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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国际经济联盟组织

欧洲共同体

  EuropeanCommunities

  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

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

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

成立和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

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

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

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1999年1月1日起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荷兰、卢森堡、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个国家开始正式使用,并于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国的货币。

  宗旨是促进:

  ①取消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

  ②建立一个单一的对非成员国的商业政策;

  ③最终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运输系统、农业政策和一般经济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采取的限制自由竞争的措施;

  ⑤保证成员国之间劳动力、资本和工商企业家的流动性。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五次扩张成形

  在二战结束后不久的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组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上述三个共同体机构融为一体,统称欧洲共同体。

  此后,欧洲共同体经历了五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盟;

  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5年12月11日,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盟,使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联盟条约”形成的欧洲联盟扩展至15国。

  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决定结束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这10个候选国的谈判,正式邀请它们在2004年5月加入欧盟。

  第五次东扩的规模和意义都远远超过前四次,它将使欧盟疆域面积从326万增至450万平方公里增加37·8%,人口从3·78亿增至4·53亿增加19·8%,GDP总值从78081亿增至83773亿美元增加7·3%,贸易总额从39977亿增至44263亿美元增加10·7%,而年人均GDP从20533降至15436美元降低了25%。

成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

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

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

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

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宗旨和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罗马条约》规定其宗旨是:

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

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

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欧共体下设:

①理事会。

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

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

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

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

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②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③欧洲议会。

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④欧洲法院。

欧共体的仲裁机构。

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⑤审计院。

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

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

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经济实力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

12国面积为236.3万平方千米,人口3.46亿。

1992年欧共体12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412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

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29722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主要活动

  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

  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

  1968年7月1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后,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需经过10年的过渡期后才能完全取消)。

  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

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

  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

  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

  1968年8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

  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

  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

  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

  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签署,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

为此,部长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

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

  ④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

  1985年6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

  1986年2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

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

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4月前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令。

截至1993年12月10日,264项已经理事会批准,尚有18项待批。

在必须转化为12国国内法方可在整个联盟生效的219项法律中,已有115项被12国纳入国内法。

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

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

  ⑤建立政治联盟。

  1990年4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

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

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

经过1年的谈判,12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

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

  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

对外关系方面

  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

至1993年,已有157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外交使团,欧共体委员会也已在107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

欧共体同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或其他协定,并与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

欧共体于1975年5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

  1989年6月5日欧洲共同体执行委员会发表关于中国局势的声明,“对于痛受折磨的北京人民遭到镇压表示遗憾”。

“如果中国政府的政策开始走上一条使迄今为止奉行的开放和改革政策有夭折危险的道路的话,这种合作有永久性地受到影响的危险。

并取消预定6月6日中国经贸部长郑拓彬前来共同主持共同体中国联合委员会的高级磋商会议。

6日,欧洲共同体十二个成员国发表公报,强烈地谴责对和平的示威者采取的造成大批人员死亡的武力镇压”,“对中国发生的悲惨事件极为震惊”,并指出“严重的动乱仍在继续”。

呼吁“中国当局停止对北京和全国的没有武装的老百姓使用武力,立即着手寻求目前冲突的和平解决办法”。

并声明,“同级人士之间的会见已经取消,共同体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将中断”。

  27日,第四十一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决定通过制裁中国的《关于中国的声明》,主要措施包括:

  在适当的国际机构内提出中国的人权问题;要求独立观察员能参加审判和探望犯人;

  停止各成员国同中国的军事合作和实行武器禁运;

  中断双边部长级和高级接触;

  推迟共同体及各成员国的新的合作计划;

  文化、科学和技术合作计划仅限于在目前情况下还有意义的行动;

  各成员国延长愿意延期的中国学生的签证;

推迟研究提供新贷款的要求和推迟研究世界银行的新贷款。

 

北美自由贸易区

在北美自由贸易(NAFTA)区形成以前,美国和加拿大已签订了世界上最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彼此都是对方的最大贸易伙伴。

尽管有了这种独特的商务关系,关税和贸易壁垒还是阻碍了双方更重要的商务活动,为了进一步发展贸易,两国成立了美加自由贸易区(CFTA),计划消除两国间所有的贸易壁垒。

美加自由贸易区为所有商品和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创造了一个单一的商务市场。

美加自由贸易区并不是像欧共体那样的关税联盟,两国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政治联盟,只为消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而设。

该协定为绝大多数工农业和服务部门的贸易与投资扫除了障碍,被取消关税的产品有三类:

有些是立即取消关税,有些分五年和十年期逐步取消。

有迹象表明,该协定生效三年多来,达到甚至超过了该协定条款的要求,然而北美自由贸易区却不可能维持很久。

两国批准美加自由贸易区以后,墨西哥宣布欲与美国结成自由贸易关系。

美国肯定了墨西哥的提议,于是美墨自由贸易区的对话开始了。

加拿大怀着矛盾心情同意加入,于是会谈扩展到建立北美贸易自由区一由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组成。

北美自由贸易区追随的是美加自由贸易区的模式。

几十年来,墨西哥与美国都是很坚定的贸易伙伴,但墨西哥并未正式表达过对自由贸易的兴趣,直到墨总统卡洛斯·萨里那斯·德高泰里(CarlosSalinasdeGortari)宣称墨西哥将寻求与美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

由于美国从前对墨西哥的提议都遭到拒绝,萨里那斯的宣称使美国人和墨西哥人感到惊奇。

可是那些观察在萨里那斯领导下墨西哥发生的变化的人却并不感到吃惊,萨罗那斯上台后不久就进行了改革。

迫于外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墨西哥加入了关贸总协定(GATT),这是变革的第一个标志,因为该行动以前曾遭到国家领导人的反对。

随后,萨里那斯摧毁了墨西哥的官僚主义,卖掉了1000多家国营公司,包括炼钢厂和电话公司;将平均为100%的关税降至10%;实行银行私有化。

墨西哥正在发展之中,正为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作准备。

尽管墨西哥与其他两国经济实力悬殊,结成这样的联盟仍然有充足的理由。

加拿大工业经济发达,资源丰富,但人口少,国内市场小。

而墨西哥与之相反,迫切需要投资、技术、出口和其他经济援助,推动经济突飞猛进。

墨西哥石油充裕,人口增长迅速,劳动力的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创造的新的就业机会。

美国需要资源,特别是石油,当然还有市场。

这三者都需要彼此在世界市场上更有效地竞争,也需要相互保证他们在对方市场中业已确立的贸易主导地位免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1994年,当北美自由贸易区批准并生效时,一个拥有36000万人口和6万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单一市场就出现了。

北美自由贸易区要求三个成员国在15年内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但每个国家对非成员国仍保留自己的关税税则。

美加自由贸易区的所有变革都将继续有效,并将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继续进行。

该协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市场准入

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施行十年之内,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的所有工业品贸易都将取消关税。

加拿大和美国尚未免税的所有贸易,将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规定到1998年予以免税。

墨西哥立即对近50%的美国工业制品取消进口关税,其余商品的关税将在15年内逐步取消。

2.非关税壁垒

除取消关税外,墨西哥还将取消非关税壁垒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限制。

进口许可证过去起着配额的作用,限制商品进入墨西哥市场,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被取消后,美国出口商随即就可从中受益。

北美自由贸易区还取消了许多限制美国出口的墨西哥壁垒,诸如当地含量、当地产量、出口规定等。

3.原产地规则

北美自贸易区协定只对北美生产的商品降低关税。

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将决定商品是否有资格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待遇。

原产地规则旨在防止投机商通过对不属于该区的产品经过少量的处理或转运获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待遇。

例如,日本不能通过在墨西哥组装汽车,规避美国和加拿大的关税和配额。

除非其中墨西哥(即北美)含量占一定百分比。

若想免除关税,产品中北美的含量不得少于62.5%。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比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所包含的有关内容更强化、更清晰、更简明,因而取而代之。

表10-5简单描述了这些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

4.关税管理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三国实行统一的关税程序和税则。

统一关税确保对向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销售产品的出口商适用相同的关税程序。

绝大多数程序所要求的原产地证明的记录和核查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三个国家都将是相同的。

此外,三国将根据请求就某一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优惠关税颁布进一步的管理条例。

5.投资

北美自由贸易区将取消对墨西哥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投资的条件限制,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必须出口一定水准或一定百分比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国内、商品或服务,向竞争者转让技术和进口只能占出口的一定百分比的限制。

6、服务

北美自由贸易区制定了第一套综合管理服务贸易的原则,它允许美国和加拿大的金融机构在墨西哥设立附属公司,到2000年取消对他们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所有限制。

美国和加拿大的运输公司可以把货物运到墨西哥边境各州,到1999年他们将可以运到墨西哥全境。

7.知识产权.

北美自由贸易区采用任何双边协议或国际协议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最高标准。

该协议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半导体集成电路以及北美电影版权、电脑软件和唱片等。

8.政府采购

北美自由贸易区通过透明的可预见的采购程序,确保北美采购业务的平等陛和公开性。

在墨西哥,佩美克斯公司(Pemex,国有石油公司)、CFE公司(国有电子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将对美国和加拿大供应商开放。

9.标准

北美自由贸易区禁止使用妨碍贸易进行的标准和技术规定。

可是北美自由贸易区并未要求降低现有的有关健康、环境和安全的规定,也未要求进口达不到各国健康和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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