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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业务填写规范

报关单业务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纳"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不讲明不同要求时,则分不采纳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

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

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

指申报单位采纳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

指海关在核实物资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治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同意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同意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同意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不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能够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物资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依照物资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物资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物资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物资应填报物资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物资应填报物资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物资,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物资,填报同意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物资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同意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物资,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物资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

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物资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物资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同意进(出)口物资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物资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专门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物资,填报直接同意物资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托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托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物资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依照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专门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物资,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物资,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物资,按载运物资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物资,按载运物资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依照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物资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同意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

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物资,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ⅩⅩ(关区代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进口报关单号)"。

按转关运输物资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物资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物资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同意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物资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物资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物资的单位;

  2、托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物资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物资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物资的单位;

  2、托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物资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依照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同意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专门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物资,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物资(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物资的,应分不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物资,依照《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物资实施征、减、免税治理的性质类不。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依照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专门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依照《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物资,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物资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物资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同意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物资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物资,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物资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同意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物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物资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物资,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不(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物资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物资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依照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物资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物资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依照进口物资的收货单位、出口物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依照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物资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物资,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物资的国际运输费用。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物资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物资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物资,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物资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物资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物资的实际件数。

专门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物资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依照进(出)口物资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物资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物资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物资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物资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

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物资填报为0。

  例如:

  TEXU3605231*1

(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物资填报用途,应依照进口物资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物资的境内生产企业。

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托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物资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物资,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讲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

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号码。

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物资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物资,填报和打印该项物资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物资,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专门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物资,分不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物资,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物资,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物资,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物资(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物资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物资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物资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物资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专门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物资,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物资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物资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

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

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物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物资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物资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物资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不(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专门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物资,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物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物资,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物资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物资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物资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依照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物资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依照《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物资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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