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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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简本
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简本
目录
1总则
1.1食品安全风险
1.2指导思想
1.3编制目的
1.4编制依据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级
1.7适用范围
1.8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职责
2.2市食品办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区县和特殊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及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现场指挥部
4.5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级别调整
4.7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监测数据保障
6.3物资和经费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应急演练
6.7培训和宣传
6.8科研和国际交流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1总则
1.1食品安全风险
“十一五”期末,本市食品年销售额达1251.5亿元,餐饮服务年销售额达477.7亿元,规模以上农业实现年产值167亿元,规模以上食品制造业实现年产值315亿元。
作为拥有近2000万人口的特大消费型城市,本市85%以上的食品依靠外省市供应,对外依存度高。
本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各种食品添加剂、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食源性疾病风险;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动物性食物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食物中毒类风险;食品投毒等食品刑事和恐怖主义风险。
1.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继承巩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食品安全应急与服务保障的成功经验,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的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履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风险,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4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京政发〔201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预防为主、全程控制。
遵循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建立快速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各相关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建立市、区县(特殊地区)两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统一指挥、资源整合。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依法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以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科学决策、广泛参与。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听取食品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作用;坚持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6事件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对经监测、评估认为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或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对包括北京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涉及本市,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6.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市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区县范围,超出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整个区县,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办)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对列入本市其他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各相关预案规定执行。
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本市的,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会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8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两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职责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分管副市长)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食品办主任)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或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开展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和总结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食品办及职责
市食品办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局,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食品办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应急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接收、整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及市应急办报告。
(3)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县(特殊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件的查处和责任倒查。
(8)组织开展本市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9)监督检查各区县(特殊地区)、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0)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11)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联系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控信息平台。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协调、配合本市有关单位处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
(2)总后勤部卫生部:
负责协调处理驻京部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预警、发布与通报,支援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4)市政府督查室:
与市食品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5)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参与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6)市教委: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7)市科委:
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8)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制定本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两化融合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9)市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10)市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2)市环保局:
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筑领域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4)市市政市容委:
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餐厨垃圾(含地沟油)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5)市农委:
负责协调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市商务委:
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负责生猪屠宰企业和食盐批发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旅游委: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8)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流通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市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3)市农业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问题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检测、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4)市粮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突发原粮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突发原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25)市药监局:
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6)市中医局:
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和药品物资保障工作。
(27)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因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和无证照流动摊贩生产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8)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出入境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9)各区县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
2.4区县和特殊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区县应急委(特殊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区县和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负责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及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市食品办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下,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聘请食品安全领域有关专家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为本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根据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市食品办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覆盖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和媒体发布的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等信息。
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
3.1.3市食品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本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本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3.1.4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市食品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1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市食品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工作。
3.2.2食品安全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食品办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食品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办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食品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办发布和解除。
在提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建议前,市食品办应当征求应急专家组的意见。
(2)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县应急委(特殊地区管理机构)和市食品办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区市)进行通报。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品办、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县(特殊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