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226656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docx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篇一: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http: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

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

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13bb134931b765ce050814df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00bb2c626a7220ffc623d72101ff7f4f&sign=9dbb9846d4&zoom=&png=10971-20897&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

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

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

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13bb134931b765ce050814df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00bb2c626a7220ffc623d72101ff7f4f&sign=9dbb9846d4&zoom=&png=20898-&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二:

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来源:

佛山市中院民二庭作者:

吴行政日期:

XX-12-2017:

40:

30点击:

335

  上诉人(原审原告):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姚冬梅

  委托代理人:

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

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

在XX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

  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

子光公司遂于XX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

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

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

  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

XX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随时要求冯兆江清偿欠款,冯兆江也应当及时清偿欠款。

因为欠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冯兆江出具欠据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与冯兆江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日期。

因此,一审法院将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主观臆断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是完全错误的。

在欠据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20年内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子光公司在XX年4月26日起诉冯兆江,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根本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XX)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改判冯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冯兆江承担。

  被上诉人冯兆江辩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在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子光公司没有向冯兆江主张过权利,冯兆江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冯兆江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

  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因此,原审判决在本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冯兆江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用于本案。

所以,原审判决对于以出具欠条为由,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缺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处理错误,应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冯兆江于XX年11月20日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子光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该欠据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子光公司在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起20年内可以随时要求冯兆江履行,子光

  篇三: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嘉秀商初字第333号

  原告:

申达亿公司。

住所地:

江苏省吴江市盛泽××市场商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

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

嘉创公司。

住所地:

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达亿公司诉被告嘉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达亿公司起诉称:

XX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共计3159米、价值元的纬向鹿皮绒布料。

XX年10月20日,被告经对账确认了上述款项并出具对账单一份。

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

  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嘉创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

原告诉讼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业务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过律师催告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财务对账单一份(原件),时间为XX年10月20日,系由被告单位当时做财务(后来到仓库做进出)的王××出具给原告。

用以证明XX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次,总计金额为元,并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等。

  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对账单名称、欠款单位名称、只是电脑的打印件,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的事实。

上面手写的字应是诉讼以后写上去的。

王××不是财务人员,是被告仓库里做后勤的。

  证据二,催讨函资料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在XX年10月及XX年10月先后两次向被告催讨相应的货款。

  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并未收到律师函,上面也没有邮局的盖章,不能说明原告的催讨事实。

  经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对账单系由被告公司的王××签字确认,且对账单中明确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二与证据一可以相互印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应是真实、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对账单中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而被告不能解释既无业务关系又为何签字的原因,结合原告对交易过程的陈述,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应能够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以否定对账单签字人王××的身份为由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二、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证据一的对账单是在XX年10月20日进行结算,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付款的权利并不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的辩称不成立。

综上,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达亿公司货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元(已减半),由被告嘉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审判员袁瑞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