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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文献4

第三篇法律调整

第十二章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的,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页。

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4页。

第十三章法的创制

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恩格斯:

“致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691页。

这样,“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

——恩格斯:

“致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692页。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马克思:

“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183页。

但是每个阶级的要求在社会和政治的改造进程中不断变化,在每个国家中,由于各自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些要求是不同的。

因此,各个政党提出的法权要求,尽管最终目的完全一致,但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中并不完全相同。

它们是可变因素,并且有时重新修改,这种情况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那里可以看到。

在进行这种修改时考虑到的是实际关系;相反,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党中还没有一个政党想到要从自己的纲领中造出一个新的法哲学来,就是在将来也不会想到要这样做。

……

——恩格斯:

“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568页。

在细节方面,在地方特征方面,在处理问题的方法,实现监督的方法,以及消灭和制裁寄生虫(富人和骗子,知识分子中间的懒汉和歇斯底里人物等等)的手段方面,多样性不但不会破坏在主要的、根本的、本质的问题上的统一,反而会保证它的统一。

——列宁:

“怎样组织竞赛?

”,《列宁选集》3卷,382页。

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

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它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差不多完满地表现了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它运用得如此巧妙,以致这部法国的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

实现得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

——列宁:

“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列宁选集》3卷,491页。

每个工厂、每个乡村都是一个生产消费公社,都有权并且应该按照自己的方式实行一般的苏维埃法规(所谓“照自己的方式”,并不是说违反法律,而是说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实行这些法规),按照自己的方法解决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统计问题。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是个别资本家、地主和富农的“私事”。

在苏维埃政权下,这就不是私事,而是国家大事。

——列宁:

“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选集》3卷,493页。

虽然我们有时甚至在一个短时期以内都要几次改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管理形式、管理规章和管理机构,——自然,这是资产阶级和高贵的自尊感受到侮辱的剥削者老爷们进行恶毒攻击的一个充足的理由。

当然,过于接近和过于直接参加这种工作——有时三番五次地改变管理章程、管理准则和管理法规——的人,例如水运总局的人,自然有时觉得很不愉快。

对这种工作不会满意。

可是如果稍微抛开因法令过于频繁改动而直接引起的不愉快,如果目光稍微放远些去看看俄国无产阶级暂时还只能依靠本身不足的力量去完成的那个伟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事业,那末立刻就会明白,甚至作更多次数的改动,在实践中对各种管理制度和整顿纪律的各种规定进行试验,都是必不可少的;就会明白,在这个伟大的事业中,我们从来不能要求,而且无论哪个谈到未来远景气有卓见的社会主义者也从来不曾想到,说我们能够根据某种预定的指示一下子就制定出新社会的组织形式。

——列宁:

“在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演说”,《列宁选集》3卷,544页。

将在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

为了消灭阶级,第一就要推翻地主和资本家。

这一部分任务我们已经完成了,但这只是一部分任务,而且不是最困难的那部分任务。

为了消灭阶级,第二就要消灭工农间的差别,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工作者。

这不是一下子能够办到的。

这是一个无比困难的任务,而且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这个任务不能用推翻哪个阶级的办法来解决。

要解决这个任务,只有把整个社会经济在组织上加以改造,只有从个体的、单独的小商品经济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

这样的过渡必然是非常长久的。

采用急躁轻率的行政和立法手段,只会延缓这种过渡,给这种过渡造成困难。

只有那种使农民能大大改善以至根本改造全部农业技术的办法来帮助农民,才能加速这种过渡。

——列宁:

“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列宁选集》4卷,64—65页。

民主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意识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

谁在某种个别情况下负责一定的职务,谁负责执行一定的命令和在一段时间内负责领导全部劳动中的一定过程等方面,就可以容许有最小的混乱和无秩序的现象。

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

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

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

群众应当有权提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

但是这丝毫不等于集体的劳动过程可以不要一定的领导,不要明确规定领导者的责任,不要由领导者的统一意志建立起来的严格制度。

——列宁:

“‘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列宁全集》34卷,143页。

也许法令不能使人满意,也许我们的标准不正确。

但是我们从什么地方能够取得这种标准呢?

只有从你们的经验中才能取得。

——列宁:

“全俄工农兵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4卷,476页。

那只是因为在我国各个角落里苏维埃已经建立起来,并且经受了考验,只是因为你们创立了宪法,你们在全国各个角落里试用了宪法;十月革命以后仅仅过了半年,全俄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以后差不多过了一年,我们就能够写出现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着的东西。

——列宁:

“全俄工农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4卷,467页。

原来是实行苏维埃组织的初步措施,现在已是像斯维尔德洛夫同志在开幕词中正确指出的那样,在俄国每一个偏僻的乡村,苏维埃组织都已经巩固起来,成为根据全体被压迫的劳动群众的长期斗争经验制定的苏维埃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列宁:

“全俄工、农、哥萨克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5卷,137页。

去年10月苏维埃是怎样一种组织呢?

那时它刚刚成立,我们还不能够使它具有确定的真正的地位,而现在我们有了苏维埃宪法了。

我们知道,7月间批准的这个苏维埃宪法,不是某个委员会臆造出来的,不是法律家杜撰出来的,也不是从别的宪法抄来的。

世界上没有过我们这样的宪法。

这个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

——列宁:

“全俄工、农、哥萨克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5卷,144—145。

我们的共同任务和我们的共同目的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经济,过渡到集体土地占有制,过渡到共耕制。

建设时期愈往前进,在土地上定居下来的农民,现在几十万几百万饱尝艰辛的回乡的战俘就会愈来愈清楚地看出我们为了恢复农业,为了使农民永远摆脱旧日那种被遗弃的闭塞无知的状况所要做的规模巨大的工作;就会愈清楚地看出,只有共耕制才是一条真正可靠的出路,使农民群众能过文化生活,真正使他们同其他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而苏维埃政权现在是力求有系统地用逐渐的办法来实现这个共耕制的。

为了实现这个共耕制,现在成立了公社和国营农场。

这种农场的意义在土地社会化法令中已经指出。

在法令提到谁使用土地这一问题的那一部分中,你们可以看到,在能够使用土地的个人和机关中,第一是国家,第二是社会团体,第三是农业公社,第四是农业协作社。

我还要请你们注意,在制定土地社会化法令的这些基本原则时,共产党不仅实现了自己的意志,而且有意识地对那些用这种或那种方式表现中农的意识和意志的人们作了让步。

我们作了这种让步,而且还要作这种让步。

我们作了这种妥协,而且还要作这种妥协,因为要一下子过渡到这种集体土地占有制、过渡到共耕制、过渡到国营农场、过渡到公社是不可能的;这里要求苏维埃政权进行顽强的坚持不懈的工作,而苏维埃政权也已拨出10亿卢布去改进农业,造成向共耕制过渡的条件。

这个法令表明,我们是想用示范的力量、用改进农业的力量去影响中农群众,而且我们打算只是用这种逐步的办法来实现农业俄国的经济中这个极重要的深刻转变。

——列宁:

“在全俄土地科、贫农委员会和公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列宁全集》35卷,356—357页。

如果我们简单地按照死板格式来为俄国各地抄录法令,如果乌克兰和顿河区的布尔什维克党员、苏维埃工作人员不加分析地笼统地把这些法令推行到其他地区去,那就错了。

我们一定会遇到不少的特殊情况,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用千篇一律的死板格式来束缚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能一成不变地认为我们的经验,俄国中部的经验,可以完全搬到一切边区。

——列宁:

“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6卷,130页。

我们的关于农民经济的法令基本上是正确的。

我们没有理由放弃其中任何一个法令或者感到后悔。

法令虽然是正确的,如果强迫农民接受就不正确了。

在任何一个法令中都没有这样说过。

这些法令是正确的,它们指出道路,号召人们采取实际措施。

我们说“鼓励联合”,我们是发出指令,这些指令应当经过多次试验,以便找到实行这些指令的最终形式。

——列宁:

“供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6卷,191页。

我们的宪法吸收了建政两年来的全部经验,正如我发言中所说的,没有这一经验,我们不但支持不了两年,就连两个月也不能,这一点这里甚至没有人试图反驳。

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愿意对苏维埃政权稍微抱着客观的态度,就请他来反驳反驳吧,哪怕他不用政治家(他希望同工人群众一起说话,一起行动,并能影响工人)的眼光,而用历史学家的眼光看问题。

——列宁:

“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37卷,399页。

把在土地部工作的党员召集起来,总结他们的经验,了解地方上已经做了哪些事情,并把这些列入中央将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名义颁布的法案中运河。

——列宁:

“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40卷,144页。

虽然一切旧传统不允许我们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好的议会式的会议上研究地方性的小的经济问题,但是我希望大家仍旧要认识到:

作为共产党员,我们应当研究这些问题,我们应当考虑下层的经济工作的实际经验,因为法令是在下层执行和检验的,它的错误也需要从下层得到纠正,而下层开始做的工作,则需要我们在这里的会上做出总结。

这样,我们的建设事业就能真正地和巩固地向前推进。

——列宁:

“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列宁全集》41卷,326页。

应该使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使常会能够正常地举行,会议的时间应当长一些。

常会应当讨论法律草案,因为有时法律草案没有必要匆忙地提交人民委员会审议。

最好把这些草案搁在一边,让地方工作人员去仔细考虑,并且对法律的起草人要求得更严格些,这些我们现在都没有作。

——列宁: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43卷,112页。

认为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统一,甚至应该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抱这种观点是否就是傲慢态度呢?

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大多数委员中占上风的那种观点的基本错误是不正确地搬用了“双重”领导的原则。

在那些需要好好估计确实存在着无可避免的差别的地方,必须实行“双重”领导。

卡卢加省的农业和喀山省的不同。

整个工业的情况也是如此。

整个行政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情况也是如此。

在这一切问题上不估计到地方的特点,就会犯官僚主义集中制的毛病和其他毛病,就会妨碍地方工作人员估计地方的差别,而这种估计是进行合理工作的基础。

但是法制应当是统一的。

我国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症结是放任半野蛮人的旧俄国观点和习惯,他们总希望保持卡卢加的法制,使之与喀山的法制有所不同。

——列宁:

“论‘双重’领导和法制”,《列宁全集》43卷,194—195页。

这是什么法院呢?

是地方法院。

审判员是由地方苏维埃选出的。

因此受理检察长提出的违法案件的是地方政权,它一方面必须绝对遵守全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地方的情况,在量刑时它有权说,某某案情无疑是违法的,但经地方法院查明,当地人习以为常的某种情况,迫使法院承认必须对某某人从宽处分,甚至宣告某某人无罪。

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文明制度和创立文明制度了。

——列宁:

“论“双重”领导和法制”,《列宁全集》43卷,195页。

我来谈谈你们所通过的土地法典的问题。

在这一方面你们都知道,我们的法律与任何法律不同,我们在著名的1917年10月25日的第二天,就马上公布了土地条例。

这个条例在技术上、也许在法学上是很不完善的,但是它把农民所绝对必需的、能够保证工农联盟的一切主要东西,都规定下来了。

从那个时候起,不管我们在连年战争的五年中是多么艰苦,我们从来没有忘记使农民在土地上得到最大的满足。

如果你们现在通过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须要修改,那末我们会毫不勉强地接受进一步的修改和改善,正象你们现在接受我国刑法典的修改和改善一样。

土地问题,即如何安排绝大多数居民(农民)的生活的问题,是我们的根本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使俄国农民认识到,凡是有关改善旧法律的建议,向来没有受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阻挠,而是得到它的支持和欢迎。

——列宁:

“在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常会上的演说”,《列宁全集》43卷,245页。

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

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

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

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

——毛泽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7页。

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

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

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

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

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

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

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

我们优越于他们。

——毛泽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8页。

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原则基本上是两个:

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

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

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这是原则性。

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

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

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

比如国家资本主义,是讲逐步实行。

国家资本主义不是只有公私合营一种形式,而是有各种形式。

一个是“逐步”,一个是“各种”。

这就是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

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

这就灵活了。

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

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

这也是灵活性。

——毛泽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8-709页。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邓小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2卷,136—137页。

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

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稿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邓小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章,137页。

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应当努力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为了实现以上两方面的要求,组织上,迫切需要大量培养、发现、提拔、使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比较年轻的、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邓小平: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2卷,232页。

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

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

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邓小平: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2卷,292页。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邓小平: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2卷,318—319页。

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

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

——邓小平: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邓小平文选》3卷,154页。

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

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

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

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

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纠正不正之风中属于法律范围、社会范围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要把经验好好总结一下,使这方面工作来一个改善。

——邓小平:

“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3卷,163页。

还想讲点基本法的起草问题。

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太细。

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

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对这个问题,请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

——邓小平: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法草案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邓小平文选》第3章220页。

还想讲点基本法的起草问题。

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太细。

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

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对这个问题,请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

——邓小平: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法草案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邓小平文选》第3章220页。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总之,只要我们的生产力发展,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坚持两手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可以搞上运河。

——邓小平: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3卷,379页。

 

第十四章法的渊源

资产阶级平时十分喜欢分权制,特别是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

这种法典只是对劳动过程实行社会调节的资本主义讽刺画,而这种调节是大规模协作和使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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