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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板房分包规定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项目之

临建彩钢板房分包合同

 

总包方:

分包方: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临建彩钢板房分包合同

总包方:

【或称甲方】

分包方:

【或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包方将工程委托给分包方完成,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办公室□临时围挡□管理人员宿舍□食堂□分包办公室□工人宿舍

□警卫岗亭□库房□卫生间□工棚□垃圾池□吊顶

□其他:

2.承包方式:

□供货□供货安装□其他:

第三条价款与说明

1.合同价款(暂定):

元,大写:

合同价款=单价×工程量,工程量以最终结算量为准。

2.单价组成明细(单位:

㎡)

序号

使用部位

规格

工程量(暂估)

单价

合价

备注(要求)

1

2

3

合计

注:

单价价格包含的工作内容:

含墙板、屋面板、立柱、槽基、屋面板压槽、屋面梁、门窗、玻璃及五金等活动板房的供货、搭设及安装完毕的所有费用

3.合同价款的说明与工程量计算说明

1)合同价款的说明:

i.本合同单价应包括完成施工图纸与总包方要求工作所需□人工费□主要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辅助材料费□其他费用(运输费、运杂费、劳保费、行政事业收费、政府税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和其他)等全部费用单价。

ii.合同单价不会因市场价格的变动(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以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引起的实际支出的增减等因素而改变,均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单价之中,本合同单价将不做任何调整。

说明:

直接费中已含材料损耗。

iii.工程量结算时以验收通过的实际供货安装建筑面积进行调整结算。

活动板房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a.主体建筑面积=外墙外边长×宽×层数

b.室外楼梯、走道建筑面积=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

c.雨棚建筑面积=雨棚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d.总建筑面积=a+b+c

2)工程量计算说明:

工程量为暂定量,最终量根据总包方提供的签字确认的图纸净量,且须由总包方对分包方施工区域签字确认,其他零星项目须由总包方工程部门签字确认,总包方商务部据实进行结算。

第四条付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

□月结%,完成后支付%,结算后支付%,保修款%(无息支付)

□阶段付款:

□其他:

2.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国内信用证□支票□本票□承兑汇票□现款□保理□商业汇票

3.付款前提

1)如有预付款,在付款前,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经总包方认可格式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2)施工内容经总包方同意

3)施工进度在总包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4)每月日之前,分包方需向总包方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经总包方审核后,于次月日向分包方支付进度款。

5)分包方完工并自检合格后,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套。

经总包方检查合格后,支付完工款。

6)工程交工后日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总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结算手续完成后,支付结算款。

7)本工程保修期年,保修期满后,扣除总包方自行维修的费用(分包方免费维修不扣除)日内,支付保修款(无息支付)。

8)分包方领取各种款项时,每次领取均需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建安发票□材料发票,并携带加盖分包方公章或财务章的账户信息。

否则总包方不予付款。

4.资金风险共担

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在此情况下,分包方不要求总包方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2)在业主工程款不到位时,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

3)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第五条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包方正式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为日历天;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暴风、下雪等不可遇恶劣天气因素及分包方因怠工而延误之时间,及总包方、监理及顾问公司验收合格条件所需的手续时间,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2.保修期从分包方施工完移交总包方使用后的一年止。

保修期内由于分包方产品质量及施工原因导致的一切问题,分包方负全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负责。

保修期外,所发生的问题,分包方需配合总包方维修处理,所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3.分包方须按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人员投入,以满足总包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

如分包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机具后,仍然不能达到总包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部位的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分包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第六条工期延误

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总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总包方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分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总包方获得施工必须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窝工连续超过24小时;

4)总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工程工期目标不能实现,罚金元/天,由于非分包方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七条验收

1.本合同货物的质量及安装质量的验收及测试标准执行国家、省(市)、行业相关标准。

2.产地检验:

乙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本合同要求的标准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在发货之前,乙方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杳,并出具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箱内。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检查验货,甲方人员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3.现场到货检验:

货物运卸至现场后,甲方将组织监理等有关人员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进行联合检验(包括现场复试),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及甲方要求(或描述)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安装完成检验:

乙方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日内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书面报请甲方验收。

如甲方未到场参与验收而自行启用本活动房,则视为对本活动房安装符合合同要求质量的确认和验收手续的完成。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战争、敌对行动;

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戒严、内战;

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分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恐怖袭击;

6)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下列费用由总包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分包方:

i.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ii.停工期间,分包方应总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iii.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2)分包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施工方案

分包方进场前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保证该方案的可行性并能够获得监理、设计及业主单位的批准。

如该方案与原方案不一致,则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根据工程要求所用材料的型号、材质、数量、尺寸等数据;

□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根据工程要求编制的进度计划;

□需要总包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其他:

第一十条材料物资管理

1.计划管理

1)分包方进场前三日内,应依据总包方的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清单,其中须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及其送达地点。

2)进场的物资材料及机具设备应满足总包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2.物资进、退场要求

1)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总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2)如分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总包方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资料,总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验收结果,一切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3)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小时向总包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总包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分包方向总包方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4)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购买材料,材料进场时须经总包方验收后方可正式施工,但总包方的验收并不免除分包方的责任,如果分包方负责的材料在今后的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

5)分包方所有材料进场前,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3.物资存放管理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分包方避免将所有材料一次性运到现场储存。

2)分包方须在现场以外的地区自行解决物资材料的仓储与周转,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

3)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包方批准,服从总包方的统筹安排。

4)分包方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总包方的CI管理规定。

5)存放要求

i.进场物资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

ii.注意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分包方在物料堆放处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6)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一十一条变更与变更计价

1.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总包方有权指示分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分包方应遵照执行。

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2.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总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分包方自己承担。

3.在任何情况中,分包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和做法、进行未经总包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4.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合理的市场价格,并双方留存认价资料。

5.施工中分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总包方的直接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一十二条质量目标和技术质量要求

1.总则

1)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分包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3)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应严格确保其质量合格,满足规范、方案的要求。

禁止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质量目标

严格达到业主、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及总包方的CI形象要求标准。

3.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总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分包方应在取得总包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4.标准与规范

施工作业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地区现行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第一十三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1.分包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总包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总包方的规定,并符合总包方的CI要求。

2.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分包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3.禁止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带到施工现场。

4.分包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5.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分包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总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赔偿,此外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十四条总包方职责

1.总包方负责人:

电话:

2.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并审查分包方施工方案。

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分包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3.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4.如果分包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总包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分包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5.做好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准备,以满足施工要求。

6.开工前向分包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

7.在安排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时不影响工程进度。

8.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9.及时组织对工程的验收。

10.总包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

若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总包方负责人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

第一十五条分包方职责

1.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以及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总包方项目部《分包管理细则》;不允许转包和分包,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

2.分包方负责人:

电话:

3.向总包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分包方应保证提供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外观整洁,满足施工地安建站的要求,如因分包方提供的设备及配电箱不能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分包方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责任与总包方无关。

5.负责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承担分包方人员不遵守总包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6.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总包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总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分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周末提交下周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总包方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总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8.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自觉接受总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总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分包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分包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2.分包方须服从总包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3.负责清运自身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到总包方指定地点。

14.配合总包方做好验收工作。

分包方施工的部位应符合总包方的CI标准要求、符合总包方创建文明工地要求。

如因分包方原因,造成总包方CI方面无法达标,无法创建文明工地,给总包方所带来的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15.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因分包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16.分包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分包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十六条违约

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

第一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本合同即告终止。

2.签订合同时,如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则分包方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3.分包人不得与除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缔结或转让有关本分包工程款接受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此类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一十八条争议与裁决

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其它约定

1.双方承诺不将本合同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

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现场签证变更管理办法依据《华北公司现场签证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其流程详见附件。

4.乙方每月需与甲方签订签证办理完毕承诺函,详见附件。

(以下无正文)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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