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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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

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这些年来,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

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亿,约占总人口的10%。

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

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

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

  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

20XX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20XX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20XX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

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

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

20XX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

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20XX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仅20XX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

20XX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

20XX年4月29日凌晨,81岁的农民余某问酣睡中的78岁老伴几点了,问了几遍老伴都没回答,最后老伴说:

“你自己不是有手表吗?

”岂料就一句平常话,竟勾起了余某的心头火。

余某心想:

子女不在身边,现在老太婆也不理我了,我还怎么活,不如把她杀了,我也死了算了。

9时许,余某趁老伴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猛砍颈部,致使老伴儿大出血死亡,自己自杀未遂,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人老了,体力差了,收入少了,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

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

如程某故意杀人案,程某生活本来就拮据,其子还经常向程某要钱,一次两人因钱的事发生争吵,其子拿出菜刀要砍程某,程某夺下菜刀对其子连砍十八刀致其死亡。

  3、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

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

此外,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也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为老年人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

20XX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强奸罪15人,其中被害人属未成年人的有8人,属精神发育迟滞的有6人。

另外涉及猥亵儿童罪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人。

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障碍,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69岁程崇华案发前帮助某小学的教师及学生煮饭。

自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他利用中午该校女学生小莉、小珊、小菁到其房里玩耍之机,以给糖果或零钱为诱饵,先后共奸淫3名幼女14次。

其中被害人小莉被奸淫6次致怀孕,于小莉腹部隆起而案发,并被送往医院施行人流手术。

61岁的赤脚医生侯某租别人家的房子开一家个体诊所,经济上比较富裕,但老伴早亡,也一直没有再婚,生活孤单,精神缺乏寄托,一次趁房东家无人之机,将房东家不满14岁的小保姆金某奸淫。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一般不进行准备、策划,大多都是临时起意,采用的也大多局限于暴力威胁和欺骗利诱等较为原始的犯罪手法。

例如,61岁的郭某将本村的幼女曾某诱骗到一龙眼林中,对其实施奸淫,次日,遂被抓获。

而52岁的林某则是见10岁幼女刘某上厕所,一时起意,跟上去用手伸进刘裤子内对刘某进行猥亵,刘某放声大哭,遂案发被抓。

  4、涉及的罪名发生变化。

于老年人感知和记忆能力的巨大衰退,老年犯罪人一般不实施需要精心的作案准备和高度紧张的作案过程的犯罪,因而一般不呈现智能性。

过去农村老年人犯罪作案手段一般都比较简单,且多为单独作案,说明老年人犯罪并不因年龄增长、经验丰富而使作案能力、作案技巧提高,这与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且多为农民有直接关系,这一特点与青少年多为结伙犯罪形成鲜明对比。

犯罪手法也比较间接、隐蔽。

农村老年人犯罪,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往往不是自己亲自实施,而是假借他人的行为实施。

常常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60多岁的周某因与某鞋店店主发生口角,为了泄愤报复,竟利用金钱引诱未成年人放火,烧毁鞋店内的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而被判处徒刑。

在审理的盗窃案件中,有15件是老年罪犯假借他人之手完成的。

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组织策划的犯罪类型,如赌博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应引起注意。

后三者均为20XX年才出现的犯罪,而赌博罪近年来在呈上升趋势,20XX年没有,20XX年和20XX年分别为2人、3人,且其中4人均为利用“六合彩”骗赌的犯罪嫌疑人。

如20XX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邱启堂在其子邱金华的协助下,利用电话和传真机向本村邱仁和、邱以圣等80余人销售“六合彩”20余期,收注金额6万余元,还发展下线庄家陈广州、范道锦、江品贤等5人。

  5、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不容忽视。

20XX年以来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涉及妨害公务罪的9人,寻衅滋事罪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人。

包庇罪与窝藏罪也占有相当比重。

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共批捕农村老年人包庇、窝藏案件6件,占同期结案的8.45%。

在子女违法犯罪时,农村老年人往往不能分清是非,理智对待,而是纵容、包庇,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6、犯罪发生的地域分布不平衡。

经济较贫困地区犯罪数量相对较多,连城、上杭、长汀三地发生得较多。

  

图一

  7、农村老年女性犯罪比例很少,共计18人,仅占9%。

从中反映出农村老年人中男性犯罪问题更为突出,更应受到关注。

  二、犯罪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现有经济环境的影响。

龙岩市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一些老年人为生活所迫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

该市又地属山区林区,林业资源丰富,多数农村老年人仍然抱着“靠山吃山”的旧观念,因此导致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现象突出。

而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浪潮同样冲击着农村,农村许多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创业,在家的一些农村老年人为求“致富”捷径,走上了不正当获取钱财的犯罪道路。

特别是近年来“六合彩”赌博在该市许多城镇农村盛行,也吸引了不少农村老年人的积极参与。

  二是农村特有社会环境的影响。

农村的宗族观念较深,亲属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一家有难,八方相助”,个别群众出于某种原因,自发或煽动周围不明真相的农村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一些正当执法行为加以干扰阻碍,甚至仗着人多势众,做出过激的行为。

农村老年人于年龄较长,在亲朋中有一定威信,常在这些行为中处于较主导地位。

如20XX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友林、李炉然等9人以本村村民李月金的死亡与镇政府有责任为,冲进镇政府,砸坏办公大楼房门、窗玻璃等物,将镇政府的两部汽车挡风玻璃砸坏,追打镇长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

与传统社会相比,单一的家庭生活向家庭与社会生活的互动转变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然而,农村老年人在这方面却处在弱势。

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变化减弱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交往机会,空虚无所寄托、缺乏必要的心理疏导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老年人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

因此,家庭生活中的失落与社会生活中的“失败”成为老年人生活中的一种心理隐患,此时,如果出现外界机遇,这种心理隐患极易外化为越轨行为,严重的则触犯刑律。

从家庭角度看,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偏远山区,不孝敬赡养老人的事件屡有发生。

家庭不和睦或无人赡养,长期压抑,致使农村老年人心理失衡,通过犯罪发泄自己的不满。

79岁的邢某老伴已去世,虽有儿女8人,但相互推诿,无人赡养。

三个儿子以其居住的房屋,在分家时已商定属自己为,不让老人居住,邢某难以发泄一直压在心中的怨气,将居住的房子点燃,致使其五间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烧毁。

  三是农村老年人生理心理特征所致。

老年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自控力差,使其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固执、偏狭、幼稚、易被激怒,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往往就失去已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冲动起来。

这种情绪回归现象常常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牢骚满腹,缺乏宽容、通融态度,不能恰当解决所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从而走向犯罪。

例如,67岁的高某因病住院,一天倒水时因手发抖而摔破了茶杯,引起同室老人黄某、林某的讥笑,高某难忍一时之气,即将黄、林二人打成重伤。

60岁的杨某在与邻居丰某玩扑克时,因出错一张扑克牌与丰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杨某用拳头将丰某左眼打瞎构成重伤。

20XX年3月,70岁的犯罪嫌疑人赖以生因与本村谢暖和的口角纠纷,用泥团扔伤谢暖和头部,致谢重伤。

20XX年10月,65岁的犯罪嫌疑人刘寿传因被邻居刘建昌殴打怀恨在心,用其自制的鸟铳对准站在刘建昌家门口抱着其儿子的刘建昌姐夫刘进松进行射击,造成刘进松轻伤,刘建昌刚满周岁的儿子重伤。

20XX年7月,66岁的农民刘某在夜间偷偷地来到邻居家,将正在盖起的房子用汽油点着,幸好被村里人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被判刑六年的刘某事后说,他放火是因为邻居家的日子过得比他家好,他看着眼热。

  四是一些农村老年人于缺乏亲情关爱,心理和生理上的孤独寂寞,引发畸形心理问题而导致性犯罪行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老年人的身体素质有了提高,很多人的性需求和性能力并没有随着年龄增长而丧失殆尽,同样需要性生活。

据性医学研究,相当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少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

但是,农村老年人性需求的客观存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许多在性方面有需求的老年男性,不敢、不情愿也不好意思通过正常的交友或是婚姻的途径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能苦苦压抑,日积月累便会逐步形成极度饥渴的性心理。

老年男性对性的不满足,有的时候会以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观看色情电影,手淫,同异性交谈,达到极端时就会不择手段,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一些老年男性偶遇性刺激时,他们的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极易在瞬间崩溃,往往就会采取猥亵、甚至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

因为老年男性的心理和体质特点,于年老体弱,多数不敢打成年妇女的主意,他们一般采取非暴力诱骗等犯罪手段,往往会把目标锁定在幼女、弱智女性身上,所以老年男性犯罪制造的案件影响更大。

文化生活的匮乏也是造成老年人性犯罪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许多农村老年人闲在家里就是带小孩,煮饭,打扫卫生,可以从事的娱乐活动屈指可数,无非是打牌、搓麻等几样,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少。

再加上淫欲型老年罪犯往往存在倚老卖老的错误思想,他们中的不少人认为,反正年纪已一大把,再不“尽情”享受一下,恐怕就没有机会了,即使做出“出格”的事来,自己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

在这种畸形心理的驱使之下,胆大妄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如68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海桃在自家利用和其养女杨漳兰同床睡觉之机,多次乘杨漳兰睡着之际,对其进行猥亵。

20XX年8月,70岁的犯罪嫌疑人江万金酒后窜至患有精神病的女子陈水清家,将其带至邻近菜地,同其发生性关系,被群众发现并赶走后半个小时,又将陈水清带回原地同其发生性关系,再次被群众发现并赶走后又过了半小时,犯罪嫌疑人江万金又将陈水清带回菜地发生性关系。

受害人陈水清经法医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丧失性自卫能力。

  五是农村老年女性在心理上较男性更为稳定,她们在生活上更以家庭为重心,生活的圈子相对较小,接触的新事务也较男性更少,农村女性老年人更是如此,所以犯罪数量明显少于男性,而且其犯罪也与其家庭生活密切相关。

如20XX年2月,犯罪嫌疑人邓珍菊到自家责任田田埂上除草,于田埂上的草长得比较多而高,在没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将田埂上的草点燃,火被风刮至田边山上,引发森林火灾,大火从上午12时许烧至下午18时35分才扑灭,受灾面积264亩,经济损失为93825元。

  六是农村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下,法制意识淡薄所致。

据统计,%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或是目不识丁的文盲。

而且于历来普法的重点一直是放在青少年,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偏远的农村更是老年人普法的盲区。

当今社会文化的多元化不仅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对老年人也会产生各种刺激,如典型的拜金思想等。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一些非主流文化会对老年人心理形成各种强烈刺激,并此产生多种行为动机。

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自我学习的能动性和能力都相对较差,社会又疏忽了对农村老年人的再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加上实践中因老年人普遍处于高龄期、高病期、高护理期,司法机关对老年罪犯多采取不诉、缓刑、监外执行等措施,导致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严肃性。

如孙某、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二人均认为所持有的枪支是父辈留下来的,从未觉得持有枪支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是犯罪的行为。

另外,农村基层组织的福利设施不完善,老年人物质生活没有保障。

有些老年人家住偏远山村,单身生活,经济状况一直窘困。

随着年龄增大,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大多缺少儿女的照顾,基层组织对老年人的帮助不到位,贫穷致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如刘某盗窃案。

在办理刘某盗窃案中,发现其作案动机非常简单,按其自己供述,“盗窃”就是为了过个年,买点年货。

因盗窃数额较小,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对其判处罚金。

刘某面对法院的判决一脸无奈地说:

“谁替我交罚金呢,我要是有钱还偷人家的驴吗?

  此外,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也是一个原因。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

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与青少年相比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

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

与之相伴的则是文化生活出现“真空”,导致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发展脱节,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三、预防对策

  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病症,是社会各种矛盾相互激化、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相联系。

以往的犯罪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轻视了老年人犯罪预防,而实际上无论是从现实还是长远来看,预防的效果都要比打击强。

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犯罪增多不容忽视,关爱农村老年人,让他们有一个幸福晚年,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重视和研究,从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老年人犯罪提供具有较高价值的理论指导。

笔者认为,预防和减少农村老年人犯罪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是社会预防与家庭预防相结合,重视构筑农村老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积极安排老年人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保障物质供应,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避免“无事生非”。

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使他们产生失落感,教育他们保持晚节,老有所为。

要在保证老年人生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重视老年人生理健康和心理卫生,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体系,及时发现老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疾病,及时就医。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积极鼓励和帮助老年人学法和懂法。

不能认为老年人社会阅历丰富,自然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强。

事实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很大程度上办事仍是凭多年来养成的直觉、感觉等非理性经验。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农村老年人同样也有一个不断学法,更新法律知识的问题。

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项工作尤显重要。

另一方面,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们只忙于自己的事情,忽略对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重视对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地安享晚年,如此,老年人便不会丧失生活信心,因而也就减少了许多导致其犯罪的因素。

  二是惩治与维权相结合。

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收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

检察院对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在实体上,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性质、特点、犯罪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办理程序和策略上,尽量适应和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说服教育,消除对立情绪,保护老年人的自尊。

力求做到:

一方面,通过惩治老年人犯罪,维护最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惩治中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始终。

老年犯罪者一般具有意志薄弱的特点,表现为不良的行为习惯、行为方式难以改变,具有很强的守旧性、习惯性和固执性。

也正因为如此,要针对老年犯罪者的不同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改造。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所偏离社会轨道行为的错误,重新做人。

例如可以在监狱里建立专门的老年罪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老年罪犯的收监、改造,建立老年服务网络。

但要端正对农村老年人罪犯的惩治态度,感情上的倾斜要把握尺度,不要形成老年人犯罪必然从轻处理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弱势人群维权体系,对被不捕、不诉、宣告缓刑的老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特别要重视对老年人刑满释放后的安置。

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嫌弃。

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对老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的老年犯,有效地遏制老年人犯罪和再犯罪。

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三是舆论导向和加强文娱生活相结合。

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心理要求的复杂特点,一方面,社会应该给他们树立健康的舆论导向,正视、理解老年人的心理、生理需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

老年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到了晚年,就应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

另一方面,社会积极为农村老年人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我们的社会不仅要从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关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也要多顾及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心理的健康状况。

一些家庭的后辈认为老年人年纪大了,能保证他们有吃有喝就行了,他们哪还有什么精神追求。

然而,他们却忽视了老年人也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

如果老年人精神空虚,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减少老年人犯罪是有积极作用的。

给他们提供合理、合法、健康的娱乐、健身、学习场所,农村可以通过村委会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使其获得身心愉悦,不再孤独自闭,远离腐朽思想毒害,以避免老年人误入歧途,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附:

文献综述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相关司法解释

  二、参考书目:

  王作富:

《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版。

  高铭暄: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版。

  《法制论坛精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陈兴良、李汝川:

《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出版社,199年第1版。

  刘生荣:

《施刑范典》,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魏平雄、赵宝成:

《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9月第2版。

  张福森:

《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

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这些年来,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

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亿,约占总人口的10%。

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

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

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

  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

20XX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20XX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20XX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

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

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

20XX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

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20XX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仅20XX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

20XX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

20XX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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