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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篇

本文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

(公章):

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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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

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

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 协议条款;

  1.2 合同条件;

  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1.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1.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3.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1.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1.5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6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1.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乙方接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1 在其设计资料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的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审查批准后使用。

  1.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4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6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7 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8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行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3.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8小时;

  1.3 不可抗力;

  1.4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以上1.中所列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3.非上述1.中所列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2.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1 提前的时间;

  2.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2.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2.4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2.5 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的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1.5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2.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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