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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穗新合字号

合同编号:

穗新合字〔2017〕 号

新光快速路交通设施整治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二О一七年 月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由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即发包人,以下简称为“甲方”)为一方和即承包人,以下简称为“乙方”)为另一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新光快速路交通设施整治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

工作内容:

主要实施新光快速路交通设施整治工程,包括翻新并完善路面标线,对现状波形护栏及路灯杆进行翻新处理,并更换部分波形护栏。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

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清单内包干承包形式。

第三条: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完工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0月10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第四条:

项目质量标准及保修期限

1、项目质量: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

2、保修期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2、本合同费用均为含税价,乙方在领取款项的同时应当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

 2、在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材料进场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可按实际工作量申请计量支付,发包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3、项目预付款

3.1本合同工程预付款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2012版)>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的精神及合同承包价,经计算为合同价的30%,即为¥元;合同签订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后,发包人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2012版)>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3.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具体预付款扣回方式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2012版)>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规定并按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的比例(a)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累计扣回比例

20%≤a<30%

10%

10%

30%≤a<40%

20%

30%

40%≤a<50%

30%

60%

50%≤a≤60%

40%

100%

注:

a=已完成工作量/合同承包价(扣除预留金)

4、在本项目完成所有合同内容,乙方按要求报审资料并经监理及发包方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控制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80%。

5、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经验收合格且结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后,发包方支付至终审价的95%。

6、终审价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办理支付。

7、工程结算价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为市财政资金项目,根据广州市财政局相关管理规定,合同价款按市财政局资金三年滚动政策落实及支付。

9、由于发包人使用的是市财政资金,根据广州市财政局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合同金额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承包人,实际付款时间以市财政部门划拨为准。

合同支付条款与广州市财局城维资金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市财局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指派专人为甲方驻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第八条:

承包人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实施。

2、承包人在实施现场的有关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对实施人员、设备、防火和交通安全等负责。

若因承包人原因,在实施中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3、按照发包方规定时间内办理及完成方案的审批及施工验收等工作。

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将本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报验合格,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且工期不予顺延。

4、除甲供材料外,本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材料、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保管及安装,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试验检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将有关质量技术证书资料移交甲方。

5、本工程桥梁涂装主材(涂料及环氧腻子)必需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材料需经监理、业主确认,施工期间需接受监理、业主随时抽查材料的质量、数量,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对未经监理、业主确认或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违规使用必须无条件返工,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乙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的10天内,必须做好进场准备工作,向监理、业主报送施工进度网络图(含每月进度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按业主(监理)批复的施工组织方案向甲方报备每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核查,如当月实际完成进度滞后计划进度,完成率为当月计划进度的80%-100%区间内,乙方必需无条件投入资源及增加措施,后续赶工抢回工期;如完成率为当月计划进度的60%-80%区间内,则由甲方按合同附件《违约处罚明细表》中“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标准及滞后计划的时间比例予以处罚;如完成率为小于当月计划进度的60%,则除由甲方按合同附件《违约处罚明细表》中“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标准及滞后计划的时间比例予以处罚外,甲方可另行委托有实力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涉及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若最终工期控制在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则甲方视情况可免除乙方进度滞后方面的处罚。

7、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于两个月内完善结算资料并报送结算财政投资评审,过期甲方不再受理结算申请。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所有变更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权限和审批程序按《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09〕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甲方或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工程变更经上述相应权限单位批准后,由甲方委托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没有经甲方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2、当发现不能满足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时,乙方应在原定完工日期30天前书面告知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以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合同工期,但不因此豁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实际有不符的,发现合同原计划或方案不尽合理的,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并及时提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的应变方案。

经双方协商签署有关文件后,继续下一阶段工作。

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事件;

(3)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4)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5)发包人指示;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计价调整原则和程序,将调整原因、方式、初步的拟调整金额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并可作为调整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5、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

工程量清单内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清单内包干,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综合单价、项目措施费也不发生改变,工程量按实结算。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

(1)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

(2)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

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等,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其中人、材、机参照施工期间的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相关文件计取【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

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项目措施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计算。

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

双方确认后,送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因前述事宜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2、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当月计划延误,在得到甲方批复后,工期可在机动调整期内予以补偿,工期相应顺延,但完工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0月10日。

(注:

机动调整期为从开工日到2017年10月10日的天数减去60个日历天的剩余天数)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因本款所述前列事宜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4、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对现场的设施和项目成品,如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严格按照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进度要求,质量要求,交通管制要求,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入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承诺无条件增设资源投入以保障本项目能在2017年10月10日前完工。

6、承包人必须遵守《工期承诺书》、《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承诺书》、《拟在本合同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承诺书》、《材料设备投入承诺书》、《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交通管制方案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如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依照《违约处罚明细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履约保函有效期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约定的工程工作内容验收合格后60日止。

第十二条:

不诚信行为管理

在项目发包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承包人(服务方)发生不诚信行为,将被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视情节轻重程度,限制在6个月至3年时间内,不得参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日常管养项目或维修专项的投标,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的;

2.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或群体性事件等。

3.由于质量问题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且养护项目被财政收回的;

4.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5.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的;

6.以行贿行为谋取中标的;

7.招标过程中采取故意投诉,导致招标中断或招标延误;

8.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9.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信访、维稳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10.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11.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2)自身管理混乱,技术力量薄弱及低价中标无法控制成本,导至合同工期严重滞后或难以履行完成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4)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12.违反廉洁协议约定的;

13.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15.为谋取非法利益,给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

16.经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上级交投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十二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执行。

2、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五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2017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附件1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新光快速路交通设施整治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定期组织监理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注册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注册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注册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新光快速路交通设施整治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新光快速路交通设施整治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承诺:

3、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导致工程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急修时要求在2小时以内响应并赶到现场,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

2、与厂家协调达成长期合作共识,确保备品备件能有充足的货源并保证在两天内进行更换。

3、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以委托其它人员修理。

4、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抢修。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内,乙方确保道路、桥梁及排水工程的质量。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缺陷责任期证书签发之日起第28天后,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无息)。

6、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3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婚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还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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