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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结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

1、《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

(对比记忆)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节约能源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属于社会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比记忆)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较大市人民政府

3、……法是指法律(对比记忆)

……条例是指行政法规

省或较大市……条例是指地方性法规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部门规章

省或较大市……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地方规章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比记忆)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效

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具备的条件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区分:

法人是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是法人

建设单位一般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得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具有法律意义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种类:

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

法定代理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如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二、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代理期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③代理人死亡;(注意,而不是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能力;

⑤任一方的法人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他人代理

2、无权代理:

(代理无效)

①自始XX;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已终止。

3、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有效)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④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物权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种类:

①所有权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都和土地有关)

③担保物权可担保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①全民所有制国务院

②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归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归集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设立:

其设立采用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应当登记。

自登记时设立。

②流转:

(符合以下规定)

a、书面形式订合同,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b、变更登记。

c、附着物一并处分。

③续期:

A、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3、地役权:

为方便自己,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①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

①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②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

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第五节债权制度

一、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

无法律义务或无受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合同产生之债、因侵权产生之债、因无因管理产生之债、因不当得利产生之债。

第六节知识产权制度

一、基本类型: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专用权(以上三类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4、发现权

5、发明权

6、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建设工程中常见种类:

(对比记忆)

1、专利权

①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新设计)。

②授予条件:

新颖、创造和实用。

新颖、美感、适用。

③期限:

发明为20年;后两者均为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④申请日:

主管部门收到日期;如果邮寄则寄出日期。

⑤生效日期: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商标权

①内容:

使用权和禁止权。

②保护对象: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③期限:

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④期限特点:

可无数次续展申请。

期满前6个月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3、著作权

①主体:

创作的作者或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

②单位作品:

如招投标文件。

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③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情况是:

a、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b、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作品。

④委托作品:

如勘测设计文件。

其归属由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第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

(对比记忆)

①保证:

a、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为保证书。

b、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c、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无约定保证方式,以后者为准。

d、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f、①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④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抵押:

(不转移其占有)(一般为不动产)

a、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b、可以为抵押物:

①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c、不可为抵押物:

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④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d、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提起诉讼。

③质押: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a、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

b、分类:

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

c、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股份、股票;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④留置: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

a、留置: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是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

b、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有留置权。

⑤定金:

a、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d、定金合同从实际交定金之日起生效。

e、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

①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②区分: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③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④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2、建筑工程一切险:

①投保人: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②期限:

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之时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时终。

3、安装工程一切险:

①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九节法律责任

一、种类和特征

1、种类:

①违宪

②刑事

③民事

④行政

⑤国家赔偿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违约

②侵权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行政处罚:

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e、暂扣或吊销;f、拘留。

②行政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f、开除。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①主刑: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②附加刑:

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能犯此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对比招标规模)

①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限额的小型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联想:

可不招标的情况)

2、另行规定的:

①军用房屋。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和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批准条件:

①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②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已审查;

⑥有质量安全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3、考点:

①资金到位率:

工期不足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50%;

工程超过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30%。

②工程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工程;

b、公共事业工程(大、中型);

c、住宅小区(成片开发的);

d、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的工程。

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

1、延期:

①自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②不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③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④不开工又不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

①在建工程因故停工,建设单位在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并做好管理工作;

②恢复施工时,报告;

③停工满一年的,核验许可证。

3、重新办理:

①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四、违法承担的责任

1、责令改正;2、责令停工,处以罚款。

第二节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资质的条件和等级

1、资质序列:

①施工总承包;

②专业承包;

③劳务分包。

2、资质许可:

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②违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查处。

③资质许可: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

3、资质延续:

①有效期为5年;

②在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

③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的,可延续,延续期为5年。

4、外商资质审批:

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中方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1、无资质施工:

①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可以主张权利。

②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法院应受理;

③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欠款责任。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考试和注册

1、注册后,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注册:

①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②注册申请:

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③初始注册者:

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继续教育后再次申请。

④延续注册:

有效期3年,期满后30日内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⑤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b、注册两个单位的;

c、未继续教育的;

d、刑事处罚未执行完的;

e、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后未满5年的;

f、其他刑事处罚后未满3年的;

g、吊销注册证书的;

h、担任项目经理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i、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的;

j、超过65周岁的。

⑥证书和印章失效的:

a、聘用单位破产的;

b、聘用单位吊销执照的;

c、聘用单位吊销资质的;

d、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e、期满后为延续注册的;

f、超过65周岁的;

g、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⑦变更、延续、注销的办理: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应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二、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建造师执业范围:

①项目经理;

②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2、受聘单位:

①一级建造师在特级、一级资质的单位任项目经理。

3、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

①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的;

③不可抗力必须更换的。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使用该名称;

②从事执业活动;

③签字并盖章;

④保管和使用证书和印章;

⑤对执业活动可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报酬。

2、修改已签字盖章的文件时,应征得企业同意,由本人修改或同等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签字盖章。

3、继续教育:

①不少于120学时;

②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监督管理:

①撤销注册的:

a、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

b、超越职权准予注册的;

c、违法准予注册的;

d、不符合条件颁发证书和印章的。

②建造师违法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招标投标制度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方式

1、范围:

(对比强制监理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属于公用事业项目。

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外资金的项目。

2、规模:

(联想: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施工单项合同价200万元以上;

②采购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

③服务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如勘察、设计、监理)

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可不招标的:

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联想:

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②扶贫基金;

③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的;

④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有相应等级资质;

⑤在建工程的追加附属工程,其具承包能力。

4、方式:

①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

b、地方重点;(省级别的)

c、国有资金控股的。

②邀请招标。

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

a、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数投标人供选择;

b、受地域或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但适合投标不适宜公开的;

d、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招标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

1、基本程序:

①招标人: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应当备案。

②招标代理机构:

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③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

发出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少于20日。

④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⑤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内容:

a、能订合同;

b、有履行合同;

c、没被停业;

d、3年内,没骗标,没违约,没质量问题。

⑥开标:

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况:

a、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密封的。

⑦评标:

评标委员会:

代表+专家;

最少5人单数;

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

名单保密。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可否决投标。

废标情况:

a、无盖章签字;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模糊不清;

c、递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

d、与资格预审不一致;

e、未交保证金;

f、联合体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⑧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⑨签订合同:

a、签订时间: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b、订立合同7日内,送合同备案。

c、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

①修改或撤回:

提交投标文件前,可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②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逾期再交,招标人应拒收。

③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2、投标保证金

①形式:

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②金额:

不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③有效期:

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④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⑤没收保证金情况:

a、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签合同的;

c、签合同时,更改合同内容或不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人串标:

①约定抬高或降低报价;

②约定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先相互内定,再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①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给他人;

②泄露标底;

③协商好,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加以补偿;

④内定中标人。

五、联合体投标

1、特点:

①自愿行为;

②不具有法人资格;

③中标后,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④联合体投标后,不能再次投标。

2、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的,按资质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

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指定牵头人。

六、中标的法定条件

1、中标人确定范围:

七、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招标人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承包制度

一、总承包

1、分类:

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类。

2、责任:

①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②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承包

1、范围:

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可共同承包。

2、资质要求:

共同承包者,按低资质的确定承揽范围。

3、责任:

连带责任。

三、分包

1、范围:

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可分包。

2、条件: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单位不可再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劳务分包除外。

4、转包:

禁止转包。

5、违法分包:

①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为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分包主体;

④再分包。

第三节信用体系

一、分类

1、良好行为

2、不良行为

二、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

1、公布时限:

①不良行为:

处罚决定后7日内。

期限一般为半年至3年。

②良好行为:

3年。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目录:

第一节合同制度

第二节劳动合同

第三节相关合同

详细内容:

第一节合同制度

一、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如: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②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如: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

我希望和你订立合同。

(区分1、2、3)

2、承诺:

你同意要约。

3、要约邀请:

你希望我发出要约。

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

4、要约撤回:

①到达受要约人之前;②与要约同时到达。

(区分4、5、6)

5、要约撤销:

①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6、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

7、要约生效:

到达时。

(对比7、8)

8、承诺生效:

到达时。

三、双方义务:

1、发包方:

①不得违法发包

②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④及时验收工程

⑤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方:

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②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⑤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四、工程和支付价款:

1、工期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③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2、竣工日期:

①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的,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解决工程款结算争议:

①可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

按约定收到结算文件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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