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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解析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4、防爆电动葫芦操作;

5、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考核和发证 

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复审 

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

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

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管理和监督 

6.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公司有关制度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6.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⑴未按制度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⑵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⑷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制度的特种作业的。

 

6.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部门要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

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6.8安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7.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里)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的目的为有效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基本素质要求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企业中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放射岗位人员、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以及从事上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特种设备的采购

3.1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3.2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3.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

在投入使用前企业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高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档案

4.1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4.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4.2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1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企业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5.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3所有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6.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1年满十八周岁;

6.1.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1.3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1.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复审每2年进行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企业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

6.3培训情况要进行记录。

6.4每两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健康检查,预防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有下列禁忌症之一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4.1厂内机动车辆、起重司机癫痫、精神病、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两眼矫正视力0.8以下、严重眼疾、色盲;

6.4.2压力容器操作工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贫血、活动性肺结核;

6.4.3起重工癫痫、精神病、明显的神经官能症、高血压、低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

七、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基本要求

7.1电工、配电工、焊工:

7.1.1新证4张两寸蓝底免冠近期彩照1张一寸蓝底免冠近期彩照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初中以上毕业证复印件两张;不能提供初中以上毕业证复印件的需提交初中以上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并加盖该校公章的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医院开具的合格体检表。

7.1.2复检4张两寸蓝底免冠近期彩照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初中以上毕业证复印件两张,不能提供初中以上毕业证复印件的需提交初中以上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并加盖该校公章的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医院开具的合格体检表。

7.2起重工、叉车司机、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操作工,新起证及复检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初中以上毕业证复印件一张或学历证明一份,医院开具的合格体检表。

7.3所需证件要求:

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无破损,身份证无过期,并对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8、交接班管理

8.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8.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8.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

严禁岗外交接班。

8.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

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

经双方签字认可。

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8.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各项检查工作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8.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1新参加工作被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或改变工种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在实习期间,使用单位必须有师傅带班作业,待实习满一年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才能独立作业。

9.2脱离特种作业岗位或连续一年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如因工作需要时需重新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9.3原操作证没有按期参加复审的,视为无证上岗,并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9.4所有需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年审的人员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安环部负责联系培训、考核工作。

9.5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环部统一保管,如因公需要时,由所在单位写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支领,使用结束后立即上交。

9.6调离本公司或退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发给个人,由安环部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9.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0.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0.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0.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10.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10.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10.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10.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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