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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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示范文本)

 

序号

执法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代码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330259027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330259021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3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330259022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4

文化旅游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22009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

文化旅游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22020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6

文化旅游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330222053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7

文化旅游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330222042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

文化旅游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330222048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9

文化旅游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330222028000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0

文化旅游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22010000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11

文化旅游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330222052000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2

文化旅游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330222037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3

文化旅游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330222025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4

文化旅游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330222160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5

文化旅游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22117000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16

文化旅游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330222067000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文化旅游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2206600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18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330214027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330214039000

1.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危害后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0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330214037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不协助调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

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不影响事故调查核实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劳动保障监察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330214021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2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的行政处罚

330214014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3

劳动保障监察

对缴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

330214086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危害后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劳动保障监察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330214073001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5

劳动保障监察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处罚

330214073002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6

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330214041000

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7

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330214038000

1.没有违法所得;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8

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30214085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9

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330214018000

1.没有违法所得;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0

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330214040000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31

市容环卫

(衢州)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行政处罚

330217C04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没有危害后果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2

市容环卫

(衢州)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行政处罚

330217C02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没有危害后果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收运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

市容环卫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330217233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没有危害后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4

市容环卫

对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行政处罚

33021715701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没有危害后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

市容环卫

对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行政处罚

330217B17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没有危害后果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36

水利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33021915700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水量较少,违法时间持续较短;

2.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设施;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37

水利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33021915700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下;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8

水利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330219031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9

水利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33021916000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受让企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0

水利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政处罚

33021904400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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