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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唐山市林业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唐山市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林业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

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市林业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按照市林业局部署,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由市林业局负责的审批事项的现场抽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县级林业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唐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林业违法行为、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被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林业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案卷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市、区)林业部门在市林业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受检对象、进入受检单位。

(三)听取受检人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案卷。

 (四)形成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四)对湿地保护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定义的湿地及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湿地保护管理是否符合《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等法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全市湿地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2个市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开展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市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相关县及时处理到位;

(三)对严重破坏湿地资源的,市级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予以通报公布,触犯法律的,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湿地管理机构对辖区重要湿地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市级湿地管理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市级湿地管理部门每年抽取2个以上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

(三)过度放牧、捕捞。

(四)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违反第1、第2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3项、第4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5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林业建设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凡是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包括沿海防护林工程、平原绿化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及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省、市财政现代果品产业建设项目、“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市、区)及建设单位自查,市林业局或配合市发改委、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计划下达、规划设计等档案资料,现场调查,座谈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实施检查,验证检查指标和修正指标);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的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的措施建议,并督促落实。

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利用市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

以县林业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市、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七)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统计、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统计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二)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三)结合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二)对有关单位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三)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业务指导;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

对违纪违法的,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唐山市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质量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全市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检查:

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实地现场检查。

(三)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九)对果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果品质量监管职责,积极开展果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预防果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县(市、区)果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果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二)果品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

 (三)果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四)果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市食安办要求开展果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联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监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生产投入品,组织专门队伍对当地主产、主销的抽样果品特别是果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果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日常监督检查:

以梨、苹果、桃、葡萄、枣等大宗果品集中成熟期为主,兼顾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包括对硫磷、氟氯氰菊酯、甲胺磷等27种农药残留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果园用药高峰期每周查一次,其它生产季节每月查一次。

 (四)根据投诉举报的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

(五)各县(市、区)林业部门除定期向市林业局上报监督检查统计情况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的或者果品生产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县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果品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果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林业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遵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果品产地,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果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实际,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市、县林业部门督促辖区内果品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林业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林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县林业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销售的果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果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予以查封、扣押;责令果品生产企业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果品,对违法销售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督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或者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整改情况应当报告检查单位。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部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

2.火源管理不到位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4.未按《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林公字〔2006〕26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要求的。

7.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实行重点管理。

 5.国家、省、市级森林消防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督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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