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管理暂行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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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管理暂行方案(草稿)

一、中介机构资格管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3.拟派驻本咨询项目现场造价咨询人员(审核人)必须具有中级造价员及以上资格;拟派驻本咨询项目的复核人和审定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拟派驻人员必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连续执业不低于三年;

4.社会信誉好,服务期始前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违法执业行为。

二、基本工作要求

(一)预算审计及清单、控制价审核基本要求

1、审核方式为:

受托方应与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人同时编制(即背靠背编制),并提供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底稿(包括钢筋计算底稿),报委托人审计处备案。

同时编制完成后,签约服务商对照编制的两份预算、清单和控制价文件进行分析、调整,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在审核报告中要对编制与审核后的主要差异作详细分析。

2、不需要单独进行工程量清单审核的(一般指无设计文件的非标工程、设备、材料、及清单内容较少或单一的采购项目),一般按照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合并报审的方式审核,在审核中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分别审核。

3、控制价的审核严格按照委托方《工程审计项目资料流转及意见落实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资料流转确认单》内容和流程执行。

4、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报告附件资料应包括:

工程量清单报审文件、控制价报审文件、审核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和控制价文件、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和控制价文件、分别编制文件的主要差异分析、受托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资质证书复印件、审计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工程结算审核基本要求

1、工程结算审核应对照招投标文件、图纸或其他技术文件、原报结算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签证、非报价清单项、补充协议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底稿、造价核算底稿和钢筋计算底稿。

2、工程结算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委托方相关规定及规范。

3、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有经委托方、施工方、受托方三方签署认可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定案单,作为同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4、结算审计报告需要的附件应包括:

原报结算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材料认价单、工程量计算书、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验收记录目录、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稿、受托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资质证书复印件、审计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基本要求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受托方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工程预算、招投标、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等全过程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监督并提出审计建议,维护委托方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如实反映工程造价,促进规范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基本要求如下。

1、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基本要求:

1)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及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报价的审查;3)施工合同审核;4)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并实施过程监控;5)审核分期支付工程款;6)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工程结算;7)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发生的费用;8)根据委托人相关制度定期作出造价分析报告和跟踪审计总结报告;9)参与工程项目验收及验收有关的审核;10)审核过程结算并提供结算审核报告书;11)对监理工作、质量、安全、进度等按要求进行程序性、符合性审核;12)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2、受托方应做好完整的跟踪审计日志,内容要真实、齐全、不间断,并形成电子文档;要按月进行工作总结,内容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造价分析等内容。

3、受托方必须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办公设施,并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和关键工序及时形成与测量数据相结合的影像、文字资料,按月报委托方审计部门存档。

4、按要求参加工程项目在设计、招标、施工、洽商、结算等阶段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咨询及会议。

5、受托方在处理造价咨询业务时,都要明确地签署自己的意见,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6、派驻的跟踪审计人员必须满足跟踪审计项目需求及委托人的要求,每周驻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2天(具体依据合同约定)。

7、跟踪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均需符合相关审计报告要求。

(四)专项造价咨询基本要求

专项造价咨询主要是工程用材料、设备等市场询价及工程签证、造价论证、各项洽谈等涉及价格、造价的咨询,需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五)审计时限基本要求

1、清单、控制价及结算审核,受托方应在收到齐全有效的报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委托方认可。

2、其他专项造价咨询事项的审核,

(六)审计成果报告基本要求

1、审计报告必须经受托方三级复核:

审计报告文件的审核、复核及审定人应由不同的造价专业人员担任,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人员从业资格专用章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和时间(审核人员的执业等级不得低于编制人员执业等级)。

审计报告应由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政公章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专用章。

2、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对于“结算大于合同价”超过10%的项目,受托方要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详细的分析,查找原因,提出造价控制的意见或建议,并报委托方审计部门备案。

3、按委托方相关规定需结算复审的委托方将另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

(七)资料整理要求

签约服务商需协助委托人完成咨询服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委托人要求定期出具咨询服务总结报告。

(八)其他要求

1、工作安排:

中介机构必须按咨询服务合同要求服从委托方(或建设方)的业务管理。

2、工作时间:

中介机构必须按咨询服务合同或委托方(或建设方)业务管理人员的要求,保证咨询服务项目合理的工作时间及完成业务的及时性。

3、接受监督:

中介机构在审计咨询服务业务中接受委托方(或建设方)的业务监督、纪律监督和业务考核。

4、成果要求:

中介机构必须对出具的成果和成果报告的规范性负责。

5、业务复核:

委托方(或建设方)指定的专职审计人员主要在两个方面复核把关,一是对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意见或建议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复核;二是全面查看有关资料,确认除中介机构已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外,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6、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交涉任何审计事项,所有沟通协调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无权决定处置任何业务技术以外的问题。

7、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关专业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胜任工作,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调换人员。

8、中介机构必须配备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办公设施,并对工程的主要隐蔽部分和关键工序及时形成与测量数据相结合的影像、文字资料,按月报审计部门存档;

9、中介机构在处理造价咨询业务时,都要明确地签署自己的意见,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10、中介机构应按照委托方(或建设方)资料交接制度进行资料流转。

11、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设备更新的项目不含设备购置费)项目中介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组成人员的有关执业证书按照专业顺序予以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再予发还。

三、考核及处理

(一)主要否决性及赔偿性考核项

1、中介机构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中途更改所作的书面承诺。

否则,一经调查核实后应立即中止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2、跟踪审计的合同中应要求对于后审计造价咨询机构审减率超过2%以上时,中介机构向我方支付超出2%以上部分的审减额乘以10%的赔偿金。

3、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计算不准确、特征描述不清且给我方形成损失(被索赔或形成不平衡报价)时,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涉及金额的5%承担该损失。

4、由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向我方索赔且成立时,中介机构按照涉及金额的5%承担该损失。

5、对有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在工程结算后审计时,如发现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签证,存在不实、高估或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况时,每发现一起,处所签证额的2倍罚款,从审计费中扣除(如剩余审计费不足罚款额,中介机构应按差额向我方补缴)。

6、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限期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合的审计人员: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行为;5)委托方认为应当撤换的其他情形。

7、受托方应在委托方提出人员更换要求后48小时内更换到位。

当更换的人员仍不能令委托方满意时,委托方可以再次要求更换人员,直至委托方满意为止。

如果因受托方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经三次更换仍不能满足委托方咨询业务要求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受托方赔偿损失。

8、受托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人员或解除本合同,并按非法所得金额的20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1)审计人员接受承包人及有关供应商的宴请、礼品或报酬的;

2)向施工单位及有关供应商等第三人索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的;

3)向施工单位等第三人提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各种要求的;

4)为同期在我方履约的施工单位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

5)凭借本身的影响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向承包人推销材料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委托方审计部门业务安排和管理的。

9、受托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然终止),其中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害的,受托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履行审计职责,给工程实施进度、造价、费用结算等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差异的;

2)受托方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直接损失的;

3)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对需办理经济签证的隐蔽工程,未在隐蔽前进行复核超过3次的;

5)对其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超过2%超过3次的;

6)未按委托方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委托方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超过3次的;

7)擅自泄露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利用审计机会谋取私利的;

8)为同期在委托方履约的施工单位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计部门项目工作安排的;

10)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1)受托方存在以上行为的,委托方将取消受托方参与后续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资格至少三年,并同时报上级公司备案。

(二)综合评分评价考核项

1、简要评分标准(100分制)

序号

考核类型

考核说明

考核简要记录

得分

备注

1

一般不符合事项

(10分)

指未发生不符合制度规定但存在因工作不够认细致造成的不完善事项。

每发现一项扣0.5分。

2

原则性不符合事项

(10分)

指咨询业务存在逻辑不符、数据较大错误或失实、不符合制度规定等。

每发现一项扣2分。

3

严重不符合事项

(30分)

原则性不符合事项导致工作失误涉及金额大(50万元以上)、定性严重等。

每发现一项扣10分。

4

违规事项

(30分)

违反本考核办法及其他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工作纪律。

每发生一项并积极改正和有预防措施扣15分;不积极改正且无预防措施按以上规定执行。

5

完成业务及时性

(10分)

按照规范完成。

每发生拖延一天扣0.5分。

6

其他事项

(10分)

不属于以上事项的,按照性质定情情况。

每发生一项酌情扣0.5—5分。

得分合计

2、考核周期:

每季度。

3、考核处理

得分低于70分,解除合同;

得分70—90分,为合格,与90分比较每少一分扣减当期服务费200元。

得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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