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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企业优惠政策

1、今年初建阳泰和竹木有限公司获得上级补助资金30万元。

(农产品加工类)

2、乡政府引进鑫尔美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为鼓励企业初期发展,乡政府为其免费提供厂房和部分机械设备2年。

3、企业入驻园区,乡镇为其提供用地审批、企业贷款等方面的帮助。

目前,建阳市对企业的政策基本上是一企一策。

针对具体企业的规模,企业性质,纳税多少来制定贷款等方面的政策。

今年上级出台的一些有关企业优惠政策如下:

1、建阳市关于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政策

2、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进入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采购供应商目录的通知

 

建阳市关于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加快海西绿色腹地经贸强市建设步伐,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现将我市和上级近年来出台的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综合完善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界定:

(一)当年承诺上缴税收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加快海西绿色腹地经贸强市建设步伐,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现将我市和上级近年来出台的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综合完善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界定:

(一)当年承诺上缴税收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重大项目

1.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办工业(旅游)项目;

2.当年内资项目实收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实收注册资本金4200万元以上(含4200万元),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3.当年外资项目实收注册资本金700万美元以上(含700万美元,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实收注册资本金490万美元以上(含490万美元,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重点企业实行一年一定,由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重点企业名单。

二、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改善投资环境

1.市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银企推荐会,协助重点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恳谈会或到企业现场办公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2.企业主要领导列席全市性重要会议,并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3.对重点企业发给《建阳客商证》(一企一证,由企业自定人选),市直部门对持有《建阳客商证》的客商在日常办事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

4.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自行选择一所学校入学;企业外聘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以上)、高学历人员(硕士以上学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市区学生同等待遇入学。

5.凡涉及服务企业的相关部门都必须向重点企业做出书面服务承诺,有审批事项的需承诺办结时限,接受企业监督。

6.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到市重点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潭效[2008]6号)文件精神,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市直部门需要进行的检查实行:

(1)备案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定期检查和中央、省、南平市要求的检查,实行告知备案制,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企业、市效能办及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

(2)报批制:

开展专项工作检查或其它检查,实行审核报批制,必须报市效能办批准才能进行。

对检查后出现处罚,或对企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市对口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7.对重点企业所需电力、原材料、扩大生产用地等,市政府在市内可调配资源中给予优先安排。

8.由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挂点企业进行帮扶,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及时做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给予解决。

9.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10.简化重点企业办事程序,实行重点企业告知承办制。

(二)企业用地政策

1.新入园企业,土地按招拍挂价(每亩不低于6.4万元)竟得,交清地价款,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亩投资强度符合福建省相关产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要求,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投产第一年(签订入园合同后第三个整年,下同)税收达100万元以上,且亩年均税收达5万元以上,按每亩1.7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注册资金6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全额到资),投产后第一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每亩年均税收达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企业,按每亩1.3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每亩年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企业,按每亩0.85万元给予补助。

2.在园区外,土地按招拍挂价(每亩不低于6.4万元)竟得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缴纳完地价款并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后,经市政府许可,其所缴纳土地费用扣除上交省、南平市农业开发基金和征地款外,如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纳税额,可在企业产生税收收入起的5年内,从市扶持工业发展基金中补助其当年上缴地方级所得税收的同等数量,直至到全额补助为止(在此之前签约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来的优惠政策)。

3.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

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4.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5.对新出让的重点工业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将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

6.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纳税奖励政策

1.重点工业企业上缴税收总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每增加3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奖励1万元(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

2.重点工业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给企业2万元,其中5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

3.重点工业企业连续3年均达到年上缴税收增量上百万;上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给企业10万元,其中5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

4.以上各项奖励年度内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四)税费优惠政策

1.市国、地税部门应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对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协助上报上级税务部门办理。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享受下列收费减免待遇:

免收新上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单位收费(详见附件1),优惠部分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单位收费(详见附件2)。

市直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除本政策规定收费项目及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五)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投产奖励金。

引入重点项目及新增项目(供电、矿山、房地产项目除外)投产后,以该项目第一周年上缴地方级所得税收的4%作为奖励金,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有功人员。

(六)实施品牌战略

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重点企业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新产品奖的企业,按南平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重奖。

2.鼓励重点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3.鼓励争创名牌。

重点企业启动申报“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出口名牌”程序后,有关部门要协同企业成立申报工作小组,全程跟踪、协调服务。

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以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及“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25万元及5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根据需要可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创品牌工作的有功人员。

4.鼓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各级、各部门要为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创造有利条件,主动服务,全程指导。

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企业),按南平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重奖;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申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企业),每个项目给予补助0.5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每批准一项采标标志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对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承担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七)鼓励企业上市和培育“五南式”企业

1.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

2.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真实体现前两年企业盈利水平,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本级留成部份通过扶持工业发展补助企业,其中3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3.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在省证监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两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通过工业发展补助企业用于改制上市费用,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4.重点企业在建阳境内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在达标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产值1亿元,加奖1万元。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此前的有关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四、本文件由市工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免收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一览表

2.优惠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一览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政办〔2013〕8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关于武夷新区工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武市、武夷山市、建阳市、光泽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修订的《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201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武夷新区工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24号)精神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11年、2012年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确定的“自2011年起5年内,在原有省上各部门支持南平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由省经贸委每年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武夷新区工业发展的2000万元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贸委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与市经贸委联合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报指南编制,参与项目组织与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武夷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主要包括:

光电、生物(医药)、食品加工、机电制造、节能低碳的资源深加工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公共平台建设方面的项目等。

优先扶持国家、省上产业政策(导向)中鼓励发展的工业类项目(含直接为制造业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项目)。

第五条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和设备技术投资补助等无偿补助方式。

具体标准为:

贷款贴息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新增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以设备技术投资为主的项目可按建设期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均不超过200万元。

结转项目已连续两年获得补助的不再考虑。

第六条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涉及武夷新区工业产业规划和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每年按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的5‰提取工作业务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支出。

第七条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为:

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公示、下达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八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制定申报指南,内容主要包括:

年度支持范围、扶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夷新区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申请项目所需的相关的资质条件或证明、有资金、技术、人才、场地等实施条件或保证;

  (四)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代码复印件;

  (四)经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资质条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分别向所在地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闽北经济开发区企业直接向武夷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项目所在地经贸局和财政局以及武夷新区管委会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将核实后的材料汇总后行文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经贸局和财政局以及武夷新区管委会必须按照申报指南有关条件和要求,对申请单位和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提出核实意见。

对弄虚作假的,市经贸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各类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对资料欠缺的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章项目审查和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审查。

市经贸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及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主要从项目实施情况、产业发展方向和产品技术水平、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市场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评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

市经贸委按照规定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政府审定。

对实地核查通过的项目,形成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与市财政局进行沟通和复核,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市经贸委委务会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项目公示。

经批准后的贴息和补助项目,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的,通过媒体或市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九条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委组织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第二十条当年已享受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项目列入补助计划的,由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跟踪、督促和落实。

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省经贸委、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企业,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三年内的各类项目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武夷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办[2011]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进入国内外大型

零售企业采购供应商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精神,鼓励本省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决定对产品新进入国内外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的我省工业企业实施奖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本省工业产品新进入国内外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以下简称连锁经营企业,见附件1)的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奖励。

二、奖励办法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产品首次进入上述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的本省工业企业,按第1年度实际采购该企业各类产品金额5‰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有产品进入某一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新增采购品种或增加采购数量的情况,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三、申报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分批次或集中申报,县(市)项目向当地县(市)经贸、财政部门申报,并由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产品通过经销商渠道新进入连锁经营企业的,经销企业可将相关材料报送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当地经贸部门申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每半年下达一次奖励资金。

本年度奖励资金按企业申报时间次序安排,用完为止。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说明详实情况。

(二)《新进入国内外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供货情况申报表》(附件2)。

(三)由新进入的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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