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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规律

三点两段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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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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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春虎 韩伟 敦进田 王振军  (原创)

 

   道路行车,无预防措施驶入制动非安全区,一旦对方出错,发生事故在所难免。

应牢记,遵循道路交通客观规律,将预防对方出错放在首位,才能避免“所谓突然情况”、消除“意外事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遵守交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远离陋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行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交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确保安全。

——题记

   2009年12月4日,中央电视1台报道了“公安部就改善交通环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息。

笔者随即打开电脑,通过新华网阅读了全文:

   12月4日至13日,公安部在中央文明网、公安部网站、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就“您认为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如何抵制交通陋习,您对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共创和谐交通环境有哪些好的建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安部表示,今年8月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使“酒后不驾车”的安全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及和强化。

这次意见征求活动借鉴了酒后整治工作的经验,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与群众沟通互动,开展一次社会调研,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提出针对性措施,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据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近1.85亿辆,全国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大城市中机动车保有量超百万的城市已有16个,其中,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接近400万辆,交通问题的社会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交通秩序、交通环境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越来越深。

与此同时,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2008年因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死亡人数约占死亡总数的45%,对道路通行秩序及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系安全带、随意变更车道等交通陋习较为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连续发生了几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全社会对抵制危险驾驶行为、远离交通陋习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对赖以生存的交通出行环境日益关注,对安全、有序、和谐道路交通环境的需求更加迫切。

公安部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让更多人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感受到文明交通行为的重要性。

   公安部希望通过意见征求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抵制和减少不文明交通行为、改善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意见征求活动中,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邀请法学、交通管理、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围绕有关议题深入研究,请社会各界就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各抒己见,提出新招、实招、硬招。

   公安部表示,考虑到互联网具有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无地域限制等特点,意见征求将主要通过中国文明网等8家网站进行。

意见征求活动结束后,公安部将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

 

   现将我们围绕有关议题所想讲的道理陈述如下:

 

   陋习与危险驾驶行为是一回事,陋习多,事故就多,广征克服陋习的意见和建议,可见征者的远见卓识,可见治理交通的诚意和决心。

笔者大受鼓舞,冒昧直言,陋习是人们的不良行为表现,造成陋习的原因有种种,但只要抓住其中主要原因给予解决,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陋习是“标”,原因是“本”;治理陋习,不光要治“标”,更得要治“本”;治“标”针对的是具体的事,其使用的招数,自然需要“实招”、“硬招”;而我们重点讲的是治“本”,讲的是要让人们明白道路交通的客观规律,让人掌握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科学道理,这也许只能称是“软招”,但凡事皆出于“理”,讲“理”就是讲“本”;人们只有明白了“本理”,才能自觉地管束自己,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种种陋习。

这种从“本”上做文章做出来的“软件”,也许不乏是一种“新招”。

 

    一、道路是一个高度危险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法规明确地告诉我们: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驾驶机动车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驾驶机动车拉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更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

道路是一个高度危险场所。

其危险在于机动车驾驶员遇危险情况紧急制动时,无法克服由高速运动而产生的惯性,无法回避由此而产生的制动非安全区距离。

如果说驾驶中遇到危险情况,驾驶员脚一踩制动,所驾车就能就地停住,那么就不存在制动非安全区距离,道路上也就没有危险,也就不会发生事故,也就不需要预防,也就不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然,公安部也就没有必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离对方远和近的两个段路

   机动车驾驶员们都很清楚,驾车行驶在道路上,不管自己视线中前方出现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还是路口、弯道、盲区,自己离对方越远就越安全,离对方越近就越危险。

(将路口等地点也称对方,是因为引发事故的对方不仅是车辆行人,而且路口等地点都能引发事故。

)在这个从远到近的过程中,能“提前处理情况”的路段是“安全路段”,其余,就是“不安全路段”;这就是由此及彼的远近两个路段。

如果对自己视线中离对方远近这两个路段进行静态剖析,情形大致是这样的:

 

                                  远近两个路段示意图

                  离对方远的路段        →            离对方近的路段

                        ↓                                   ↓

                    安全路段                              不安全路段

                       ↓                                    ↓

          有充足时间采取预防措施并将预防措     只有延续预防措施的时间却没有到

          施由此延续到离对方近的路段的路段      此才开始采取措施的时间的路段

 

    结果:

①采取预防措施,延续预防措施,安全通过对方。

           ②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无从谈起延续预防措施,要么侥幸通过,要么发生事故。

 

   通过远近两段路明确示意,离对方近的这一路段的距离,在道路上就是指所谓的制动非安全区距离。

笔者在此称制动非安全区距离为不安全路段,是因为此路段只有延续预防措施的时间,却没有到此才开始采取措施的时间,而紧急制动行为是在安全路段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盲目闯进不安全路段对方出错时发生的行为,是驾驶员对所驾车失去控制的表现,是事故发生前的一种常见现象,是行车全程都要竭力避免的行为。

因为无预防措施的行为是错误行为,无预防措施的错误行为与对方的错误行为同时出现在不安全路段,便构成了事故发生的条件。

正因为这样,有很多法官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经常提及肇事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或责任,其实就是没有尽到在安全路段预防对方在不安全路段发生变化的义务或责任。

由此我们就能明确认识到,长期做到行车安全的驾驶员就是在这样采取预防措施--延续预防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延续预防措施……的一次又一次往复循环中来完成整个行车过程的。

    2、量化安全路段与不安全路段的基本距离

    安全路段与不安全路段的基本距离。

如公路旁设置的一急弯警告标志地点到急弯所在地点距离是50米,驾驶员在距警告标志150米的地点就发现了标志,这时他的车速是70公里/小时。

如果继续保持不减速的70公里/小时,前行到急弯地点转弯肯定是危险的,因为此处不存在该速度转弯的条件,只存在低速转弯的条件,而这个低速是驾驶员从发现标志地点到标志之间的150米距离之内调整出来的,我们称这段距离为安全路段。

安全路段就是驾驶员所说的“提前处理情况”的路段,即从容采取预防措施的路段。

没有一个驾驶员敢说自己可以不凭安全路段预防事故。

在这里,发现标志地点到标志所在地点150米距离是采取预防措施的安全路段;标志所在地点到标志所示急弯地点之间的50米距离是延续安全路段预防措施的不安全路段;急弯地点是不安全路段的止点,也可称止点为危险点,因为此点是引发事故的地点;距危险点50米处设警告标志地点基本是70公里/小时不安全路段的起点,也即是两段路的界点。

   前有对方就有发现点、起点、危险点、安全路段、不安全路段,这是道路上的客观规律。

这个规律称为“三点两段定律”,简称“三点两段”。

   3、量化安全路段与不安全路段的实际距离

   通过警告标志,驾驶员很清楚看到危险点是所驾车与对方共同形成的,没有对方就没有危险点,清楚看到这里客观存在的“三点两段”,由此便会进一步明确,所驾车只要有速度,就有一个与这个速度相对应的紧急制动停车距离。

比如在测试场地,只要紧急制动,就有一个与当时速度相对应的制动距离。

这时的紧急制动并不针对什么危险情况,而是为了测试制动性能。

单看测试场地的制动距离,似乎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一到道路上,情况就不同了。

   道路行车,在没有出现对方的情况下,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地使用紧急制动,其速度对应的制动距离(制动非安全区距离)也就体现不出来,它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但是,只要驾驶员视线中出现对方,不管紧急制动不紧急制动,就有一个紧急制动距离长度的那个离对方近的路段,此路段就是不安全路段,这时的紧急制动距离便担负起了具体量化不安全路段长度的作用,体现出了它的实际价值。

根据有关参考数据可知:

30公里时速,紧急制动停车距离是12米;50公里时速,紧急制动停车距离是25米;70公里时速,紧急制动停车距离是42米,依次类推。

前有对方时,30公里时速,就有12米的不安全路段;70公里时速,就有42米的不安全路段。

这是驾驶员行车无法回避的现实。

当然,让驾驶员精确计算出紧急制动停车距离长短是不现实的,如空载时紧急制动停车距离就短,重载时紧急制动停车距离就长等,但不管怎样,驾驶员对道路上客观存在的紧急制动停车距离必须做到心中有数。

   让驾驶员必须对此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是提倡驾驶员去使用紧急制动,而恰恰相反,正是为了不让驾驶员使用紧急制动。

驾驶员很清楚,在前有对方存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驶入那段近的不安全路段,如果发生对方阻断危险点上交通的情况,即使紧急制动,也很难克服其危险;因为有紧急制动,就有制动非安全区,有制动非安全区,就意味着有危险。

所以其结果所驾车不是被对方逼出道路,就是与对方相撞,幸运逃脱的是少之又少。

让驾驶员对紧急制动距离做到心中有数,就是为了让驾驶员明白这个距离正是不安全路段的实际距离,彻底明白不安全路段的危险性质,从而使驾驶员盯住关键的安全路段,及早在安全路段采取预防措施,进而把预防措施延续于不安全路段,以此避免使用紧急制动而平稳安全地通过所驾车与对方共同形成的危险地点。

   驾驶员发现对方时所驾车所处地点上的车速,决定着不安全路段起点到危险点之间的实际距离,也决定着安全路段的实际长度。

“三点两段”是驾驶员前方出现对方时道路上的客观存在;有对方就有“三点两段”,这是道路上的客观规律,明确这一规律,才有可能正确理解其他方面的行车规律,才能积极响应《公安部就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号召,“提出新招、实招、硬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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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三点两段”看酒后驾驶危害的实质

 

   通过“三点两段”分析,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分类,就非常清楚酒后驾驶危害的实质了。

   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

   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车辆等。

这类危险的危害实质是:

一,完全打破了行车一般规律,在“三点两段”内、外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事故;二,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强的人,也防不住这些人带来的危险。

这些人的行为,对守法人来讲,才是道路上真正“突然情况”的制造者。

还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边驾车边接打手机,驾车不正视前方或与乘员聊天扯闲,乃至边驾车边低头拣东西或清洁车内卫生等,驾车精力不集中的做法,都是与酒后驾驶同一性质的危险行为。

这类危险行为的危害说到底就是给守法人制造着防不胜防的“突然情况”。

   第二大类:

   明显危险与潜在危险:

   明显危险即驾驶员在安全路段直接看到的就是危险。

如人车稠密处,明显交叉路口,弯道,盲区,人们对这些认识得很透彻,对此制定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可以说不会开车的人也知道这些危险,所以,这里不存在“所谓突然情况”。

   潜在危险即驾驶员在安全路段直接看到的似乎不是危险,但暗含着的危险。

如对方车辆或行人,分道通行,各行其道,右侧通行等,而驾驶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驶入不安全路段时,对方车辆或行人出现错误,诸如行人横穿道路未事先注意来往车辆,非机动车向左改变方向横穿道路未提前观察,机动车不该超车时超车等等。

这类危险,引发的事故最多,其中有不少是经验丰富的驾驶员。

这类危险,是习惯称为“突然情况”的“所谓突然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危险,是道路交通的主要矛盾。

这类危险隐蔽性强,迷惑性大,事故率高,必须着力分析。

   通过对道路危险的分类,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出酒后驾车之类陋习的实质是给道路上制造着“真正突然情况”,让人防不胜防。

通过对道路危险的分类,可以让我们更深层次地去理解“预防”。

让人防不胜防的种种陋习必须清除,道路交通管理和运输管理必须要科学(这里主要指科学培训驾驶员),道路设置必须要合理,道路养护必须要及时等等,这些要求就是要预防事故,保证安全。

兑现这些要求,是安全的基础,为兑现这些要求所做的一切,都是基础性的预防工作。

为此,交管、运管、道路养护等方方面面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功不可没。

   对于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尤其是对于驾驶员来说,首先应当严格管束自己,克服种种陋习,做好基础性的预防。

有了这个基础,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做好其他事情。

所谓其他事情,就是在道路上当出现对方时,怎么能安全通过。

有了对方,彼此就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的组合,必须互相配合,默契一致。

这时只管束好自己就不够了,还要照顾到对方,这时对方已成了自己安全的一部分,对方不安全自己也不安全,这可以说是祸福与共。

在管束好自己的基础上,还要为对方着想,想到对方在不安全路段出错怎么办?

只有这样,才能早作准备,采取预防措施,达到安全通过对方的目的。

这时的预防,是预防对方出错,把预防对方出错放在首位,才能避免“所谓突然情况”,消除“意外事故”。

这种把预防对方出错放在首位的预防,是在严格管束自己消除陋习的基础性预防之基础上建立的预防。

如果说,基础预防的内涵是严格管束自己、消除种种陋习的话,那么,把预防对方出错放在首位之预防,就明显地展示出了它特定的含义:

①有明确的预防对象和目的(对象指对方,目的是预防对方出错);②有明确的预防时间空间(在安全路段采取预防措施,不安全路段延续措施);③有具体的方法步骤(《三点两段定律》一书中有详细说明);④有一个完整的过程(发现点--安全路段--起点--不安全路段--危险点)。

   分清两种预防,标本兼治,做好两种预防。

就可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

 

   三、通过“三点两段”分析潜在危险是预防重点

 

   通过“三点两段”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分类,从分类中不仅看清了酒后驾驶危害的实质,而且从危险分类中认识到潜在危险是预防重点,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更进一步加深了。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依据这条规定,只要所驾车在安全路段,即使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驾驶员都能有效避让行人。

而可怕的是驾驶员在安全路段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驶入不安全路段时,行人出现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错误。

由于这种危险具有的潜在性,在所驾车驶入不安全路段时,行人存在横穿与不横穿两种可能,如果驾驶员没有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驶入不安全路段,行人不出错,驾驶员在不知道危险的情况下通过的危险点;行人一旦出错,事故将难以避免,驾驶员及很多人都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突然情况”。

这种“突然情况”如果驾驶员对不安全路段有透彻认识,早做预防,是可以完全避免的;从性质上这种“突然情况”与酒后驾驶之类造成的“真正突然情况”是根本不同的,它只是“所谓突然情况”。

对此,必须认识清楚。

还有一些“所谓突然情况”,主要是所驾车通过危险点前靠近分道线或者即使不超速而车速快,造成对方恐慌而发生的,也就是说不越线也能造成对方恐慌。

所以,所谓的分道线,并不是铜墙铁臂,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屏障,虽然它有法律作用,但如果没有预防做保证,它是不安全的,对此,驾驶员在角色转换中早就非常清楚这一点。

如驾驶机动车时你是机动车驾驶员,骑自行车时你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步行时你是行人。

为什么讲角色转换,因为很多机动车驾驶员骑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路边步行时,听到汽车鸣号,即使直行也有下车或停步让行机动车的,尤其是在有条件提高车速的环境这种让行就更多,为什么?

不就是害怕吗,对此,机动车驾驶员是深有感受的,其实其他交通参考者也都是深有感受的。

因此,有这样的认识,在安全路段采取预防措施,就不会发生靠近分道线或车速快的现象,即使车速快,也会有意扩大与对方在危险点相会或超越时的横向安全间距,使对方从示意扩大的危险点上的横向安全间距中获得安全感,进一步减少“所谓突然情况”的发生。

   “所谓突然情况”,是驾驶员在安全路段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驶入不安全路段发生的情况。

这就明确给驾驶员提出了要求,即不管对方是否出错,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不得驶入不安全路段。

客观现实是,不管对方是否出错,都改变不了不安全路段的危险性质。

由此需再次强调的是:

由于不安全路段不存在到此才开始采取措施的时间,所以,不是对方出错阻断交通的地点才是危险点,而是只要所驾车与对方发生或会、或超、或通过关系的地点就是危险点。

有了这样的危险意识,才能产生在安全路段真正意义上的预防,才可预防所驾车驶入不安全路段时对方出错,避免“所谓突然情况”,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以上事例说明,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理解将更加深刻。

   ①所有规定,都应置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预防”原则的主导下,是“预防”原则主导下的交通秩序,是“预防”原则主导下的先行通过,是“预防”原则主导下的分道通行、各行其道以及右侧通行等。

而分道通行、各行其道、右侧通行以及先行通过等规定都改变不了遇对方不安全路段的危险性质,杜绝不了对方在不安全路段出错,如果认为有了种种规定就可以改变不安全路段的危险性质,就可杜绝对方在不安全路段出错,就可以不要预防,那是掩耳盗玲、自欺欺人,所以,必须防止无预防措施驶入不安全路段的错误。

   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驶入不安全路段的错误与对方在此时此地的违规错误,并发形成了发生事故的条件,因而,任何一方避免出错,事故都不会发生。

这样看来,预防对方出错是驾驶员的责任,是遵守交法的依据,是做到行车安全的保证。

   ②第一大类危险与第二大类危险中明显危险引发的事故的原因十分清楚,而第二大类危险中潜在危险引发的事故,如果不锁定事故发生之前的安全路段进行分析,则很难找到事故的真正原因。

锁定安全路段,就可以明白,如果驾驶员在安全路段凭感觉判断危险(即我感觉到危险才算有危险,没有感觉到危险就没有危险),而不在安全路段采取预防措施,那么,当到了不安全路段感觉到危险时,一切就都来不及了。

凭感觉判断危险,是绝大多数事故的真正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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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过“三点两段”对《征求意见》内容的几点说法

 

   通过“三点两段”客观规律与预防原则来看《公安部就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向社会征求意见》中的内容,就可以看出其中的门道。

   1、交通陋习

    在两大类危险中,凡是能造成第一大类危险的行为都是交通陋习;凡是在安全路段或路边安全位置,除对“潜在危险”缺乏认识之外,凡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进入不安全路段或阻断危险点上交通造成第二大类危险的行为,也都是交通陋习。

   不管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只要有以上行为,其行为就是交通陋习。

    2、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共创和谐交通环境

    分道通行、各行其道、右侧通行、先行等一切具体通行规定都改变不了不安全路段的危险性质,改变不了道路是一个高度危险场所的性质;所以,只有遵循“三点两段”的客观规律、通过预防才能落实具体规定,维护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创造和谐交通环境,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

预防是所有驶入或进入道路的人应必负的责任,遵守法规过程必需始终渗透着预防。

    3、完善《交法》、减轻交警工作强度

    通过“三点两段”看酒后驾驶的危害,人们就很清楚了,这种行为让守法人也防不胜防。

因此,不应该让交警疲于纠缠在对驾驶员酒精浓度的检测中,因为即使酒量很大的人,如果心情不好或其它原因,少饮也醉的人也是很多的;再说,酒精降低人的反应能力和自控能力是不可争的事实。

所以应把这一问题交给立法部门,通过立法完善《交法》,对凡酒后驾驶的禁驾时间及相关处罚做出严格规定,不少国家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可以借鉴。

像这一类问题,都应该通过立法完善《交法》来解决,以减轻交警工作强度,以杜绝种种陋习,使道路交通和谐文明。

    4、超速行驶、随意变更车道等交通陋习

   超速行驶陋习在道上的两大类危险中都普遍存在,但最普遍的还是存在发生于能构成潜在危险的交通环境。

对潜在危险的预防,国内外已出版的书籍中,还没有看到较为系统的阐述,可以说是个空白。

笔者通过“三点两段”对大量事故案例分析,找到了潜在危险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形成于视线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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