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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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辖区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条件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绩效目标、分年度资金需求进行项目的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目,并按需编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根据计划统筹安排专款,按程序进行拨付。
第五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组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相关项目。
第三章资助原则、范围、额度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之一: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项目、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研制的,分别资助20万、10万、5万、5万、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研制的,分别资助10万、5万、3万、3万、2万元。
(二)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8万、5万元。
(三)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复审项目),每项资助2000元。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的创建,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证书,一次性资助3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证书,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证书,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九条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以下依据对申请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认定:
(一)标准研制订认定依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的认定依据: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导标准研制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前三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标准研制的证明。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的认定依据: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第四及以后的单位。
主导团体标准研制认定依据:
在全国或广东省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标准文本。
标准“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研制单位;其他为参与研制的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验收合格的文件。
(四)釆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定依据: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创建的认定依据:
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证书。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每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获批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开始上一年度资助申报工作。
申请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在项目完成2年内书面提出资助申请,申请时限内未提出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标准研制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项目以标准化组织批准成立之日起算,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以项目完成验收之日起算,釆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创建项目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各单位申报材料,并组织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拟资助企业名单及项目报区政府。
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区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并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基本资料
1.《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2.受理、审查部门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研制项目申报:
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申报:
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证明材料;
2.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项目申报: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申报: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项目申报: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5.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项目申报:
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均应提交经申报资助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供受理单位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申报:
(一)标准化项目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的;
(二)标准化项目不属于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资助范围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
(四)已获得区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五)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六条同一标准化项目本区域内有多个单位参与的,只资助在批准、发布的文件或标准中排序靠前的两个单位。
如项目无排名的,由参与单位协商推荐两个单位作为被资助单位(需提供本区域内所有参与单位盖章的推荐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当年审批确定的应资助金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与历年节余之和时,按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与历年节余之和除以当年应资助总额所得的百分比乘以该单位应资助金额对资助单位实施资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不接受检查监督和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单位,追缴资助资金,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后,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2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荔湾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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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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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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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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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申请单位
声明
本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均真实、正确无误。
本单位明白,不如实填报或提交虚假材料,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年月日(单位公章)
资助
项
目概
况
项目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部门
证书名称
证书号
颁发部门
资助类别
□标准研制
□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创建
是否已获得荔
湾区政府部门
同类性质资助
□是
□否
项目描述
承办
意
见
□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荔湾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项的规定,根据本年度资金情况,建议资助万元。
□不符合《荔湾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条第项的规定,建议不予资助。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