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169种行为属失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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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169种行为属失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近期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三份征求意见稿,包括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中,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101种)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68种)。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建筑工程方面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1.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管道监理招聘
3.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4.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6.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标准定额方面。
7.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8.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城市建设方面。
9.将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
10.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11.未按照国家有关服务标准提供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服务,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12.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13.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14.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15.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16.海绵城市建设中,未经现场踏勘出具技术方案,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排水管网等隐蔽工程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闭水试验,未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的;
17.在城市动物园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故意伤害动物的;管道监理招聘
18.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19.设计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规划设计方案,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
20.违反国家规划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
21.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22.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2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技术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4.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研究数据和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25.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26.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标准定额方面。
1.不符合企业资质条件和违反执业规范的;
城市建设方面。
2.设计建造“贪大、媚洋、求怪”建筑,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
3.垃圾污水治理、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PPP项目中标后,经认定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建设,或拖延工作进度、使用落后淘汰技术、运营管理不善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
4.海绵城市建设中,现场踏勘不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存在不合规、不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质量不高需要整改的;
5.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建筑市场方面。
6.经认定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中标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
7.通过相互串通,恶意组织囤货、炒作、哄抬材料价格的;
8.在招标代理、工程投标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9.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10.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1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12.经认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13.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限期未改正的;
14.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15.通过围标、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16.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7.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
18.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19.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20.经认定拖欠工程款、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21.经认定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农民工群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22.经认定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3.虚报工程进度或使用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以及未依法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
24.经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5.经认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6.经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7.经认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28.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29.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
3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1.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限期未改正的;
32.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3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34.未申请或尚未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采取假冒已获得方式开展虚假宣传和申报等,进行市场活动和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
35.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或产品抽查不合格,或违规、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城市管理方面。
3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7.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38.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
39.故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
40.直接向城市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41.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42.擅自处置建筑、绿化、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虽经修复,仍不能恢复生态的;
43.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