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128874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区域。

二、动火区域划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维修、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禁火区.

1、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50米;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设明显标志,落实责任人。

根据固定动火区条件,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并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和备案。

2、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

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具体区域,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内生产设备全部停车,生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并经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外管廊上动火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管廊管理范围按级办理动火审批。

6、内管廊上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动火辖区所在的车间按级办理动火证.

7、各类动火区域划分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危险介质管道跨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制定,并派人监护,经属地单位领导,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报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动火。

8、遇法定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在禁火区内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需执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上方的管廊必须符合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4。

0米的要求。

在厂区管廊上面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证。

3、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执行。

5、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

7、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区域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提前检查分析,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隔离,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在生产不稳定、设备严重腐蚀情况下,不许动火。

13、在生产不正常,如易燃气体排空、泄露、以及排放过程时,不准在其周围动火.

14、特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动火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会同保卫部、安全生产部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派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15、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与公司调度室及相关单位沟通,要较好平衡生产,在异常情况下能有及时的应对措施。

1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静放置间距不应小于5m,动火作业时不能低于8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装置、有毒有害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当被测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在一般设备管道中取样,插入深度为2米以上。

在法兰间隙或容器、管道上的小孔插入深度为1米以上;在较大容器和较长管道中取样,插入深度为3米以上;在各类气柜取样,插入深度为4米以上。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4、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如果使用测报仪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可燃气体或蒸汽取样分析的合格标准,各单位按要求自行确定。

六、动火作业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证的要求逐项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时安全措施的填写必须与所在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结合,共同研究制定,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履行手续后交付动火作业负责人。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性,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许转让、涂改,不许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只允许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各级责任人员必须落实到位亲自签字,不得代签。

动火执行人签字后注上自己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编号,动火作业必须设专人监火。

为了减少特殊时期办理特殊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审批时间,公司应设置会签审批小组,并提供固定场所,规定固定时间段。

各车间应提前将动火的时间、地点报动火会签审批小组,会签审批小组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查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安全员、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安全员、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72小时。

延期或补充动火,都要重新办理动火证.

6、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复审签字后,报公司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七、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负责,负责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执行人:

电、气焊工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应该检查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电焊作业接地线不准搭在工艺管理和电气仪表保护套管以及设备上,要接在焊点附近.动火作业后检查和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签验《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以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由被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被动火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4、动火部门负责人:

是被动火单位的领导,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工艺处理,泄压,放尽物料与生产系统隔绝,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全的有权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和异常状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样品分析报告单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样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6、安全员:

负责作业项目危害辨识、安全措施的初步审核、完善,并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立即停止其作业。

7、组织实施人:

为动火单位负责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组织工作,对动火现场负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及组织实施,动火期间组织实施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

8、岗位当班班长:

即动火证的最后签字人,对动火措施进行最后检查,对动火人进行安全教育,分析合格后在动火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动火.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措施没有落实等情况,岗位当班班长有权停止动火。

发现生产系统有异常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9、动火审批人:

各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确定是否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订批准动火作业。

10、保卫部:

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门,责任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对动火的安全措施是否可行,完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一级动火作业、特级动火作业要到现场检查、指导,落实安全措施。

11、安全生产部:

对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及动火作业前检修过程、登高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及施工现场环境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修,施工动火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负责在动火作业中时协调相关车间进行工艺处理,出现异常情况时,负责调度、组织对生产出现问题的解决,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2、设备部、基建部:

组织动火单位检修副主任或设备技术员。

负责动火现场检修的组织工作,对动火检修项目安全负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检修方案、施工方案的制定。

八、违章动火的处罚

1、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对动火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动火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动火证,现场检查不能出示动火证者或动火证过期不及时补办者,均视为无证动火,对动火单位罚款1000-5000元.

3、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否则每人次对公司罚款1000元,并停止动火作业.

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不按安全措施执行的,对公司罚款1000-5000元。

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有下列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在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1)在一、二级动火要升级管理时,不按规定执行的。

(2)动火证上各级责任人没有落实到位、代签名、转让、涂改、扩大适用范围的。

(3)动火完毕后不熄灭火星的、不清理现场的、不切断电源的。

(4)动火证上各级责任人与实际动火的各级责任人有一人不符的。

(5)推卸责任、拒不签字、无故延误动火时间的。

九、外来承包施工单位的动火安全管理

1、外来承包施工单位进厂前,要安排人员根据《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进厂后必须遵守,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人员有违规情况,按第八项违章动火处罚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罚其所在公司1000元,对不及时交纳罚款的外来单位,由主管部门加倍从工程款内扣除。

2、外来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保卫部防火科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