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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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汇编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四章审批

第五章承兑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建设银行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第四条各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第五条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经评级授信直接申请;其余客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具担保,均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规程仅适用于人民币承兑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

(一)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经办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1.承兑申请人以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质押,按以下比例折算后,可视同交存保证金(以下所称“保证金”均含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折算质押)。

质押手续可参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条款。

(1)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存单可按100%进行折算。

(2)承兑申请人为AA级(含)以上客户,且质物可变现日期早于汇票到期日,可按100%进行折算。

(3)其他情况折算率不得超过90%。

2.微小企业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3.小企业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2)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60%交存保证金。

(4)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4.其他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2)AA级非总行级重点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

(4)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

(5)BB级(含)以下客户及未评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资料

首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规定提交客户评价所需基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主要包括: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3.若《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上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决议。

6.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

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手续,免于提供后两项资料。

(二)业务资料

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式1)。

2.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长期申请承兑的客户还应提供之前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商品、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

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4.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担保资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评价保证人有关情况所需的资料。

2.所有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接到承兑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向承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式2),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承兑的主体资格;承兑申请人经过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上出票日期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二)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印章清晰,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

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符合规定。

3。

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出票日期为同一日的多张商业汇票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但申请人须分别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业务资料,并做到逐笔对应。

第十一条对承兑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应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并继续进行调查评价。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将材料退回承兑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客户评价

(一)承兑业务办理前,应按规定进行客户信用评级(100%保证金承兑业务除外)。

(二)如在建设银行已进行过客户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前次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及近期信贷资产检查结果作为本次对客户的评价。

第十三条业务评价

(一)申请承兑事项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1.交易合同真实有效。

(1)出票日期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合同,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内。

(2)合同标的物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并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3)明确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4)合同期限、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金额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匹配。

(5)交易双方签章合法有效。

(6)《申请书》中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一致。

(7)承兑申请人的名称与在经办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

(8)原则上合同不得重复用于申请承兑。

如果一份合同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该合同记载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9)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可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或内部调拨单等。

(10)如承兑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我行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2.商业汇票用途符合规定。

(1)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真正用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不存在以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2)必要时走访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现场,证实此笔交易确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承兑申请人具有偿付到期承兑汇票的能力。

1.客户到期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可靠。

按照客户评价办法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总体评价,对工业企业了解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对称;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了解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而造成损失;对施工企业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款是否按时到位等。

2.承兑申请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记录,了解客户在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担保评价

(一)保证金来源正当合法。

承兑申请人不得以现金直接交存保证金;不得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来源;不得以一笔保证金重复多次办理承兑汇票。

(二)担保人和担保物符合我行规定。

合理评估担保人资信状况、担保物市值及变现能力,确保在承兑申请人出现到期违约时,能够足额清偿汇票项下债务及我行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相关效益分析

依据客户评价、业务评价及担保方式评价情况,从风险程度、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相对效益与相对风险的关系进行综合论证。

第四章审批

第十六条调查评价完成后,经办机构按信贷授权规定的权限组织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有权审批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应按《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受理,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相关材料完整、合法、合规。

(二)汇票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三)调查人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详实、准确。

(四)担保措施充分有效。

(五)相关风险效益分析结论科学合理。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将审批结果通知经办机构的信贷经营部门。

如未能通过审批,由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将材料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承兑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按《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承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承兑申请人、担保人协商,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份)、《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见附式3、4)及抵、质押合同(采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出票日为同一日,且为同一承兑申请人的多笔银行承兑汇票可签订一份《银行承兑协议》。

第二十一条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到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转账存入手续。

会计部门打印出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作为保证金交存依据提交信贷经营部门。

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必须一笔承兑汇票对应一个账户,出票日和到期日为同一日的多笔100%保证金承兑汇票可以共用一个账户。

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通过子账号(或册号、笔号)进行管理,逐笔对应。

第二十二条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和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

(一)《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二)承兑申请人实际履行了《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约定在承兑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证明、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建设银行实际保管,足额交存保证金等。

(三)承兑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他约定的义务。

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办理承兑手续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提交会计部门。

审批材料包括合同通知书、额度登录信息表、放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核经办机构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出/入库单”和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审批材料后,与经办机构办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拨手续,并将调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号码填列在《银行承兑协议》上。

原则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会计部门统一保管,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特殊情况下,部分内控严密、结算规范的县级支行可保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且只能用于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或不需要提交二级分行审批的承兑业务,其保有量一般不超得过25张。

对个别承兑业务量极大的县级支行,一级分行可在总行规定范围内根据县级支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适当给予上浮,合理确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具体保有量及领用周期。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上列明的汇票张数、金额、汇票号码向承兑申请人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及承诺费,进行账务处理,登记“中国建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审批材料,要求承兑申请人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正确填写汇票并签章,或由柜员打印后交承兑申请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承兑申请人必须在柜台完成出票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柜台进行出票签章,申请人应在柜台填写完票面要素后,由客户经理陪同一起前往企业完成出票签章手续,并于当日送回经办机构办理承兑。

送回前,不得再向该客户出售新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汇票进行审核。

(一)票面要素记载齐全。

(二)“出票人签章”与承兑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一致。

(三)汇票号码及汇票上记载的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与《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相符。

(四)汇票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AAA级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经一级分行同意后,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将汇票的第二、三联交给承兑申请人。

会计部门将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专夹保管,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客户将汇票带回企业签章,遇极特殊情况发生丢失或毁损而无法交回的,须提交《银行承兑协议》、加盖公章和预留银行印鉴的情况说明书(说明书须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号码,承兑协议编号,汇票丢失原因及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承诺)。

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作废处理,情况说明书订入当日记账凭证,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作废重要单证登记簿》,并逐级向总行报告进行汇票协防。

第三十条因客户填写错误或柜员打印失误等原因造成单张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人员查验汇票真实性并与《银行承兑协议》、登记簿核对相符后,进行作废处理。

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订入当日记账凭证,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作废重要单证登记簿。

作废后重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对《银行承兑协议》中票号等变动事项做出更改,协议双方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三十一条因改版停用、印制缺陷等原因造成批量作废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后,封存入库(柜)登记保管,由一级分行在三个月内统一组织销毁。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后,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承兑业务台账(见附式5),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贷款卡(证)将有关信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三十三条信贷人员原则上应在承兑有效期内向客户收齐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材料,对其进行审查,补充该笔承兑业务档案。

审查要点为:

(一)发票、单据字迹清晰,要素齐全,印章清晰有效。

(二)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与合同匹配。

(三)发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如果一张发票、单据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四)对年度总合同项下各采购明细清单、产品入库单列示内容进行双人现场检查,并保存核验记录。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定期对承兑申请人的资金流向、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

对于新发生承兑业务的客户应按月进行检查;对于记录良好的长期客户、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按季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二)承兑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是否正常。

(三)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到期日最迟的一笔承兑汇票尚未解付之前,应保持担保措施的完整充分和持续有效,不得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一笔或多笔承兑汇票已经到期解付为由提前解除在部分抵、质押物(权利)上设立的担保或减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四)承兑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其他银行存借款及其或有负债的变化情况。

(五)有无逃避偿付到期承兑汇票资金的行为。

(六)对于我行组建的包括承兑业务的资金结算网络,要建立完善的经办机构、承兑申请人、收款人三方汇票监控协防机制。

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要求汇票收款人协助我行对承兑申请人汇票交付行为进行监控,按约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向我行反馈汇票是否收妥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信贷主管报告,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发现重大问题,可向上级主管行直至总行进行直接报告。

第三十六条每次检查完成后,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应认真填写贷后检查报告(附式6)并归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台账与会计部门登记簿应按月核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应对下级行的承兑业务定期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一级分行组成由公司业务部、会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对保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一级分行每年应至少直接检查一次。

第七章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三十九条收到他行查询时,应由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保管人员将查询书与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进行核对,在查询书上签署查复内容交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方可发出查复。

查复信息应完整规范,明确列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金额、是否我行签发及有无挂失、止付、他行查询等信息。

待查复后,将上述查询书放置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后进行保管,为以后他行再次查询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至少应在汇票到期前5个工作日起,关注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情况。

发现存款不足,应对承兑申请人和担保人下达到期通知,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划付票款。

如到期日未收到提示付款,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将汇票金额从承兑申请人存款账户或保证金账户扣划至我行“应解汇款”账户,待收到提示付款时再办理划付票款。

到期日足额扣款成功后,会计部门即可将扣划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会计部门办理退还保证金、抵押物、质物手续。

同时可恢复客户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四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扣划承兑申请人保证金和存款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垫款手续,垫款转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收利息。

发生垫款后,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垫款的汇票号码、承兑申请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经营部门登记台账。

第四十三条信贷经营部门接到会计部门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垫款通知书(见附式7),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送承兑申请人、担保人。

如有抵、质押担保,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加强催收工作。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循以客户为单位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

信贷经营部门应将客户基础资料和下列业务资料一并归档:

(一)《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及附件。

(二)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商业汇票承兑或提供担保的证明。

(三)近年及近期财会报告、财务报表。

(四)有效的商品、劳务合同复印件。

(五)本笔汇票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六)信贷审批材料。

(七)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凭证及其相关的证明文件、保险单证等。

(八)《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金交存依据。

(九)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

(十)垫款通知书。

(十一)贷后检查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比照《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建总发[1999]164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规范性条款,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式:

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2.申请材料收妥单

3.银行承兑协议

4.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

5.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台账

6.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检查报告

7.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

附式1: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编号(年)第号

单位:

万元

客户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贷款卡(证)号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所有制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国籍

授权代理人

电话

国籍

财务主管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截至年

总资产

(万元)

月日

净资产(万元)

是否上市公司

序号

申请金额(大写)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开户行

担保方式

1

2

3

申请原因、用途

本次申请

担保合计

□保证金。

金额:

□保证。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

□质押。

质物/权利凭证:

还款资金来源

客户声明:

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并保证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按时履约。

出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式2:

申请材料收妥单

递交材料单位名称

递交材料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递交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是□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签字样本。

是□否□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是□否□

4.贷款卡。

是□否□

5.财务报告。

是□否□

6.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是□否□

7.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决议。

是□否□

8.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是□否□

9.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

10.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已履行的证明。

是□否□

11.抵押物。

是□否□

12.质物/权利凭证。

是□否□

13.其他

对本收妥单,仅作为收到申请材料的记录,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对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接收材料人签字:

年月日

(本收妥单一式二份,递交人一份,接受人一份,以备核查)

附式3:

银行承兑协议

编号:

200-

出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兑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申请乙方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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