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詹家营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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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詹家营学校章程
榆中县詹家营学校
学校章程
2016年1月10日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
榆中县詹家营学校章程
(2016年1月10日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
序言
榆中县詹家营学校创建于一九四五年,经历了农村初校、九年一贯制、六年制完全小学的过程。
学校地处榆中盆地中心,紧邻连霍高速榆中出口,接近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与中校区,距县城10公里。
学校创建以围绕“灯”文化的“用心点亮每一个孩子的心灯”的教学理念,展开阳光心灵,幸福人生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及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建立与完善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榆中县詹家营学校
英文表述为YuzhongZhanjiayingPrimarySchool;
住所地址为榆中县三角城乡詹家营村,邮政编码为730108。
第三条本校由兰州市榆中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榆中县三角城乡詹家营村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的6—11的儿童,招生规模以兰州市榆中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我校的办学理念是“给学生最美好的童年,给人生最坚实的起步”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为: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建有文化的校园,塑有理想的教师,育有特长的学生,办有特色的学校。
学生培养目标为:
通过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同时有着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心理品质,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持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
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以青年教师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校训:
点亮心灯照亮前程,幸福人生从此起航;校风:
光明、温暖、奉献、幸福;教风:
用心点亮每一个学生的心灯,温暖每一个孩子的人生;学风:
阳光向上温暖志向。
第八条校徽:
点亮每一个孩子的心灯,照亮每一位孩子的心灵。
榆中县詹家营学校校徽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乡村、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由校长做出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榆中县三角城乡詹家营学校支部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妇联、关工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榆中县三角城乡詹家营学校支部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室以下设立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建立教研组为学校最基层行政管理组织。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师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
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
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
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
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
(四)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
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设立档案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卫品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条凡被本校招生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六年制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愉中县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运用“学生成长记录袋”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严格依法规范,处分适当,并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有专任教师7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乡村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乡村发展建设。
学校配合乡村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乡村,开发乡村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乡村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依靠榆中县詹家营村和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派出所、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榆中县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严格执行榆中县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兰州市榆中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2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榆中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