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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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乙级许可资质》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2018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四)、(五)、(六)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六)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九条(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延续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四)、(五)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民防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的提出)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应向民防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将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制作《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本市民防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0日。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附件一
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制
填表须知
一、《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
二、本表要求用A4纸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
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四、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民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公章)
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
隶属(中央企业工委、地方、其他)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万元)
初次取得建筑工程
设计资质时间
已具备建筑工程
设计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
情况
建筑专业
人
结构专业
人
防护专业
人
主要注册执业人员
情况
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
人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
人防防护工程师
情况
建筑专业一级
人
建筑专业二级
人
结构专业一级
人
结构专业二级
人
暖通专业一级
人
暖通专业二级
人
防化专业一级
人
防化专业二级
人
给排水专业
一级
人
给排水专业
二级
人
电气专业一级
人
电气专业二级
人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民族
专业
文化程度
职务
执业注册类别及证书编号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本人签字:
设计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执业注册
类别
执业注册
证书号
工程设计工龄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年]第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2.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7.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8.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