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定稿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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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定稿修改版
第一篇: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定稿]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有关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的目的是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维修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准许施工。
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
开工告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告知书一式三份;
2,安装、维修许可证副本原件,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相关设备的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
4,设备出厂资料,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设计图纸,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合同所规定的制造国或第三国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的进口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及加盖检验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安装、维修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6,施工合同复印件。
7,压力管道还需要提供压力管道单线图;
操作人员取证程序及相关要求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程序包括:
报名、培训、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设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成绩。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告诉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说出理由。
申请办证必须携带个人免冠一寸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证明一份,健康证明一份,用人单位证明一份,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名填表,等待审核培训考试。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管理规则》规定,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营运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办报以上五点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表》上填写有关内容。
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完成后,还应当核发车辆牌照。
第二篇:
特种设备告知
特种设备告知告知(安装改造单位)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三份;
2、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副本;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防护措施;
5、甲乙双方施工合同;
6、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出厂资料(设计资料,产品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
8、安装轨道验收报告及使用环境说明书;
9、自检报告(你们留的没有填写);
10、重量限制器合格证;
11、起重调度限位器合格证;
12、行程限位器合格证;
13、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
14、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
第三篇: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指引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指引
1.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
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2.特种设备施工类型:
安装、维修、改造
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流程:
告知→委托安装监检→安装过程监检→交竣工资料(含安装质量证明书)给监检单位审核→出具监检报告→交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证
Ø根据图纸和相关资料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简化版)》,编写施工方案(包括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焊接工艺规程、热处理工艺规程、耐压试验工艺等)、质量计划,收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装合同、无损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及检测工艺等相关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提供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旧设备需提供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压力管道提供单线图、管道特性表。
压力管道图纸目录、管道平面布置图、压力容器总图必须盖有设计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Ø告知书经片区主管分公司(项目部)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分公司(项目部)办理告知、约请监检,并将监检人员联系方式通知施工单位。
Ø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与监检员沟通,按质量计划约定监检项目类别(A、B、C),并约请监检员至现场检查。
压力管道元件实物及材料质量证明书必须有TS标记,按规范需复验的提供复验报告,容器铭牌完好清晰,检验合格后才能施工。
Ø施工单位必须持续保持与监检员联系,重要控制点务必约请监检员到场见证签字(A、B类),施工记录与进度同步。
Ø耐压试验前,必须将探伤底片、探伤报告送监检员审查,合格后才能进入试压程序。
试压前竣工资料应基本完成,尤其是管道单线图(标注焊工号、固定口号)、管道焊接接头射线检测比例确认表、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理化性能报告、设备安装检验记录等。
试压用压力表(2块量程相同)必须是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压后及时提醒监检员在耐压试验记录表格上签字。
Ø耐压试验完成后,补充完善竣工资料,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提交监检员审核,获得监督检验证书后与竣工资料(含安装质量证明书)一起移交使用单位。
4.整体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告知取得回执即可,不需监检;现场组焊、重大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除告知外,还需办理约请监检,监检人员要到场。
5.新安装压力管道应办理告知、约请监检。
6.对于压力管道维修,施工前需办理告知。
除GC1级以外,其他级别的工业管道的重大修理,不需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7.对于压力管道改造(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受压元件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施工前需办理告知。
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由于改造告知需要录入旧管道的注册代码,而目前茂石化很多管道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无法录入,只能作为新安装告知,必须接受监检)。
8.压力管道安装告知需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单线图、施工方案、工艺评定及焊接工艺卡、人员资质证书、压力管道元件材质证书等。
9.各施工单位务必提前与生产车间对接,汇总需告知的特种设备清单,索取相关资料,以免因资料不全无法监检,导致施工进度停顿。
附件:
n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对压力容器定义如下: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简易判定方法:
看容器铭牌是否有标注容器类别(Ⅰ、Ⅱ、Ⅲ类),铭牌右上角是否有CS钢印,质量证明书内是否有制造厂当地的监察部门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只要符合以上3点条件之一的容器一般都在容规监察范围内。
n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对压力管道的定义如下: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第四篇: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指引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指引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施行日期:
2003年6月1日。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受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施工设备应当由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制造;
4、施工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施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施工单位聘用;(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五、十
四、十
五、十
七、三十九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施行日期:
2003年6月1日;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颁布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施行日期:
2005年7月1日)
五、申请材料
1、机电类特种设备
1)安装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7)国产设备:
产品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制造监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电动葫芦类起重机械还应提供电动葫芦类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与告知的实际使用单位不同,应提供由上述双方单位签署的产品委托订货证明或转让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备案);
如制造厂的设备初次来深或制造厂的制造资格已过期,窗口受理人
员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制造厂家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案);
(8)境外生产设备:
若是电梯,须提交深圳商检局的《进口设备同意安装通知书》副本、《进口电梯/自动扶梯委托检验通知书》正本以及进口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若是起重机械,提供进口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若是大型游乐设施,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321号))。
(9)如属设备移装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a.设备在本市内移装的,使用单位需提供移装申请(申请内容应注明其移装设备注册号、原因及移装前后设备安装地点)和。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
b.设备从市外移装到本市的,使用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设备在原注册地的注销证明。
2)改造、大修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7)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改造或大修信息说明,其中应包括:
被改造或大修设备注册代码,改造或大修后将变更的主要性能
参数,被改变的主要受力结构、机构或控制系统。
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改造项目,应提供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2、锅炉、压力容器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对施工单位的书面委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书、制造监检证书、锅炉压力容器总图(盖有设计审核专用章等)原件以及质量证明书内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主要技术参数页复印件、制造监检证书复印件、锅炉压力容器本体上的铭牌柘印或照片;
(6)外地施工单位在深圳施工的,无损检测工作外协的,应提交外协合同和外协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依据: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施行日期:
2003年6月1日)
具体受理地点:
1、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15、17窗口,电话:
821058
27、82105830
2、宝安分局:
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275908
39、27590366
3、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28932629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施行日期:
2003年6月1日)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1、施工单位带齐第五项所列资料到窗口进行施工告知;
2、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据: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即办件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不发证件(出具受理回执),无有效期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
七、七十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施行日期:
2003年6月1日)十
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
无须进行年审。
第五篇: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指南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指南
一、事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检验的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出具。
二、申报单位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三、报检程序
(一)报检
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
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
(二)受理
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
(三)沟通
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
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
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收费标准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
(六)报告出具
1、现场检验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监督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2、一般设备监督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