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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笔记

审计学串讲笔记

第一章审计概论

第一节审计的定义和特征

[单选]审计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和受委托的专业人员,以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对象,进行审核检查、收集和整理证据,确定其实际情况,对照法规和一定的标准,以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以及反映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审计的定义:

主体、授权者或委托者、客体、审计依据、目的、本质等。

[多选]审计的特征集中体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

审计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机构独立、业务工作独立和经济独立。

权威性是审计监督正常发挥作用的主要保证。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

第二节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多选]按审计主体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名词解释]政府审计:

又称为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名词解释]内部审计:

是指组织内部专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名词解释]注册会计师审计:

又称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多选]按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财务报表审计、经营审计和合规性审计。

[名词解释]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发表审计意见。

经营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而对其经营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评价。

合规性审计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

[多选]按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审计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多选]按审计执行的地点可以将审计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报送审计又称送达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重要方式;就地审计又称现场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主要类型。

[多选]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

第三节审计的分类和审计方法

[单选]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并依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各种专门手段的总称。

我国审计方法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名词解释]顺查法:

是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方法。

其优点在于方法简单。

由于从原始凭证入手,审查的内容系统全面,不易造成重大疏漏;缺点在于工作量大、烦琐,不易抓住重点。

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单位。

[名词解释]逆查法:

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与会计核算程序相反的顺序依次进行审计的方法。

优点在于节约人力和时间,提高审计效率;缺点在于不够系统、全面,容易遗漏问题。

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量多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的单位。

[名词解释]详查法:

是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逐一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而达到审计目的的一种方法。

优点是能够全面查清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风险小;缺点是工作量大,审计成本高。

[名词解释]抽查法:

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中,选择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时期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其优点是审计成本低,审计效率高;缺点是审计结果过分依赖所审查部分的情况,审计风险高。

仅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复杂、内部控制健全和会计基础好的单位。

[多选]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通常包括:

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和鉴定法。

[名词解释]盘点法:

又称盘存法,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清查盘点,以确定账存与实存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名词解释]调节法:

是指在审查某个项目时,通过调节有关数据,证实所需证明数据正确性的一种方法。

[名词解释]观察法:

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实地观察来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审计证据的方法。

[名词解释]查询法:

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

[名词解释]鉴定法:

是指运用化验分析、物理检验等专门技术对书面资料的真伪、实物的质量等进行分析、鉴别,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

第四节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名词解释]审计的职能:

是指审计本身固有的内在功能。

它是由审计本身的特征和地位所决定的,是审计本质的客观反映。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经济评价的职能和经济鉴证的职能。

[单选]审计作用是指根据自身的功能去完成审计任务所产生的客观效果。

审计实践证明,审计具有制约、促进和证明的作用。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多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

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

[简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

(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3)保密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

(4)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当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5)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

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与执业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独立性

[单选]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这种心态能使审计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做到公正行事,保持客观和职业谨慎。

[单选]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简答]威胁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1)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进入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第二,继续教育与要求;第三,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第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第五,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

(2)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第二,鉴证客户内部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工;第三,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承诺的政策和程序;第四,能够确保在对非鉴证业务进行委托时作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

(3)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包括总体上的防范措施和具体防范措施。

总体上的防范措施有: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威胁独立性的因素、评价威胁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第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第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第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第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第四,向鉴证客户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第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将独立性受到威胁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胁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单选]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

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第3节专业胜任能力与保密

第4节

[单选]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单选]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

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坚持。

[多选]注册会计师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第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第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第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四节收费、佣金及业务招揽

[简答]收费考虑的因素:

第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第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第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单选]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单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多选]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

第一,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

第二,具有高品位。

第三,维护了职业尊严;第四,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简答]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其原因是: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

第二,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

第三,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简答]禁止的业务招揽方式:

第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第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第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第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第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误解的声明。

第五节其他职业道德

[单选]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能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会计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名词解释]审计准则:

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包括政府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名词解释]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简答]我国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应该达到的目标有:

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第二,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简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实施,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便于考核审计工作质量,对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使审计工作规范化;第二,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第三,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可以促进国际间审计经验的交流。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单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多选]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五要素。

[名词解释]鉴证对象信息:

是指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鉴证对象是鉴证对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

比如年报审计中年报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是年报审计中的“鉴证对象”。

[单选]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提出鉴证结论,必须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基础。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单选]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鉴证报告,在鉴证报告中应当清楚地表达其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名词解释]审计业务:

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名词解释]审阅业务:

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名词解释]其他鉴证业务:

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及审阅业务外的鉴证业务。

[简答]鉴证业务的其他分类:

(1)按鉴证业务的目标分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主要指审计业务;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主要指财务报表审阅;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则可以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2)按照责任方认定能否为预期使用者直接获取,可以把鉴证业务分为两类: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3)按照提供的保证程度和提出结论的对象分为三类: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节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简答]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简答]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七项要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简答]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1)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及下列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3)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而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第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第三,投入足够的资源以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简答]职业道德规范: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2)教育和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3)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多选]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的人事问题主要包括:

招聘;业绩评价;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发展;晋升;薪酬;人员需求预测。

[多选]业务执行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业务执行中的咨询;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简答]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指导、监督与复核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

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的记录;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适有效的。

[简答]对咨询的具体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形成良好的咨询文化。

第二,合理确定咨询事项,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第三,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第四,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第五,完整记录咨询情况并得到认可。

[名词解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简答]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要求:

第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单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定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单选]对鉴定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简答]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底稿;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取得客户的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质量检查。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多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诉讼爆炸;保险危机。

[简答]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有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因为使用者的误解。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第一,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

被审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是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承担直接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对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承担审计责任。

第二,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甚至欺诈行为,被揭发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审计总存在一定水平的审计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发生经营失败,则这些审计风险就有可能显化为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可能发生经营失败的被审计单位,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也较高,注册会计师发生过失的可能性也较高,因而发生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高。

(2)注册会计师方面责任123

第一,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

如未能查出隐蔽较强的错漏等。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第三,欺诈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为。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多选]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者损失。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刑事责任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判处责任人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违约和过失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三种责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四章审计目标与计划审计工作

第一节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实现

[单选]审计总目标是将审计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或活动所期望实现的目标。

从发展的历史看,审计经历了由弊端审计向财务审计,又由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的历史变迁。

[单选]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名词解释]认定:

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中的各种业务和相关账户所作的陈述或声明。

[单选]根据审计的总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就可得出审计具体目标。

[简答]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

认定的

分类各类认定的含义具体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需要确认的事项)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已发生的交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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