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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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潍坊市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018年1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工作原则1

1.3编制依据2

1.4适用范围2

2.组织体系2

2.1指挥3

2.2应急执行3

2.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4

3.预防和预警机制4

3.1预防和预警机制4

3.2预防预警行动5

4.应急响应5

4.1分级响应5

4.2部门通报与协作7

4.3疫病管理7

4.4重点疫病8

4.5疫病诊断8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8

5.后期处置9

5.1疫病处理9

5.2善后处理9

5.3责任追究....9

6.保障措施9

6.1资金保障9

6.2物资保障10

7.附则10

7.1联系方式10

7.2生效10

8.附录10

8.1信息呈报格式10

8.2信息发布格式11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奎文区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突发事件和危害,防止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区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监测预报的原则

区水利局及其水生动物病害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病害的监测、预报和检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农业部负责发布疫情公告。

1.2.2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水生动物疫病和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原则,区水利局负责管理本辖区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工作,并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可实施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的疫病控制、储备物质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3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及危害程度,将水生动物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和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的要求,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国际水生动物法典(OIE)》、OIE动物疾病名录,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奎文区境内出现的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对虾杆状病毒病、草鱼出血病、斑点叉尾回病毒病)及其他暴发流行性、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疾病。

2.组织体系

奎文区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的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

2.1指挥

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农林局、畜牧局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2.2应急执行

在区水利局设立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为区水利局分管局长。

具体负责奎文区水生动物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工作。

应急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的组织协调。

执行机构负责人应由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技术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由区水利局以及在奎文区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的单位组成,区水利局负责咨询机构的认定工作。

2.2.3地方管理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由区水利局担任,并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确定,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2.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机制

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区级、地市级,并由地市级报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预防预警行动

奎文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依据上报的水生动物疫情或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中心建议的疫情公告,传达省水生动物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控制方案和应急令,组织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

水生动物疫情分为:

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大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省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地(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地(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大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地(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组控制。

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I级疫情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市、县(区)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2)二级预案

确认为II级疫情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重大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为本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

确认为III级疫情时,由区水利局立即报告区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区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为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处理方法办理。

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区水利局应立即通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根据水源状况划分。

对封闭性水域,以病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

区水利局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者技术咨询机构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定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

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杀措施,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重点疫病

4.4.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2其他突发性、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疫病诊断

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实行送样检验确认。

国家质检总局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鲤春病毒病(SVC)、对虾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他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的预警机制。

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后期处置

5.1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善后处理

为防止疫病传播,区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6.2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

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

疫病发生时,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

区水利局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

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市、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7.附则

7.1联系方式

奎文区水利局联系电话:

8258116

7.2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附录

8.1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月日

发生地点:

市县(市、区)

情况描述:

年月日,在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月日

8.2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事件的公告

年月日,在市(州)县(市、区)发生疫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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