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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罐加工合同

水泥罐加工合同

  篇一:

水泥稳定土加工合同

  水泥稳定土拌合站租赁合同

  甲方:

山西

  乙方:

  为满足甲方王大线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位于繁峙县大营镇的水泥稳定土拌合站,为甲方拌合水泥稳定土拌合料。

为确保双方的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的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套附件

  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水稳铺筑结束止。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及施工地点

  工程项目:

王大线路面改造工程

  施工地点:

省道

  第四条:

生产设备及生产方式要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规定的所有设备和不小于40亩的场地及满足生产的用电、用水。

  为满足甲方工期要求,保证达到24小时随时生产条件,乙方配备

  二名以上控制室操作人员、二名以上计量(与甲方共同确认)及进场材料检验人员、二名以上机电维修人员,工资由乙方自负。

  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石料、水泥、均由甲方采购并负责运输至拌合场,并由甲方配备装载机进行合理堆放;产出的成品料由甲方自行运输至工地。

  拌合站所需上料装载机及其费用由乙方自负。

乙方协助入场材料的计量及质量把关。

  第五条:

租赁单价及计量

  甲方向乙方支付水稳料拌合费用,单价为每立方米

  元每方的单价只含拌合站场地费、乙方配备所有生产相关人员的费用、拌合站所有用电、用水费用以及拌合站所需上料装载机费用。

  双方各派一人或两人进行计量确认,以甲乙双方现场计量人员签单确认数量为准,甲方料场负责人对每日产出成品料出场的签认,就表示甲方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认可,成品料出站即认为交货。

  水稳拌合站调试所浪费的废料由甲方承担,与成品料同等价格。

  第六条:

质量管控

  自拌合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合比生产,同时甲方应派实验技术人员按时对成品料进行抽检。

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相关参数,以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

如因甲方没有及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拌的成品料甲方应同样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支付

  拌合费。

如因乙方设备故障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成品料不合格,甲方拒绝上路摊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提供的石料、水泥不合格,造成产品不合格,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调整生产量,不得随意生产,更不能随意停产。

  所有入场材料双方共同把关,如甲方收入不合格石料、水泥等,乙方有权拒绝使用。

  第七条:

结算支付及票据

  原则上每生产3000方结算支付一次,如甲方资金紧张可适当延迟支付,但在生产结束后二周内双方核对确认生产量并在一月内支付完全部加工费。

  乙方为甲方提供正规税票,税费含于加工费内。

  如甲方不按合同支付余款,所欠部分乙方有权按同期银行利率追索利息。

  第八条:

其他相关约定

  甲乙双方自行安排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沟通、数量确认。

  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废液、废料、粉尘等废物,如因环保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凡在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本合同未列事项及不可

  预见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合同时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水稳铺筑结束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要求双方必须由法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二:

混凝土加工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混凝土加工运输合同

  (适用于混凝土搅拌站)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使用方向(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工程所用混凝土加工、运输业务承包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业务概况

  业务范围:

等所用混凝土拌制、运输。

  业务内容:

加工混凝土所用搅拌站设备基础制作,搅拌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臵避雷装臵,搅拌站设备校验标定,混凝土的拌制并运输至各施工现场。

  第二条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开始试运行;年月日达到混凝土的正常供应量。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如业主、建设单位与甲方所签合同工期调整,则甲乙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应调整。

  -1-

  第三条生产条件

  乙方必须保证建设二条完好的生产线使用,以确保达到甲方工程所需砼数量(高峰期日最大供应量m)。

建站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费用自理。

  乙方所提供生产线必须设备齐全、运行良好。

要求使用新型拌和站(自动上料,骨料仓、粉料仓、水、外加剂均使用电子计量)两套。

乙方提供100t地磅一台,备用发电机一台。

  乙方应出具成品混凝土的检验合格报告。

  乙方应具有混凝土罐车不少于辆。

  乙方提供甲方宣传所用条幅、标识等悬挂地点。

  第四条合同单价、数量、总价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

  混凝土加工、运输综合单价为元/m,单价包含的内容:

混凝土的拌制及运输(运距公里)、装卸费;拌合站临时设施费[含拌合站生活、贮存、生产设施、砼实验设施(标养室)、围墙、地面硬化、排水设施、文明施工设施等];地方事宜协调费;拌合站及搅拌车设备费及安装、维修、拆除费;砼原材料场内的保管、搬运、标识费;抽水设备费及安装、使用、维修、拆除费;水电费;设备及人员调迁费、各种保险费、税费、安全措施费及施工管理费等为完成混凝土加工、运输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合同采用的综合单价,为一次包死,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数量:

本合同各规格混凝土供应总数量约计m。

具2333

  体结算时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

  总价:

总价为混凝土供应综合单价乘以混凝土实际供应数量。

本合同总价约计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第五条计划及供货

  甲方于混凝土使用前4小时填写《混凝土需用计划单》送乙方,乙方在计划供混凝土时间前3小时签字回执确认按计划供应混凝土。

  如甲方变更需用混凝土时间,需提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书面告知乙方,乙方签字回执甲方。

  乙方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将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供应或中断混凝土供应时,所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灌注临近结束最后两车前向乙方电话通知剩余实际需用方量。

  第六条运输及装卸

  乙方负责办理混凝土的运输、装卸等手续直至交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

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行人员进出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需的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

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足够保证输送混凝土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及临时清洗车辆等设施。

  第七条检验和验收

  -3-

  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混凝土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随机取样制作试件和养护。

若出机口试件不合格,引起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若出机口试件合格,需双方具体分析原因,引起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对混凝土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测试。

现场初试按本合同有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进行,主要指坍落度、温度、黏聚性等,不能满足要求时,由乙方负责调试,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调试合格,可以投入使用,否则乙方就地作废处理。

  乙方制作的混凝土在浇筑前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混凝土运输到达浇筑地点后,如果由于甲方现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不能及时浇筑,导致混凝土拌和物的相关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灌注要求或产品失效报废时,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乙方单方掺加外加剂、掺和物、生水等,由此发生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和造成的损失、责任等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浇注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

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的原因、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规范4

  (GB50164-92)加强浇捣养护,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失等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工程计量方式:

钻孔桩基础的混凝土数量按双方实际签认量(以跟随车辆的单据为依据)进行结算(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甲方抽检,发现数量不符时当批次供应量按最低的抽检数量进行计量)。

桥涵其他部位混凝土用量按设计图纸量为结算依据进行计量。

出现跑模、涨模时按双方现场确认的数量据实计量。

根据配合比计算砂石料的实际数量。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缴纳合同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的,乙方同意甲方从第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合同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交(合格)后30日内,据合同履行情况无息返还。

  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按月计量付款,每月按实际结算额的70%支付工程款,季度付款付至实际结算额度的90%。

  竣工末次结算及付款:

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办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末次清算手续。

清算完毕后,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支付:

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或修复完所有质量缺陷后,经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凭据后,由甲方返还(无息)。

  -5-

  篇三:

搅拌站混凝土加工运输合同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混凝土拌合运输合同

  合同名称:

混凝土拌合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安邵(五)砼(XX)-02号

  二○一三年月日

  混凝土拌合运输合同

  甲方:

中铁五局五公司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安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胡家冲

  拌和站混凝土加工生产及运输交由乙方组织实施,对乙方实行合同管理。

为明确

  双方在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

  平、诚信的原则,就混凝土生产供应有关事宜,特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公路土建施工TJ1标中铁五局五公司安

  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管段的混凝土生产供应,所负责供应砼的主要工点为胡家冲

  梁场、一队、二队桥梁、涵洞及路基工程等。

  第二条承包方式:

  综合劳务单价承包。

  第三条承包内容:

  混凝土加工拌和、运输及材料验收、保管,现场文明施工等。

  第四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本项目从承包日起到竣工的全部时间,即XX年3月1日起至XX

  年12月31日,如承包期结束甲方仍未完工则顺延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五条承包单价

  混凝土生产运输单价为配合比砼成本价(见后附砼实际配合比成本价表)、加

  工费55元/m3、运输30元/m3。

  综合单价包含内容有:

  

(1)各种人工费;

  

(2)拌和站机械设备费(含日常保养、维修等)、拌和站水费、电费(按1元/

  度核定);

  (3)运输罐车租赁费、油料费(柴油按市场价)、设备维修费;

  (4)各种机械设备需要办理的保险等税费,机械、人员设备调遣费、人员进出

  场费(不含机械设备拆、装、运等退场费);

  (5)拌和站现场文明施工、各种劳保用品费;

  (6)个人所得税、劳务税、地方治安管理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7)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8)洗石费用已含在此单价中,施工用水费用亦含在此单价中。

  (9)拌合站调试标定费用由甲方承担,新增的水泥罐的安装及材料费用由甲方

  承担。

  临建工程有水泥罐、设备基础工程、场地平整、硬化、料场隔墙、水沟、围墙、

  场地架线、蓄水池、活动板房、标志标牌等一切临时设施已完全到位,整体移交乙

  方使用,乙方应做好移交设施的保护和维修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

  行承担。

若需发生新增或大修临时设施,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充分认识到人员和设备进场后的各种停(误)工风险,一旦发生停工时,

  乙方积极服从甲方的协调安排。

乙方已充分考虑到甲方因供应材料、设备以及履行

  的各项职责和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充分考虑到因市场变化可能发生的各种涨价

  因素,承诺本工程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作任何调整。

  第六条设备及人员

  1、乙方提供的搅拌站设备性能必须满足甲方要求,且砼搅拌过程中,必须满

  足施工生产需要;乙方须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请有资质的单位来标

  定,标定符合国家现定周期,设备修理后尤其是计量部分修理后必须重新标定;标

  定证书报中心试验室存档;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标定人员设定的参数;地磅经计量

  检测合格后使用。

如乙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甲方生产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

  取其他任何措施。

  2、甲方原有拌合站设备、罐车1台、铲车1台按裸租价格元/月提供给

  乙方使用,不够的由乙方自备;如在生产过程中供应不及时,乙方必须随时调配,

  不得耽误甲方施工生产。

在搅拌能力能满足的情况下,砼运送能力以满足施工现场

  为准。

  3、乙方人员配置必须适应施工生产需求。

砼预拌之前双方人员要协调好各自

  的工作职责,确保砼搅拌质量全部符合标准要求,降低砼成品质量风险。

  4、甲方试验及技术人员对拌和站现场材料及技术等进行监督、指导。

  5、乙方各种机械设备每月必须保养一次,一次2~3天,以满足施工生产为前

  提。

  6、劳务人员

  

(1)为保护民工权益,乙方代表必须同每位进场劳务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

  同书》并向甲方备案。

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工资表,并经甲方审定后,由甲方在乙

  方工程款中拨出专款并监督发放,当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发给农民工。

  于各种原因当工程款不足支付人员工资时,乙方积极负责补差部分,人员工资超出

  国家规定的标准需纳税时,其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发放后的工资表原件乙方报送甲

  方财务存档。

  

(2)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时,应及时提交《劳务人员明细表》和《临时工劳动合

  同书》,并须保证明细表和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人员的完整性,否则应承担合同欺

  诈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原材料供应及管理

  1、水泥、机制砂、碎石、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影响到砼质量的材料供应

  由甲方指定供货。

  2、进场材料收方以乙方为主进行验收,并对材料质量及数量负责,甲方监控

  质量和数量。

砼搅拌所需的原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材料允许消耗量:

砂2%,碎石1%,水泥1%,其他材料损耗均为1%,超出允许

  消耗的部分由乙方按市场价格补偿给甲方,材料节余部分的30%由乙方受益。

  3、材料过磅单打印实行联单制(业主供应材料按业主规定执行),乙方人员签

  字后交供货单位一联、乙方一联、甲方一联;所有原材料质量证件收集工作由乙方

  人员负责,并按时分类汇总当日进场原材料数量上报至工区甲方材料员处,否则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不同品种的材料有明确标识,标明材料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进场日期、检验状态。

不同混凝土的原材料要有相对固定的储存地点,堆放时应有

  分界标识,以免误用。

  5、原材料进场后,乙方应及时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材料名

  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应单位、进货日期、检验结果等。

“原材料

  管理台帐”应填写正确、真实、项目齐全。

原材料管理台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

  6、进场的未经检验的粗细骨料先堆放在待检区域,不得进入拌和区域,待检

  区域与拌和区域设置隔离墙。

  7、甲方每月进行一次材料盘点,依据现场混凝土的发货数量核对乙方所生产

  的砼数量,按配合比计算所需原材料,碎石损耗量不得超过配合比用量的1%,砂损

  耗量不得超过配合比用量的2%,水泥损耗不得超过配合比用量的1%,外加剂按配

  合比用量计算,不得超标。

如超出正常需用数量,则超出部分的材料按供应价的

  倍赔偿,直接从每月验工计价中扣除不予支付。

  8、驻地建设和现场标语布置按甲方文明施工统一规划要求办理,费用未含在

  综合承包单价中,发生时由甲方负责承担费用。

  第八条计量及支付程序

  1、本工程不考虑预付款,每月2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每月20日前(上

  月21日至当月20日)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验工,并对符合计量支付要求的工程

  项目编制验工计价表。

  2、验工计价表的审核和审批按以下顺序进行:

(1)验工计价表首先由甲方架子

  队根据现场有权签认人签发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签证单编制验工计价表;

(2)

  试验、物资、合同、安质、工程部门共同审核确认;(3)技术、安质总负责人签认;

  (4)报甲方项目经理批准;(5)返回甲方按程序进行支付。

  3、价款的支付:

甲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计价金额,先扣留10%作为乙方劳

  务工资风险预留金(其中5%在工程结算后支付,5%待工程由业主验收合格并且业主

  支付全部工程款后支付),剩余90%在扣留应扣款项(包括履约保证、借款、领用

  甲方材料、租用甲方设备等款项)后支付乙方。

若业主不能及时或不能全额拨付工

  程款时,甲方对乙方的拨款亦相应顺延或按相应比例递减拨付,甲方有权在业主付

  款到位后予以支付乙方(欠款期间,结算款不计利息),甲方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乙方也不得因此停工。

  4、乙方调试机械等用的混凝土、供应的不合格的混凝土,甲方不予计量支付;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浪费或不能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机械设备的退场工作。

  6、结算:

本工程完工后依据合同单价和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的工程数量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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