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总结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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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结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
1、《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
(对比记忆)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节约能源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属于社会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比记忆)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较大市人民政府
3、……法是指法律(对比记忆)
……条例是指行政法规
省或较大市……条例是指地方性法规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部门规章
省或较大市……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地方规章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比记忆)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效
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具备的条件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区分:
法人是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是法人
建设单位一般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得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具有法律意义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种类:
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
法定代理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如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二、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代理期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③代理人死亡;(注意,而不是被代理人死亡。
)
④代理人丧失能力;
⑤任一方的法人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他人代理
2、无权代理:
(代理无效)
①自始XX;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已终止。
3、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有效)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④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物权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种类:
①所有权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都和土地有关)
③担保物权可担保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①全民所有制国务院
②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归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归集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设立:
其设立采用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应当登记。
自登记时设立。
②流转:
(符合以下规定)
a、书面形式订合同,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b、变更登记。
c、附着物一并处分。
③续期:
A、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3、地役权:
为方便自己,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①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
①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②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
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第五节债权制度
一、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
无法律义务或无受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合同产生之债、因侵权产生之债、因无因管理产生之债、因不当得利产生之债。
)
第六节知识产权制度
一、基本类型: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专用权(以上三类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
4、发现权
5、发明权
6、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建设工程中常见种类:
(对比记忆)
1、专利权
①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新设计)。
②授予条件:
新颖、创造和实用。
新颖、美感、适用。
③期限:
发明为20年;后两者均为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④申请日:
主管部门收到日期;如果邮寄则寄出日期。
⑤生效日期: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商标权
①内容:
使用权和禁止权。
②保护对象: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③期限:
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④期限特点:
可无数次续展申请。
期满前6个月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3、著作权
①主体:
创作的作者或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
②单位作品:
如招投标文件。
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③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情况是:
a、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b、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作品。
④委托作品:
如勘测设计文件。
其归属由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第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
(对比记忆)
①保证:
a、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银行出具的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为保证书。
b、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c、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无约定保证方式,以后者为准。
d、保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f、①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④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抵押:
(不转移其占有)(一般为不动产)
a、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b、可以为抵押物:
①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c、不可为抵押物:
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④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d、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提起诉讼。
③质押: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a、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
b、分类:
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
c、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股份、股票;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④留置:
(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
a、留置: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是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
b、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有留置权。
⑤定金:
a、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d、定金合同从实际交定金之日起生效。
e、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
①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②区分: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③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④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2、建筑工程一切险:
①投保人: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②期限:
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之时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时终。
3、安装工程一切险:
①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九节法律责任
一、种类和特征
1、种类:
①违宪
②刑事
③民事
④行政
⑤国家赔偿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违约
②侵权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行政处罚:
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e、暂扣或吊销;f、拘留。
②行政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f、开除。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①主刑: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②附加刑:
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能犯此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对比招标规模)
①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限额的小型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联想:
可不招标的情况)
2、另行规定的:
①军用房屋。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和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批准条件:
①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②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已审查;
⑥有质量安全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3、考点:
①资金到位率:
工期不足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50%;
工程超过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30%。
②工程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工程;
b、公共事业工程(大、中型);
c、住宅小区(成片开发的);
d、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的工程。
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
1、延期:
①自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②不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③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④不开工又不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
①在建工程因故停工,建设单位在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并做好管理工作;
②恢复施工时,报告;
③停工满一年的,核验许可证。
3、重新办理:
①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四、违法承担的责任
1、责令改正;2、责令停工,处以罚款。
第二节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资质的条件和等级
1、资质序列:
①施工总承包;
②专业承包;
③劳务分包。
2、资质许可:
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②违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查处。
③资质许可: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
3、资质延续:
①有效期为5年;
②在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
③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的,可延续,延续期为5年。
4、外商资质审批:
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中方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1、无资质施工:
①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可以主张权利。
②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法院应受理;
③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欠款责任。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考试和注册
1、注册后,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注册:
①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②注册申请:
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③初始注册者:
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继续教育后再次申请。
④延续注册:
有效期3年,期满后30日内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⑤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b、注册两个单位的;
c、未继续教育的;
d、刑事处罚未执行完的;
e、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后未满5年的;
f、其他刑事处罚后未满3年的;
g、吊销注册证书的;
h、担任项目经理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i、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的;
j、超过65周岁的。
⑥证书和印章失效的:
a、聘用单位破产的;
b、聘用单位吊销执照的;
c、聘用单位吊销资质的;
d、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e、期满后为延续注册的;
f、超过65周岁的;
g、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⑦变更、延续、注销的办理: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应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二、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建造师执业范围:
①项目经理;
②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2、受聘单位:
①一级建造师在特级、一级资质的单位任项目经理。
3、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
①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的;
③不可抗力必须更换的。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使用该名称;
②从事执业活动;
③签字并盖章;
④保管和使用证书和印章;
⑤对执业活动可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报酬。
2、修改已签字盖章的文件时,应征得企业同意,由本人修改或同等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签字盖章。
3、继续教育:
①不少于120学时;
②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监督管理:
①撤销注册的:
a、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
b、超越职权准予注册的;
c、违法准予注册的;
d、不符合条件颁发证书和印章的。
②建造师违法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招标投标制度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方式
1、范围:
(对比强制监理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属于公用事业项目。
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外资金的项目。
2、规模:
(联想: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施工单项合同价200万元以上;
②采购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
③服务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如勘察、设计、监理)
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可不招标的:
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联想:
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②扶贫基金;
③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的;
④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有相应等级资质;
⑤在建工程的追加附属工程,其具承包能力。
4、方式:
①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
b、地方重点;(省级别的)
c、国有资金控股的。
②邀请招标。
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
a、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数投标人供选择;
b、受地域或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但适合投标不适宜公开的;
d、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招标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
1、基本程序:
①招标人: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应当备案。
②招标代理机构:
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③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
发出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少于20日。
④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⑤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内容:
a、能订合同;
b、有履行合同;
c、没被停业;
d、3年内,没骗标,没违约,没质量问题。
⑥开标:
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况:
a、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密封的。
⑦评标:
评标委员会:
代表+专家;
最少5人单数;
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
名单保密。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可否决投标。
废标情况:
a、无盖章签字;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模糊不清;
c、递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
d、与资格预审不一致;
e、未交保证金;
f、联合体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⑧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⑨签订合同:
a、签订时间: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b、订立合同7日内,送合同备案。
c、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
①修改或撤回:
提交投标文件前,可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②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逾期再交,招标人应拒收。
③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2、投标保证金
①形式:
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②金额:
不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③有效期:
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④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⑤没收保证金情况:
a、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签合同的;
c、签合同时,更改合同内容或不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人串标:
①约定抬高或降低报价;
②约定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先相互内定,再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①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给他人;
②泄露标底;
③协商好,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加以补偿;
④内定中标人。
五、联合体投标
1、特点:
①自愿行为;
②不具有法人资格;
③中标后,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④联合体投标后,不能再次投标。
2、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的,按资质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
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指定牵头人。
六、中标的法定条件
1、中标人确定范围:
七、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招标人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承包制度
一、总承包
1、分类:
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类。
2、责任:
①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②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承包
1、范围:
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可共同承包。
2、资质要求:
共同承包者,按低资质的确定承揽范围。
3、责任:
连带责任。
三、分包
1、范围:
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可分包。
2、条件: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单位不可再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劳务分包除外。
4、转包:
禁止转包。
5、违法分包:
①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为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分包主体;
④再分包。
第三节信用体系
一、分类
1、良好行为
2、不良行为
二、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
1、公布时限:
①不良行为:
处罚决定后7日内。
期限一般为半年至3年。
②良好行为:
3年。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目录:
第一节合同制度
第二节劳动合同
第三节相关合同
详细内容:
第一节合同制度
一、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如: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②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如: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
我希望和你订立合同。
(区分1、2、3)
2、承诺:
你同意要约。
3、要约邀请:
你希望我发出要约。
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
4、要约撤回:
①到达受要约人之前;②与要约同时到达。
(区分4、5、6)
5、要约撤销:
①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6、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
7、要约生效:
到达时。
(对比7、8)
8、承诺生效:
到达时。
三、双方义务:
1、发包方:
①不得违法发包
②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④及时验收工程
⑤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方:
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②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⑤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四、工程和支付价款:
1、工期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③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2、竣工日期:
①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的,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解决工程款结算争议:
①可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
按约定收到结算文件不予答复的;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