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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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13〕130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89号)等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局机关”)有关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局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事项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标的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二)所涉事项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
区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2章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局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局机关承担拟订和履行合同职责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拟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承办科室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有关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履行、备案、统计、清理等工作。
局属各事业单位需要以局机关名义签订合同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对接确定承办科室。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合同的统一保管、归档。
局行业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属于重大合同经局机关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签订,局办公室不得加盖行政公章。
涉及金额较大或内容事项较为复杂等合同,应征求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按有关规定递交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九条 承办科室签订合同前,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书面材料。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十条 局机关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基本要素,并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明确;
(六)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局机关规定;
(七)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拟签订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并且把招标文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发布前送审。
第十三条局行业管理科对送审的合同,一般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意见。
审查意见限于内部使用,承办科室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经合法性审查后,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又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承办科室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合法性审查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五条局机关合同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委托的分管领导签订,并加盖机关行政公章。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没有对方违约或可能违约的确凿证据时,不得中止履行或有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必要时可告知局行业管理科并商请法律顾问专题研究:
(一)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必要时可告知局行业管理科并商请法律顾问专题研究处理方案,并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施行。
合同发生纠纷时,一般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合同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争议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的,一般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条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重大合同,局行业管理科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1.备案报告及备案说明;
2.合同文本或意向性文本复制件;
3.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机关合同参照以上程序送局行业管理科备案,局行业管理科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签订的重大合同目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一条承办科室应当妥善保管下列材料,并在合同签订、履行完毕后统一送局办公室归档: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签订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法院裁判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资料保管期限需根据合同重要性合理设定,合同至少应当自在履行完毕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应当在履行完毕后永久保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
(五)擅自放弃局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或档案材料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签订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办科室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签订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应对突发事件而签订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批单
【2017】号
送审合同名称
业务科室意见
年月日
行业管理科承办人员意见
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附后,请审核。
签名:
年月日
行业管理科科室意见
年月日
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程序
依据《奉化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谈判合同事项。
承办机构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
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并提供法律支持。
(二)起草合同文本。
合同一般由承办机构起草;对方当事人起草的,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对方资信、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三)合同合法性审查。
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合同报送合法性审查。
(四)报批。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其中属于经常性业务工作的,除首次外,可以授权分管领导批准。
(五)签字及盖章。
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
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委托。
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必须办理公证或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办理公证或报批手续。
(六)备案。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重大合同,局行业管理科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其他机关合同参照以上程序送局行业管理科备案,局行业管理科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签订的重大合同目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七)归档。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正式文本、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批准文件、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文件、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