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209782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docx

精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26条规定: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36条规定: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民法通则》〖HTSS〗(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13条规定:

“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19条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04条规定:

“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民事诉讼法》〖HTSS〗(1991年4月9日通过)第57条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170条规定: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17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17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173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23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5、《刑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61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条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45条规定: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事诉讼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第34条规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8条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HTSS〗(1986年9月5日通过,1994年5月12日修正)第8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10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11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8、《律师法》〖HTSS〗(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41条规定: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9、《劳动法》〖HTSS〗(1994年7月5日通过)第14条规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

10、《教育法》〖HTSS〗(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10条规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11、《义务教育法》〖HTSS〗(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9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2、《高等教育法》〖HTSS〗(1998年8月29日通过)第9条规定: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3、《职业教育法》〖HTSS〗(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32条规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体育法》〖HTSS〗(1995年8月29日通过)第16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18条规定: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46条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15、《婚姻法》〖HTSS〗(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9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6、《妇女权益保障法》〖HTSS〗(1992年4月3日通过)第27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未成年人保护法》〖HTSS〗(1991年9月4日通过)第8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18、《收养法》〖HTSS〗(1991年12月29日通过)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12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29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9、《继承法》〖HTSS〗(1985年4月10日通过)第6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13条规定: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8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9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2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0、《母婴保健法》〖HTSS〗(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9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14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

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

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15条规定: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16条规定: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7条规定: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18条规定: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19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20条规定: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21条规定: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22条规定: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23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24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28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32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36条规定: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消防法》〖HTSS〗(1998年4月29日通过)第38条规定: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2、《产品质量法》〖HTSS〗(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32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3、《国家赔偿法》〖HTSS〗(1994年5月12日通过)第27条规定: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HTSS〗(1996年8月29日通过)第23条规定: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5、《广告法》〖HTSS〗(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8条规定: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47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

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SS〗(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41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公益事业捐赠法》〖HTSS〗(1999年6月28日通过)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第7条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8条规定: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28、《保险法》〖HTSS〗(1995年6月30日通过)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54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60条规定: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64条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67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第131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141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29、《兵役法》〖HTSS〗(1984年5月31日通过)第3条规定: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第51条规定: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52条规定: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待遇。

第53条规定: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57条规定: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第58条规定: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30、《预备役军官法》〖HTSS〗(1995年5月10日通过)第46条规定: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50条规定: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31、《国防法》〖HTSS〗(1997年3月14日通过)第62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32、《国家安全法》〖HTSS〗(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136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