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和考评办法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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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和考评办法及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和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整合现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组成。

县(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须有一定的规模,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重点是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需要;要选择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社区(集镇村),以保证养老服务有一定的覆盖面。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六条 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实施方案、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指导、规划、协调、检查督促;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整个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审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等工作;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监督电话,听取老年人意见与建议,解答提出的问题;指导各服务站点及时有效的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各项服务;协调做好志愿者等社会为老服务组织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搞好对服务站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工作。

服务对象初审上报、登记造册、服务券发放、资金结算;为辖区需要服务的居家老人和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有偿的日托、洗衣、理发、送餐、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依托县(区)老年活动中心、福利中心的设施和人员,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挂“XX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牌匾。

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具有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综合培训等职能,有条件的可以单设。

第十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主要依托乡镇(街道)老年活动中心或敬老院、福利院的设施和人员,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挂“XX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匾。

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有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志愿者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单设。

第十一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主要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或老年活动室为依托,就近开展为老服务。

内挂“XX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匾。

有专门的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老年人求助电话、日托室、洗衣室、理发室、聊天室等服务设施。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应从民政、老龄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要求能掌握和贯彻上级有关社会化养老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应从乡镇(街道)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熟练并掌握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方法,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应从社区(村)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和女性服务人员,每个站至少有2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和若干名志愿者服务人员。

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5周岁以下。

对新上岗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已在岗人员应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工作人员按工作规范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度目标任务建设并运作,经市老龄办验收合格,由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方式:

各县自行解决,各区按市下拨经费1:

1配套解决。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及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标准由各县(区)自定,经费保障:

各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解决;各区按市财政预算1:

1配套解决。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各功能区分布合理,有醒目标记。

第十九条  建立饮食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高效、安全地为居家老人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实现服务的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情况档案,各项服务资料完整。

有条件的建立电脑数据库,实行三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要公示上墙。

第二十三条  无偿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确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应公示7天,无异议后开始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基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见附件)

 

 

附件: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订《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及标准》。

一、考评办法

1、考评内容:

以《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基本规范》为依据,落实居家养老服务“3247”工程,即建立3级网络,打造2支队伍,实施4项服务,推行7种方式(详见考评标准)。

2、考评方式:

采取组织考评和民意测评两种方式进行,组织考评是指各级老龄组织逐级考核评定,民意测评是指通过对社区老年人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满意度。

3、考评程序:

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城乡社区逐级考评,市老龄办并对基层申报单位进行抽查。

4、分值计算:

考评采用百分制,其中组织考评得分占70%,民意测评得分占30%,90分以上为合格。

5、奖惩措施:

对考评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授予“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达标单位”奖牌。

对工作出现滑坡、群众有反映的,经市老龄办复查后,取消其资格。

二、考评标准:

项目

考评内容

基本分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级网络

 

30分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0分

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5分),设有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综合培训等职能办公室(5分)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10分

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5分),具有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志愿者服务等功能(5分)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10分

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5分),设有老年人求助电话、日托室、洗衣室、理发室、聊天室等(5分)

 

 

两支队伍

 

10分

专业护理照料队伍

5分

建立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2分),具有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证书(2分),工作熟练,服务规范,年龄在55岁以下(1分)

 

 

志愿者服务队伍

5分

有党员服务队(1分),有老年服务队(1分)有大中学学生服务队(1分)有民间组织服务队(1分)有结对服务队(1分)

 

 

四项服务

 

25分

生活照料服务

10分

发放服务券,实施日托、洗衣、理发、送餐、家政卫生清扫等

 

 

精神慰藉服务

5分

陪聊、陪逛、读书、读报、文化娱乐、电话问候等

 

 

医疗保健服务

5分

建立健康档案,测量血压,失能老人的护理照料,送医送药等

 

 

信息咨询服务

5分

了解老人服务需求信息,提供家政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

 

 

七种方式

 

35分

家庭自助

5分

子女出资委托社区和机构提供服务;签订赡养协议,《老年法》宣传进区入户

 

 

邻里相助

5分

为左邻右舍行动不便的老人问候、代购和应急求助服务

 

 

老年互助

5分

健康的低龄老人为高龄失能老人服务

 

 

社区扶助

5分

整合资源,具体组织实施本社区内的各项为老服务

 

 

志愿帮助

5分

组织健全,活动经常、规范、有效

 

 

机构辅助

5分

利用养老机构就近便利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

 

 

政府资助

5分

本级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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