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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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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监理组织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进度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安全控制

9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10资料管理

11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附录一(规范性附录)施工监理用表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b类表(项目监理机构用表)

c类表(各方通用表)

附录二(规范性附录)监理月报格式

附录三(规范性附录)会议纪要

附录四(规范性附录)工程监理档案

附录五(资料性附录)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附录六(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前言

本规范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特点,重点针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合同制定的基本标准.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监理组织;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安全控制;

——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资料管理;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为规范性附录,附录五,附录六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参加编制单位:

本规范参与起草人:

1总则

1.1为提高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3监理单位应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4监理单位应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5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5.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

1.5.2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强制性条文;

1.5.3项目批准文件;

1.5.4项目设计,监理,承包,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文件.

1.6监理单位应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承担责任.

2术语

2.1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责任单位.

2.2监理单位

取得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理企业.

2.3承包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的企业法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2.4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5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

2.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人员.

2.7监理工程师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通过培训并取得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

2.8监理员

具有监理员资格,通过培训并取得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

2.9监理规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0监理实施细则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11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随机的监控活动.

2.12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2.13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2.14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5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16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3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开展监理活动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3.1.2.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1.2.3禁止转让监理业务.

3.1.2.4不得聘用无监理资格和无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1.2.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

3.2项目监理机构

3.2.1机构设置

3.2.1.1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2.1.2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3.2.2人员构成

3.2.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2.2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

3.2.2.3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

3.2.2.4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承包单位.

3.3监理人员的职责

3.3.1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在经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2个土地整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影响其中任一项目的监理工作.

3.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2.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3.3.2.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

3.3.2.3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2.4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重要文件和指令,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

3.3.2.5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2.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3.3.2.7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3.3.2.8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或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签署《合同工程竣工证书》(附录一a15);

3.3.2.9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

3.3.2.10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3.3.2.11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

3.3.2.12主持整理并移交监理资料.

3.3.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3.3.3.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3.3.3.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3.4.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4.2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

3.3.4.3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附录一a1),《工程暂停令》(附录一b4),《工程款支付证书》(附录一b5),《合同工程竣工证书》(附录一a15);签发经批准的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3.3.4.4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

3.3.4.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

3.3.5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5.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3.3.5.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3.5.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3.5.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

3.3.5.5负责本专业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3.3.5.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

3.3.5.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3.3.5.8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3.5.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3.5.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

3.3.5.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3.3.6监理员的职责

3.3.6.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3.6.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3.3.6.3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见证取样;

3.3.6.4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5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3.3.6.6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3.6.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3.6.8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4监理设施与设备

3.4.1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原单位.

3.4.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4.3项目监理机构须采用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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