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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办法.doc

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工程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工程(产品)质量监管和考核力度,有效地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鼓励各项目争创优质工程和名牌产品,做到奖优罚劣,根据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

  1.3、建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惩专项基金。

工程质量实现创优规划目标,或者为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者(包括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1.4、施工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公司工程技术部人员的督促和指导。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违反《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本办法实施惩罚。

  1.5、公司实行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各项目劳务公司拿出20%进度款,纳入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考核。

  1.6、重奖创出优质工程的项目和个人,处罚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含严重质量问题),损害企业信誉的项目和责任者;

1.7、工程技术部质量主管每月对各个项目进行一次施工质量考核,将劳务公司进度款的20%,作为考核目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各占10%)。

每月发放进度款时,按考核总得分的百分比乘以10%再乘以应发进度款总额即为当月应发的质量绩效进度款。

其余进度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将在工程竣工时酌情发放。

1.8、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工程项目劳务公司。

  第二章、质量管理奖罚考核标准

  2.1、各项目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查考评工程质量合格率(优良率)实现了合同承诺目标,社会效益显著,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达到申报条件并实现申报,公司将对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进行返还。

  2.2、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项目或个人奖励1000~20000元。

如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突出,可提请公司领导批准另行重奖。

  2.3、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工期及设计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不奖不罚。

  2.4、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工程监理抽检中不得出现不合格项。

  2.5、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群众举报控告(经确认基本属实)、起诉(我方败诉)、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处罚1000~10000元/次。

  2.6、保修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房屋使用功能较差,影响较大。

要求维修并按实际情况扣罚质量保证金10%。

  2.7、在建工程项目凡被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或名列前三名者,适当奖励1000~3000元。

被通报批评的处罚1000~3000元。

  2.8、公司定期对在建工程各项目检查、考核、评比累计荣获第一名的奖励1000~3000元,倒数第一名的罚1000~3000元。

  2.9、对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被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或公司工程技术部人员督促、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

施工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对刁难、顶撞、阻碍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执行公务或顶撞、阻碍公司工程技术部人员行使指令、或不接受整改和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款500~1000元。

并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3.1、各项目施工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安全、优质、低耗、高效。

  3.2、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分包人)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职质量员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收集、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质保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3、施工负责人(工程分包人)必须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项目班子成员、施工现场各施工班组开展经常性的施工质量检查和教育,提高各班组工人的操作技能水平,在施工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3.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图纸和合同约定及国家、省、市现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标准等。

要求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

坚持做到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坚决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5、隐蔽工程必须经过项目部、公司工程技术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等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3.6、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材料的检测、化验、试验。

材料没有检验合格或缺乏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

  3.7、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每个工地要有专职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严格按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的要求,根据工程的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保资料分类收集、整理保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3.8、施工负责人及其所有管理人员,不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不符合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现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标准等。

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处理和经济处罚等、并追究其责任。

对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3.9、项目施工负责人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符合国家、省、市现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标准等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自身不重视、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被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或公司工程技术部门人员经监督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施工负责人不重视、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且故意刁难、顶撞、阻碍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执行公务和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使指令的,每次罚款500~10000元。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4.1、各施工负责人是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质量工作应全面负责,要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政策。

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积极支持项目部、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管理人员及工地质量员、安全员的工作。

  4.2、对于所负责的每个单位项目工程必须及时按相关规范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要还应制定作业计划和工艺规程。

  4.3、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的施工现场有关质量技术操作细则及其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查批准后,负责贯彻执行。

做到符合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现行颁布的一系列标准、规范等。

  4.4、严格执行质量规范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管理,督促施工班组对施工质量各个阶段进行检查验收。

  4.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项目劳务公司管理组对施工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措施或向上级反应请求帮助解决。

  4.6、项目劳务公司管理组经常向各施工班组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教育,提高工人的质量意识,同时要对新调入的工人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明确施工质量。

  4.7、项目劳务公司管理组应定期、不定期召集所有管理人员,召开质量会议、抓好施工质量。

  4.8、项目施工负责人及所有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忠于职守,重视质量、强化管理,经常组织项目班子成员实施质量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工程技术部门检查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落实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对所有负责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符合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现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标准等。

当年无质量事故,经公司相关部门综合考评完成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制指标,并取得显著成绩,年终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有关部门综合评定为质量管理“先进项目、优秀项目经理、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于年终由公司研究决定按责任制考核给予该项目进行奖励1000~10000元。

  第五章、项目质量管理存在下列问题的应立即处罚:

  5.1、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工程分包人)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条或总额10000元的罚款。

  5.1.1、质保资料收集、整理应及时、有效、真实、齐全、清楚。

  5.1.2、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成品、半成品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施工记录,确保所使用材料和工程结构安全,以上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5.1.3、不按图纸、规范标准、技术措施进行交底或交底无签字;

  5.1.4、不审查技术资料、不组织技术交底和分部分项质量验收、不及时做好隐检记录;

  5.1.5、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或不接受质检员意见,限期整改通知下发后不及时、不认真整改;

  5.1.6、不按图纸施工或只抓进度,不抓质量,质量通病严重存在而无可靠改进措施;

  5.1.7、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需无偿返工处理);

  5.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或偷工减料,或拒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者;

  5.1.9、漏(错)放受力钢筋、钢筋移位严重,或搭接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或焊接质量低劣,随便切割主筋的;

  5.1.10、模板支撑不足(或不牢),变形跑模,造成砼观感质量较差甚至爆模者;

  5.1.11、砼浇筑、振捣不实,施工缝处理不好,砼观感质量较差者;

  5.1.12、由于砼配合比或原材料质量及砼拌制引起砼结构和试块强度不足,或搅拌不按规定操作者;

  5.1.13、进场材料、半成品无材质证明,不按规定及时做复试,材料质量低劣而使用者;

  5.1.14、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标高超出规范要求,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5.1.15、不按规范、标准做压力实验,不做蓄水灌水试验,或焊工无证施焊。

出现“滴、漏、跑、冒、堵”或保温防腐有遗漏不符合规定者;

  5.1.16、不按规范、标准施工检测,交工时发现配电箱(柜)、设备、插座、开关、灯具、连接件等电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者;

  5.1.17、水、电、管材、过墙(板)乱打洞、断筋、断肋影响结构安全或阳台、走廊倒泛水,地漏坡度不足,造成积水渗漏者;

  5.2、对质量事故的惩罚

  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对工程影响程度、经济损失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2.1、对一般质量问题的惩罚

  5.2.1.1、施工期间因工艺错误造成返工或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下,无因质量事故造成重伤、死亡者属于质量问题。

  5.2.1.2、在质量检查中,上级领导或公司工程技术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本章节内容以外的质量问题,视其严重程度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通报或处项目经理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工程承包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检查通报中指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限期未整改的,按原罚款的2~3倍加重处罚。

  5.2.2、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未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管理监控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错误,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对酿成质量等级事故的均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

  5.2.3、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以下。

对责任项目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经济处罚1000~3000元。

对工程负责人(工程分包人)事故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3000元~30000元。

  5.2.4、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30万元。

对责任项目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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