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据集锦自己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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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行政机关7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
3、听证: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前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等。
4、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
5、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纳到制定银行;
《工伤保险条例》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5人专家组成
2、未参加缴费的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1-3倍;
3、事故发生造成伤害或诊断职业病的→30日申请→社保部门→60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15日决定受理);工伤职工1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
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平均工资的30%
5、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可延长30日)→初次鉴定结论→15日→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人员伤残发生变化的1年内进行复查鉴定
6、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支配的20倍
金:
6个月统筹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消防法》
1、消防设计去的施工许可7工作日→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备案抽查不低于50%)(验收文件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报公安消防机构)
2、人员密集或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审查→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特殊消防设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受理后5日→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30日内评审(专家:
高级职称不得低于7人,2/3同意)
《职业病防治法》
1、医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预评价→卫生部门→30日内审查通过;
2、职业病诊断需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安监部门→10日内组织调查;
3、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结果有异议→提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决定;
4、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单位存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0日内→裁决(用人单位有争议,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5、职业病危害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项目→竣工验收30日内→申报;
技术、工艺、设备变化→15日内申报;
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化→5日内→申报;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出与原申报内容变化的→15日内→申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机关→45日审核
2、许可证有效期3年,我发生事故延期3年,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后10日内→向受理机关申请(资料不齐,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4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不予发证的10日通知建设单位)→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2、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取得许可证后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间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处10—20万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生产前2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初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意见当场受理(资料不合格5日内通知补资料)→45日发证
2、发证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每年1月15日将上一年度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矿井出口距离≥30米;
2、项目竣工后10日内→向受理机关申请(资料不齐,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4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不予发证的10日通知建设单位)→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与危化品办理相同)
3、颁发机关每1年向社会公布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的不可委托设区的市级进行办理;
2、申请许可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5日内通知补齐)→45日决定是否颁发(不予办法,10日内通知申请人)→10日内颁发
3、变更许可证申请→受理机关→10内受理
4、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延期:
需交①安全现状评价②延期前6个月达到安全标准等级的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
5、采矿证到期→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1、储存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配备2套全封闭防护服;
2、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料不齐,5日内通知补资料)→4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不予颁发,10日内告知)→10日内颁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安全评价报告(可替代安全评估报告)→15日内→向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风机登记建档工作→向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的(要备案):
重大危险源评估满3年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4、重大危险源电子数据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5、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记录信息→报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报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建安监总局
6、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核销资料→报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止的:
①危险化学品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种植、取土等挖掘施工、挖塘等;
②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5米范围内有小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建筑物、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蓄场所、变电站配电站等公共设施;
③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500米抛锚、水下爆破作业等;
④危险化学品专用隧道中心线1000米范围内有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
2、穿越管线施工作业:
①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铁路、河渠架设、埋设等;
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200,米和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工程等;
以上作业,施工单位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报施工方案)→管道单位→派专人现场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施工单位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未设置明显标志、未提供合格劳动用品→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万元以下罚款→预期未改,5-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1-2万元。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发包单位每半年对承包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考核一次
2、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发包的不超过3家
3、承包单位每半年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一次项目部安全教育考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5年以上井下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初中文化人员不低于50%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从业人员超过100的食品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服务提供服务
2、离岗6个月以上进行安全教育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每3年1次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设施试运行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坝顶高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书面报告→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上游式尾坝库堆积1/2或2/3最终设计坝高时→全面勘察→稳定性专项评价;
4、运行到设计最高标高前12个月或不再排尾作业1年内(可延长6个月)→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安全条件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审查→详细设计开始
2、试生产期不少于30天,不超过1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高危行业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与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其他行业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2、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0日批准(可延长10日)
3、试运行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防护设施设计前20日→验收方案→书面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验收完成→20日内书面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30日审查完毕;
2、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0日内验收完毕
3、未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5-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安全措施→报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工程15日内,资料→报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分包专职安全员不少于总数千分之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结果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内审查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3、重复使用危化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保存2年;
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决定是否批准
5、从事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颁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颁发。
6、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持本单位合法用途说明;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申请县公安机关→3日内决定颁发购买许可证
7、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1年
8、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5日内将品种、流向、数量等→备案县公安机关;
9、申请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托运人→申请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公安机关→7日内决定→颁发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0、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备案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初审20日内→初审意见→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内审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0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4、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地县公安机关→3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到目的地后3日内→收货人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销;
5、申请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主办单位申请→公安机关→20日内受理→核发《烟火燃放许可证》
6、处罚: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5000-2万元罚款;携带、托运、夹带200-1000元罚款;非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的,100-500元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购买、运输、爆破单位申请许可证→公安机关
2、生产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45日内受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