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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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惠政策和主要信贷产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立于年月,总行设在北京,辖属个省级分行、多个二级分行和多个县域营业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成立于年月。

辖属家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和深圳市分行)、家支行,分布在广东省个地市(含广州市和深圳市)、个县(区)。

广东省分行成立以来,始终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植南粤大地,坚持政策属性、坚持服务“三农”、坚持按银行规律办事,全力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农业现代化、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扶贫攻坚,在广东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了主体和骨干作用,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

基金用途:

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

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

产品优势:

.成本低。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成本低,年利率。

.期限长。

一般为年。

.范围广。

申报范围大领域,全口径支持。

.额度大。

不受规模限制,按照国家发改委审核的基金投资额度予以全部支持。

投资对象: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

.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照合法有效。

.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运作的,项目法人取得特许经营权

.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法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

在%以下(含),且上一年度实现盈利(新设法人除外),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

.项目法人具备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的能力。

采用股东借款方式:

.中央企业、省级国有公司。

.对于项目法人是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借款人为地方投融资公司的,股东借款人须为受地方政府委托、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和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的县级以上(含)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

评审条件: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安排的项目清单。

.已经完成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主要审批手续齐备。

涉及安全生产评估的建设项目,须通过国家安监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评估。

.项目投资收益率原则上在。

.基金投资期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项目投资回收期限相匹配,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年。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须实施项目回购,回购主体符合要求。

股权回购主体:

()县级以上(含)地方政府。

()受地方政府委托、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且须为地市级以上

(含)政府投融资公司或其所在区域公共预算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的县级政府投融资公司。

()项目法人的国有控股股东,且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连续三年实现盈利、经营状况良好。

增信条件:

.股权投资方式,根据项目实质性风险情况,采用信用或担保方式。

.股东借款方式,对于地市级、县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股东借款方式的借款人,须采用担保方式。

基金期限:

一般为年。

基金利率:

年利率。

优惠利率政策

抵押补充贷款是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也是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资金来源稳定,对地方而言属于货币净投放,目前执行年利率,相当于基准利率下浮,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引导资金投入基础民生领域。

当前,农发行共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水利建设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农村公路贷款四个领域可执行抵押补充贷款利率。

其中水利建设贷款和农村公路贷款是央行给予农发行的独有政策。

水利建设贷款可支持全省所有水利项目,包括治水、引水、调水、节水、供水、联水、污水处理等。

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可支持城中村、国有林垦区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可延伸到中心镇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

农村公路贷款可支持县级以下公路、危桥渡口的新建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及连接当地景区、矿区、园区等经济节点的公路项目。

从支持范围来看,我省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自贸区发展、精准扶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海绵城市建设等重要规划,均可通过涉水项目、交通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抓手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充分发挥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将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

(可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贷款用途:

专门支持列入国家项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

贷款对象:

.中央或省级政府设立的承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职能的项目法人。

.省级政府授权的承担负责统贷统还职能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项目法人或承担统贷统还职能的公司法人。

.对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县级人民政

府设立的项目法人或承担统贷统还职能的公司法人。

主要条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项目建议书已批复,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复或正在批复并已经明确地方配套资金金额。

.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并落实。

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下浮或采用优惠利率政策。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

水利建设贷款

(可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贷款用途:

用于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水利建设。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规定,并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符合条件的可采用优惠利率政策。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棚户区改造贷款

(可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贷款用途:

用于纳入国家年度棚改目标任务的城中村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棚改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可以用于原址重建、异地新建、统筹购买安置住房和单一货币补偿等项目。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已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视同一类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

.项目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已纳入国家年度棚改目标任务或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优惠利率。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农村路网贷款

(可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贷款用途:

用于涉农公路、水路、县域城镇道路(不含县域市政路)等建设。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财政资金的,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符合条件可采用优惠利率政策。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外乡镇区域内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包括:

安置房、水电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环境设施、农村危房等改造、便民商业设施、乡村旅游开发、古村镇保护等。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原则上要经地市级(含)以上政府审批通过;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有权部门依据建设规划下达的分期投资计划,可作为放款条件。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区域性整体城镇化建设,包括土地整治、七通一平、安置房、水电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环境设施、便民商业设施等。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亿元,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项目建设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镇化建设详细规划;整区域联片开发须取得整体立项审批手续;涉及行业领域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办理的手续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项目所在区域已制定区域性城镇化建设或发展规划;两区同建项目须明确产业园区应符合

国家产业导向,须取得省级(含)以上政府同意设立园区的批复文件,须明确项目符合产园区整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县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县域范围内(含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环境设施、便民商业设施、信息网、可再生能源等。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新农村建设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土地整治、七通一平、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围填海造地等;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宅基地置换、农村危房改造等。

贷款对象:

.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类”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

主要条件: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上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以内;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或还款来源资金中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

对标当地同业,适当体现优惠。

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单一或组合方式;可采用各类合同项下应收财政资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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