八类事故,经初步估计事故损失达国家规定Ⅰ、Ⅱ等级(详见本预案第三十二条)时,发布特别严重(一级)预警信息。

二、预警发布系统平台、方式及渠道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施工单位须指定安全生产形势预警信息接收人、接收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

(二)由广州城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安全形势预警信息数据库的筹建、维护及信息发布,并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开辟预警信息专栏。

广州城市建设信息中心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命令后,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广州城市建设网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为确保信息通畅,有关单位须提供单位负责人和应急联系人的应急电话、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三)安全形势预警信息企业接收人应每天查看预警信息,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及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通报预警信息。

三、对预警信息的响应

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针对预警信息等级予以分级响应:

(一)当接收到一般(四级)预警信号时,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经理批准启动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进入工程项目应急准备状态;

(二)当接收到较重(三级)预警信号时,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批准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由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负责人批准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三)当发布严重(二级)预警信号时,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指挥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

(四)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损失的评估结果,当事故损失达到国家规定Ⅰ、Ⅱ等级(详见预案第三十二条)时,由指挥部批准发布特别严重(一级)预警信号,同时总指挥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指挥部接受市指挥中心指令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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