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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不动产登记所需

 

各种不动产登记所需

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适用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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