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139304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ocx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有:

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全、少主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其内容: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一、政府的界定

广义:

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

狭义:

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国家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际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的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二、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1、国务院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任期: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布的超过两届。

3、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但行政首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可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体育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安全按生产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宗教事务局等)、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台办、新闻办、法制办、侨办、港澳办、研究室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即省长(主席、市长)、市长(州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政府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1、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要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编制、财务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局。

3、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的有:

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4、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政府工作部门下设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他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并在管理效力上与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同。

第三章公共行政

一、公共行政的含义

公共行政就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事物、自身事物和社会公共事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公共行政组织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2、社会公共事务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主要客体;3、公共行政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中,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实现维护政治统治的根本目的;4、公共行政活动应遵循法制原则、民主原则、服务原则、绩效原则。

二、公共行政的主体

1、概念:

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

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新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

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3、公共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4、分类:

从名义上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和具体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权力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规定之下的政府内部授权获得;

行政首长,各国政府行政机关通常行使首长负责制因而,行政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公共行政权力的一种主体,行政首长可以分为四类,分为政府首脑、政府首脑以下的高级政务类行政首长(各职能部门部长)、政务首长以下的各级常务首长、由宪法和有关法律所特别授权的一部分官员,主要是指主持人事行政事项的少数首长。

政府普通公务员。

5、公共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特征

职权和职责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全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啊形式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特征:

第一,公共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第二,公共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第三,公共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组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公共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公共行政的客体

1、概念:

即公共行政的对象,也就是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包括经济类公共产品,政治类公共产品,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

2、客体分类

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特别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由此与社会生活中的几乎一切行为主体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所谓社会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格和地位、且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

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影响乃至决定他们社会生存条件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概括的说分为以下六点:

第一,经济性组织,包括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业和其他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政府与其关系表现为利率、税收、正当开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人身保障等。

执照、许可证等申请、登记、备案、审批制度、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拘捕等惩罚制度,是政府对经济性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经常性方式

第二,社会性组织,包括教会、社区团体等一切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一般来说政府对它们的公共行政管理以不妨碍他人、不危害社会和公众、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管理法规为限度。

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是政府对其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三,政治性组织,包括政党和一切以政权或政治性权力为目的的组织。

政府对他们的行政管理主要四依据法律促使他们按照政治竞争的规则开展政治活动,防止和制止他们颠覆国家的政治企图。

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通常也适用于政治性组织

第四,科教文组织,包括学校、科学研究单位和各种文化团体。

政府在多数情况下对这类组织予以支持、财政资助和提供各种便利,但同时要求他们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在必要时,也可能对其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第五,新闻性组织,包括报社、新闻社、电台、电视台等一切新闻传播媒介组织。

政府对他们的公共行政管理也以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为限度。

新闻性组织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因为政府本身是新闻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实际过程中,新闻传播的合法性,也常常是分歧最大的领域之一

第六,公民,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最大量的行为对象。

管理的原则仍然是依据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其最基本的标准是:

履行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比如,缴纳税金、服兵役等;遵守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比如,不妨碍公共道德和他人私生活等。

在对公民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方面,政府可能采用的行政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四、公共行政的职能

公共行政职能,一般称为行政职能或政府职能,它是政府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切公共行政活动的依据

1、概念:

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作为i国家公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和应起到的作用。

2、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既有区别又有统一)

第一,本质上一致。

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的总体方向,(反应国家的阶级属性和本质要求)他决定政府活动基本方向、根本任务、主要作用。

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实施和国家本质的外在表现,侧重揭示政府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等有形方面

第二,国家职能包括政府职能,一方面,统治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意志,既要经由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国家意志,也要通过政府来执行国家意志。

国家履行职能的权力功能是制定法律,而政府履行职能的权利功能是执行法律。

这是政府从属于国家的本质原因。

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起承担着共同的职责,如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持社会秩序等。

但他们的职能范围和职能方式各有不同,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能,它以国家的立法职能为依据,以司法职能为后盾,并受二者监督。

从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的区别来看,一方面,国家职能是由一国的阶级属性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固定不变的;而政府职能主要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必然要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做适应性的调整。

另一方面,国家职能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是对全部国家机关职能的总体概括;而政府职能从属于国家职能,但与国家职能在侧重点和功能上并不相同。

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侧重于组织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处理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公共行政职能的特点

第一,公共性:

尽管不同国家的政府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宗旨,但政府都必须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这里,公共利益是指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得,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

另外,行政职能的公共性还体现在处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政府的作用限定在公共领域,在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之外,是只受市场规律支配和法律规范制约的私人领域。

第二,执行性,在现代社会,行政职能行使的依据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使统治阶级的意志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而行政的主要职能,从总体上说,也就是执行立法机关所表达的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实际上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化和外化,具有明显的执行性质。

第三,多样化:

内容具有多样性,这主要是由行政活动作用的客体决定的。

行政活动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司法公安外交民政等一系列社会事务,因此行政职能绝对不可能是单一的。

行政管理发内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职能的多样化,在国家和社会的不同领域,行政职能也是不同的。

第四,动态性:

一方面,国家性质的变化必然引起行政职能的变化,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其行政职能的范围侧重点以及方式方法会各有不同。

另一方面,行政职能又是根据国家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的,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行政环境的变化,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职能的范围、内容和重心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总之,行政职能是不能变化的,这就是所谓公共行政职能的动态性。

4、公共行政职能的构成

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太能过的视觉加以分类。

意识从静态意义上去研究公共行政职能的基本内容,将其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教育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而是从动态意义上研究政府职能运行过程,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