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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

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

  摘要:

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务实;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非常注重政策的配套与协调等。

中国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存在法定性不足、受惠主体过窄、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导向性不明显、配套协调不够、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价等问题。

因此,中国应借鉴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重点优惠;税式支出;税收法定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发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应有价值的同时,非常注意克服税收优惠制度的内在缺陷。

本文拟对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做一总结分析,并以此为背景和视角,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和完善进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

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

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入外国市场等。

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

(刘乃全,2003)127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

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

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如果创业者贷款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

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

(《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

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

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

(《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8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

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入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

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

虽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

《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

《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

(《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也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

意大利执行欧盟标准,将中小企业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小企业,二者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

只要进行符合规定的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即可享受优惠。

(刘乃全等,2003)131-132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1)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

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予以明确规定。

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思路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但每一次、每一个政策调整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刘乃全等,2003)131。

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证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税收优惠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税收优惠缺少合理的基础、违反税收平等原则。

  

(2)灵活务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弹性有机结合。

第一,中小企业的标准界定灵活、务实、法定。

在界定中小型企业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法规予以规定,凸显其权威性。

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二元化标准,而不是单纯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标准。

在定量方面又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雇员或者规模标准,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显现了灵活务实的观点。

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小企业作了基本规定,同时又授权联邦小企业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

第二,国外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但在具体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

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和方式规定具体,导向明显,漏洞较少。

第三,赋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自我选择权,避免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刚性教条。

最典型的就是美国针对S公司的打钩原则,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S公司,按照非法人实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总额予以合理限制,优惠与限制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

日本为鼓励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对购进设备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别折旧,但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为鼓励研发,允许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年度研发费用,扣除率为研发费的10%,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付伯颖等,2007)103-104。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也都作了总额上的限制。

例如,对于创新投资,提供25%或者20%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总额不超过亿里拉。

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减税,但每个企业优惠总额不超过8000万里拉。

对技术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义的领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费用30%的减税优惠,但是每个税收期间享受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

(刘乃全等,2003)135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

  税式支出报告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在相当程度上评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评价问题(朱承斌,2005)17。

税式支出方法也为法学家如何贯彻和实现管制性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提供了测量工具和实现途径。

  5.注重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与协调

  

(1)兼顾个人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协调。

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无论是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业主企业,还是缴纳公司税的股份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

美国政府通过S公司,直接为中小企业打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

  

(2)与财政金融政策相协调。

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补贴为主的直接投资制度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

如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就包括:

技术创新基金;信贷担保基金与互助担保制度;利用二级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向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需求,建立研发中心等(刘乃全等,2003)135。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

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

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

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实践,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

(高峻伊东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提高。

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

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

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合情合理的。

宪政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

财政收入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

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合理性(黄茂荣,2005)。

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限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

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

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

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何谓微利?

什么是小型企业?

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

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

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体过窄。

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

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

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

如果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

此其一。

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

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比如,微利的标准问题,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

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

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

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入,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

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入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

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优惠力度太小,范围太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中小企业优惠的导向性不明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与国外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

此其一。

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看不出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而国外的情况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一揽子、成系统,不仅在税率上优惠,在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减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

其三,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

  (4)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没有封顶,优惠没有限额,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像美国的S公司一样赋予企业以自有选择,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5)配套协调不够。

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其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如,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与协调。

  (6)缺少税式支出等手段,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建议

  

(1)取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制,拓宽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

凡中小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大优惠力度。

第一,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第二,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或者降低税率;第三,除在税率上优惠外,在扣除、折旧等一般企业也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3)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

不仅根据不同政策目标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也要灵活运用不同的优惠方式,并且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

  (4)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

第一,通过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予以扶持,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第二,通过R&D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第三,通过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同时通过再投资减免税、退税等缓解其融资困难,鼓励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5)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

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定性,设置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6)加强税收优惠的规范性。

引入税式支出的概念,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

特别是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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