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教职工维权的误区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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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教职工维权的误区及对策
浅析高校教职工维权的误区及对策
[摘要]高校教职工维权意识日渐增强,但同时部分教职工存在维权误区,主要表现为盲目维权、维权目的狭隘、维权内容片面、维权手段极端、维权行为被动等。
因此高校工会工作者应积极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坚持高校管理权与教职工权利的目标一致性;坚持高校集体利益与教职工个人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转变工会工作职能,强化工会在维权中的作用。
以促进高校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维权;误区;对策
近几年来高校教职工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对自己的劳动权、经济权、知情权、参与权及教育权等权益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日趋明显,但同时部分教职工在维权观、维权的目的、内容和方法上还存在着不少误区,这些维权误区的存在,不仅阻碍了高校教职工合法权利的实现,影响了其健康发展,而且也干扰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影响了和谐校园的创建。
因此,高校工会工作者应正视高校教职工的维权误区,积极探索对策,引导高校教职工正确维权。
一、当前高校教职工维权中存在的误区
(一)权利义务意识不强,维权观出现偏差
一方面高校教职工对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有着清醒的认识。
调查显示,有%的人认为教职工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而且想参与学校管理的教职工高达%,这说明教职工有着强烈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愿望,他们意识到了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另一方面部分高校教职工的维权观存在偏差,如以所谓“维权”来对抗学校正常的管理行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分担上,重权利、轻义务,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
其实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
同时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便不复存在;一些教职工过分地强调个人的利益,把自身发展的好坏完全归结为学校的原因,忽视了个人主观的努力,并且以一种对立的情绪来要求学校满足他们的要求。
(二)维权价值观不正确,维权目的狭隘
部分高校教职工对维权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偏差,没有从促进高校的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校又好又快发展,从而加快个人自身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维权的价值,而往往是为了满足自身私利,抱着与学校对立的情绪进行维权。
没有正确认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没有认识到集体利益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同样也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
甚至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自由经济、竞争经济,价值取向是多元的,集体主义不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根本原则。
有时为实现狭隘的维权目的,个别高校教职工甚至不惜采用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
(三)权利认识不足,维权内容片面
部分高校教职工没有充分认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权内容十分片面,多集中于奖惩、住房、分配等显性的权利,对应充分享有的继续教育的完整获取权、校内图书资源的公平享有权、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教学改革的参与权等隐性权利及《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考虑不够;一些高校教职工维权内容层次较低,多局限于学校的工资福利、后勤服务等领域,对高校管理制度的设定、执行、监督等可供高校教职工民主参与及自主管理的事项涉及较少。
(四)维权渠道单一,维权手段极端
调查显示,%的教职工认为他们与学校一般管理人员、中高层领导者的利益不一致,因此当他们在利益受损时就不会求助于院系领导、工会甚至是学校领导。
当高校教职工利益受到损害时,只有%的教职工会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的教职工会向院系领导反映,%的教职工会向工会反映,而%的教职工选择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等。
这表明教职工维权渠道具有明显的外化特征,不会主动在校内寻求工会等维权组织的帮助,而往往只选择上级部门、新闻媒介等外部力量来维权。
部分高校教职工在狭隘的维权目的的驱使下,其维权手段还呈现出极端化倾向,如进行非法串连、集会、散发传单、恣意诽谤等。
(五)源头参与意识不强,维权行为被动
源头参与是高校教职工进行维权的重要环节。
实践证明,通过教职工的源头参与,可以把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学校的决策中去,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学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代表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从而从总体上实现对教职工权益的维护。
但是部分教职工主动维权、源头维权意识薄弱,一方面有强烈的参政议政愿望,另一方面又不主动、认真参与管理、决策活动。
如一些教代会的代表不认真写提案,不认真参与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干部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后勤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不从源头上维权。
平时很少主动关注自身权益的实现条件,只有当个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展开维权,维权的提起具有随机性、被动性。
二、引导高校教职工正确维权的对策
探索帮助教职工走出这些维权误区的对策,引导教职工正确维权,既是当前教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创新之必需,更是教职工健康发展与高校持续快速发展双赢结果之使然。
因此高校应积极引导教职工正确维权,促进高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引导高校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首先,要采取疏导为主的教育方式,解决教职工思想上的问题,引导教职工认识到任何权益的实现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
对于权益主体来说,总是以追求最大权益的实现为趋向的,但是,任何权益的实现都必须立足于客观实际,根据客观现实所能提供的条件来决定权益实现的广度和深度。
其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到法律法规,帮助教职工充分认识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再者,要引导教职工立足于学校的实际,不能苛刻要求学校立刻改变分配方案和管理模式,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学校管理理念的更新、办学条件的改善、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最后,要引导教职工认识到个人成长、发展与否,不能完全归责于学校,而是一种互动的过程,需要主观和客观协调配合,共同努力,但归根结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教职工的主观努力。
要教育教职工养成自强不息、拼搏进取的精神,从主观上发掘潜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个人价值,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二)坚持高校管理权与教职工权利的目标一致性
高校与教职工之间既存在着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高校管理权的行使与教职工权利的实现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二者有着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首先。
从行政法律关系来看,高校的管理权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自主办学权”和“自主管理权”的法人,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校权利,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其行使内部行政管理权的依据,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高校这个特殊地域范围内的延伸。
其次,高校管理权与教职工权利二者之间有着利益目标的根本一致性,只有高校合法地行使了管理权,教职工合法权利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和受到保护。
权利是权力存在的基础,权利制约着权力的范围、内容;权力以实现权利为目的,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规则,保障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
因此,高校的管理权与教职工权利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二者都以追求教育目标的实现为目的,二者的正确行使都会促进各自的良性发展。
(三)坚持高校集体利益与教职工个人利益的根本一致性
真实的集体是把集体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真实地统一于自身的集体。
一个集体,如果不能代表整个集体的普遍的利益,也不能代表这个集体之中的各个成员的利益,就是一个虚幻的集体。
因此,一要坚持高校集体利益和教职工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
教职工个人利益对高校集体利益来说,是依赖高校集体利益的,是集体的个人利益,它不可能是脱离高校集体的纯粹的教职工个人利益。
没有高校集体利益,教职工个人利益固然得不到保障,相反,没有教职工个人利益也无所谓高校集体利益。
二要坚持高校集体利益高于教职工个人利益。
高校集体利益与教职工个人利益之间除了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外,也存在着差异和矛盾的一面。
在实际生活中,当教职工个人利益和高校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不牺牲个人利益就不能保全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教职工应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三要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过去,有些人认为集体主义只强调个人对集体的“服从”,只重视集体的利益而忽视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价值等等,这是极端错误的。
要在坚持教职工个人利益与高校集体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在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下,既强调高校集体利益的重要,又充分考虑教职工个人的正当利益,最大可能地发挥每个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职工个人与高校集体的和谐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以人为本”反映在高校教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就是“以教职工为本”,它要求高校在教职工教育管理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机制,创造有利于教职工个性充分发展的宽松环境,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权利,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
高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劳动合同法》,这些都为正确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会工作者必须先学一步,做到学法、懂法、用法。
同时在广大教职工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教职工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要加强教代会建设,从制度上保证教职工正确维权。
完善教代会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教代会代表的素质,提高教代会的质量。
学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听取代表的意见,同时要按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定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行聘任制度的程序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教职工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使教代会真正成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五)转变工会工作职能,强化工会在维权中的作用
高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积极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但一些工会干部认为工会无钱、无权,说话不灵,无非是组织一些福利性的活动,认为工会就是“福利型”、“活动型”的群众组织。
因此一些高校工会工作者把自己的主要工作定位在组织会员打扑克、下象棋、拔河、打球或者与兄弟单位搞点联谊活动等,主要任务就是“过年发票子,打球吹哨子,开会搬凳子”。
把工会组织办成了高校的“活动俱乐部”,没有履行好维权这一主要职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教职工维权活动中工会是缺位的。
因此在教职工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他们就只好寻求新闻媒体等外界的途径。
《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
所以必须强化工会在维护教职工权益中的作用,要确立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保持工会的独立地位;扩大教职工的政治参与范围,真正赋予教职工参与权、知情权等民主权利,疏通教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工会成为教职工可以信赖与托付的组织,真正成为教职工利益的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