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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1范围

1.1本办法中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成员单位”)。

2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集中统一原则、安全效益原则、有偿使用原则、流动规范原则、逐级管理原则。

3职责

3.1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并对集团各单位资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集团公司财务部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对成员单位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3.3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4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对货币资金业务相关信息的审核与披露。

4资金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4.1.1集团实行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所有货币资金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入集团预算管理。

4.1.2货币资金预算的编制原则:

厉行节约、以收定支、留有余地、保证重点。

在货币资金预算安排上,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优先保证环保安全、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应纳税款和员工薪酬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在预算支出总额范围内不能调剂货币资金。

4.1.3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资金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基建技改、对外投资等各项收支预算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应经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执行。

4.1.4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逐月分解落实,分级负责,积极组织货币资金的收入,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控制货币资金支出,保持货币资金总量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4.1.5集团各成员单位月度资金预算,经成员单位有权审核人审核后,通过资金预算系统每月1日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本月资金预算,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复核与审批。

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用款依据不足、手续不完整以及其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不足的,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要求其重新编制。

4.1.6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需追加预算外的资金,经本单位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可通过资金预算系统追加预算,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说明用途,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4.1.7集团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资金收入、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原因,存在不足,从而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4.2账户管理

4.2.1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规范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行为,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

4.2.2银行账户分为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4.2.3集团根据资金归集模式,将集团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分为支出账户和收入账户。

原则上应将基本账户定义为支出账户,支出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对外资金的支付和提现,不作为资金收入账户;将收入专用户或一般结算户定义为收入账户,收入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资金的收入和资金归集;其他专用账户一般指纳税专用账户(个别地区有)、各类保证金账户、财政账户、安全押金账户等账户,此类专用账户集团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但应授权集团公司财务部查询;临时账户必须严格控制。

4.2.4集团各成员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原则上只能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范围内开立账户,并且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监控。

4.2.5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隐藏原有资金账户和未经批准私设账户,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范围外的银行开设账户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并纳入账户监管体系,此类账户一般不得存放大额资金。

4.2.6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参股公司(指符合国家银监会规定的条件)可选择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一般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并支付利息,并做好服务。

4.2.7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及往来应主要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结算。

4.2.8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预留银行账户印章(包括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银行U盾视同印章管理。

4.2.9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对不需用的账户,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做好账户开销户登记,妥善保管销户资料,并将销户信息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4.3现金管理

4.3.1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4.3.2集团各成员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应充分利用银行(或财务公司)各项收付款服务,减少现金收支业务,除4.3.3规定以外的支付,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4.3.3现金支付一般用于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等,且对方不具备转帐条件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4.3.4各项现金支出,须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禁止任何单位截留现金直接支付,或自财务部借款再转支付给供应商。

4.3.5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财务结算,不得自行收入、自行支付现金(坐支现金),资金不得账外循环。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按有关授权审批制度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4.3.6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支金额、时间、来源、用途等项,每个工作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认真清点库存现金,账目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3.7出纳提取备付金,应经财务审核、有权人审批。

提取时应双人办理,具备条件的,应专车押送,确保安全。

4.3.8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现金管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私自保管;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4.3.9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现金盘点,确保库存现金账实相符。

如发生差错,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查找,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4.3.9.1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原主并予以退回,如确实无法退还的,除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吸取教训外,将长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4.3.9.2发生短款,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属于责任事故的,经过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区分责任,追回经济损失,并教育帮助发生差错的人员总结经验,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4.3.9.3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领导不执行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应追究领导责任。

对长款不报占为已有的,应按贪污案件严肃处理,如错款性质暂时不能明确时,应继续查清,不能草率处理。

4.3.10出纳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将保管的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现金移交明细表,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现金移交明细表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4存款管理

4.4.1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办理结算。

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或财务公司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录入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核对并打印存款日报表,核对无误后,随有关凭证、单据一并交会计审核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对存款业务进行核算。

4.4.2每月终了,集团各成员单位会计人员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或“财务公司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若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4.3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出纳必须对付款票据与收款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汇款的用途、金额等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核对是否履行各级审签流程,方可办理付款。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据、合同等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审核。

4.4.4各类往来账款应及时、准确地办妥货款结算手续,并登记入账;按月清理各类往来款项、认真核对各类保证金占用情况,对逾期未收的各类应收款项,逾期未解冻保证金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有效催收或办理解冻手续。

4.5外汇资金的管理

4.5.1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外汇资金风险意识,控制外汇头寸,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外汇风险。

4.5.2进行外汇交易时,应对外汇交易产生的汇率风险、外汇信用风险、外汇利率风险及国家风险充分识别、预测,及时把握风险的动态变化情况。

4.5.3针对外汇风险的不同形成原因、风险头寸和结构以及国家外汇政策,选择不同的外汇风险控制方法,趋利避害。

4.5.4选择外汇产品时,产品的期限应与交易及自身资金融通需求相匹配,以更有效控制风险头寸。

4.5.5集团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得办理各类投机性外汇交易。

4.6资金理财业务管理

4.6.1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结余资金情况,及时分析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风险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做好资金理财业务,提高资金收益。

4.6.2集团各成员单位在选择理财产品,应遵循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的原则,选择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择优办理。

4.6.3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办理资金理财前,应充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了解产品投资方向、风险级别、收益率、起息日及到期日等。

4.6.4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本单位资金状况,提出年度资金理财方案,报所在单位董事会审批,并指定专人持续关注各种资金理财产品的风险性、流动性、收益情况,在授权范围内,适时办理资金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备。

4.7融资管理

4.7.1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外融资办法按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融资管理制度》执行。

对外融资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4.7.2集团各成员单位融资活动应依据本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融资方案,优先选择集团财务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应积极组织资金,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4.7.3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相关法规、办法,指导和监督集团财务公司规范经营,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4.7.4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按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融资合同,监督融资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范出现违规、违约风险,并形成书面报告。

4.8内部借款

4.8.4.1本制度内部借款指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资金往来。

4.8.4.2申请内部借款的成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资金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措施等,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集团公司审批。

4.8.4.3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借款对象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作较为详细的调查,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内部借款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报集团公司有权审批人审批。

4.8.4.4内部借款采取有偿原则,内部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实行优惠利率。

4.8.4.5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按借款批准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按月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馈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并严格按协议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4.9委托贷款

4.9.1本制度委托贷款指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借款对象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利用集团公司闲置资金,委托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发放的由委托人确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的贷款。

4.9.2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4.9.2.1借款人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还款计划及保证等相关内容。

4.9.2.2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借款对象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作较为详细的调查,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委托贷款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9.2.3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对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信息披露。

4.9.2.4集团公司财务部依据董事会的批复,与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就委托贷款的对象、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法、手续费收取比例等内容进行确定,并签订委托人、借款人、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三方合同。

4.9.2.5委托贷款后续管理与监督。

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对委托贷款登记台账,进行持续跟踪,对贷款人资金账户进行监管,随时收集和掌握其财务报表、资金收付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企业公开信息、其他融资情况、上下游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相关的情况。

当贷款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或不良、所处行业出现重大风险、有证据证明贷款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前收回委托贷款,确保资金安全。

4.9.2.6集团公司财务部在委托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提示还款,并通知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协助、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4.10银行票据业务管理

4.10.1银行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

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的安全完整。

4.10.2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票据和有价证券的管理,成员单位应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收付情况、使用情况、背书转让情况、到期获兑情况等,及时、完整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财务部全面、及时掌握全集团的承兑汇票和有价证券持有情况。

4.10.3集团各成员单位办理贴现,要优先向财务公司办理,财务公司应及时了解银行转贴现信息和争取央行再贴现。

4.10.4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空白票据的管理,会计人员认真做好空白票据购入、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工作,并按月检查核对,严禁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外出借票据。

4.11担保管理

4.11.1集团各成员单位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11.2对外担保的具体办法按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4.12资金信息管理

4.12.1集团各成员单位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货币资金报表,包括《货币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资金预算系统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收支情况月报表》(票据系统报送)、《银行授信、融资及担保情况月报表》。

具体报表的内容格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订。

4.12.2集团财务人员应保守集团资金信息秘密,XX,不得对外作任何披露。

4.12.3集团财务人员在与外部单位洽谈资金业务时,若涉及到公司秘密,应提示对方注意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

5监督与考核

5.1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收支预算、账户管理、货币资金信息报告制度、票据管理以及融资管理、担保管理、委托贷款管理、资金理财管理的执行情况。

5.2集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货币资金的内控体系,并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5.3集团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a)不按照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任意调动资金的;

b)违规对外拆借、挪用资金的;

c)违规对外担保、融资的;

d)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任意开设银行账户的;

e)未建立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造成资金的失窃、贪污事件的;

f)现金未及时入账、银行存款的未达账项长期不清理的;

g)银行票据未建立备查登记制度,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h)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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