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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

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配合比设计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

安置房项目十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确保西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员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员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项目成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

杨建龙

副组长:

王朋勇

组员:

宋胜利、周润成、陈曼、常鹏娟、任娜娜、赶继蓬、

张正军

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答疑涉及本制度中各类奖罚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奖罚管理的组织工作。

各类奖罚按程序,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起草,提报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第四条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施工队各级必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评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六条项目各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确定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底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情况纳入月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每季末月度和季度考核、年末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进行。

同时季度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劳动竞赛总成绩。

第九条日常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组织,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月度、季度考核由项目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在每月末、每季度末前完成。

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领导主持,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各相关部室对每个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在年末完成。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项目安质环保部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每次扣2分,连续两次出现同类问题(包括连续两次没按期整改)的单位,加倍扣分,三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扣8分,并报请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同时所扣分值纳入月度安全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月度安全考核采用集中检查方式进行,考核情况由项目安质环保部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季度安全考核结合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分作为本季度安全考核成绩,项目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安全考核评比结合各单位季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得分后,结合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加分奖励或扣分处罚【加减分控制在5分(含)以下】。

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不达标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每季度和年度均评选一次安全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项目对各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见附件)进行打分,标准如下:

1、优秀单位:

90(含)~100分;

2、先进单位:

80(含)~90(不含)分;

3、达标单位:

70(含)~80(不含)分;

4、不达标单位:

70分以下。

第十六条凡发生人员责任死亡事故;重伤两人(含)以上责任事故、重大未遂责任事故;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既有线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一律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评为本季度和年度未达标单位。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七条项目奖励

1、在整个施工期间,项目应对责任心强,在工作中经常排查,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奖励。

其中:

有效避免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或阻止事故扩大的一次奖励2000元;有效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一次奖励1000元;有效避免机械设备交通事故、火灾及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一次奖励500元;有效避免其它小事故的一次奖励100~500元。

2、项目与施工队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施工队予以奖励兑现。

3、施工队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作业工班予以奖励兑现。

以上奖励由施工队在项目对施工队的年度安全生产奖金中进行兑现。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项目对各施工队、个人事故罚款用于补贴项目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处罚

项目要严格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1人/次处罚责任人50元,处罚施工队队长、安全员各20元。

故意损坏安全防护用品的,按照用品价格的5倍进行处罚。

2、施工用电安全隐患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3、人为破坏安全警示标识,按制作费的5倍进行罚款。

4、施工现场随意燃放明火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消防器材设置不全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存在人为消防安全隐患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出现“三违”现象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现场管理人员100元,作业工人100元。

6、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临近)既有线施工的作业项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一次处罚1000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7、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8、酒后驾驶的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9、无证驾驶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

10、违反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11、现场防护员不作为、擅自离岗的一次处罚200元。

12、不听从现场防护人员指挥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3、所有机械设备操作或特殊工种作业、普通作业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14、殴打、恐吓、威胁安全管理人员或防护人员的,视情节,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必要时,对责任人予以清退出场。

15、其它安全违章问题,视情节,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

16、对业主或上级单位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经项目复查后,每次处罚该单位500~5000元。

17、项目与施工队党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罚兑现。

18、施工队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作业工班予以处罚兑现。

以上罚款从各施工队当月拨付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责任事故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经济处罚

发生一般以上或因施工影响铁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工区和工班,除接受属地安全监督单位或上级给予的处罚外,项目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因工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10万元,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0万元。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增罚100%。

3、外部劳务队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项目处以罚款:

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万元,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0万元。

4、发生因违章施工造成铁路交通一般D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次处罚20万元;一般C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次处罚30万元;一般B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次处罚50万元;一般A类事故一次处罚60万元,较大事故一次处罚100万元;重大以上事故一次处罚150万元。

5、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火灾、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含)以上,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

6、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万元,每死亡1人处罚20万元。

7、发生员工非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0万元。

8、发生未遂责任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处罚10万元,重大未遂事故处罚20万元。

9、谎报或隐瞒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群众举报查实或查出的,每起事故对单位加罚20万元;单位和领导已获得的荣誉或奖金,除追回奖金、锦旗外,再处以奖金额的2倍罚款。

10、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以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个人经济处罚

项目主管、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其罚款内容与标准:

1、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2、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90%的罚款。

(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有第2—5项行为之一的,均处上一年年收入80~90%的罚款。

3、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分别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0%、5%进行处罚。

5、交通汽运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责任人赔偿直接损失的20%,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造成事故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发生未遂事故工班主管、分管领导和其它管理人员,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罚款:

事故等级

施工队正职,班(组)长、专职安全员

直接

责任人

主要

责任人

次要

责任人

一般未遂事故

800元

1000元

800元

500元

重大未遂事故

1500元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7、各施工队其他人员处罚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班管理岗位人员及其它有关责任人,项目报请公司以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1、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如下:

责任划分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B类以上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

重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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